索 引 号 014442636/2019-09058 分 类 市政府办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9-11-11
文 号 泰政办发〔2019〕90号 时 效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2 09:37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加强和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111

关于加强和规范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服务

工作的意见

民政专项社会事务工作涉及殡葬改革、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区划地名管理、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关系到巩固党心、民心和社会稳定。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惠民政策和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中央、省市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要求,我市专项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体系仍不够健全,保障水平仍有待提高,发展后劲和活力仍有待增强。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专项社会事务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和规范基层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民政工作会议要求,积极策应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社会治理模式,立足社会事务工作长远发展,以为民爱民为宗旨,以依法行政为保障,以规范管理为手段,全面提高社会事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彰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坚持将法治建设贯穿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全过程,严格依法依规办事,着力纠正和解决当前存在的违法违规事项,以及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不够规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法治建设有待提高等问题,努力构建科学长效管理机制,切实做到遵循原则不动摇、履行程序不走样、执行法规不变通,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干扰殡葬改革、区划地名、婚姻登记、儿童救助和收养登记等工作的不正之风,确保规范有序地开展社会事务工作。

(二)利民便民原则。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大力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服务宗旨,紧盯民生需求点,找准工作着力点,补齐发展薄弱点,着力打造群众满意、便捷高效、服务优质的工作格局,要突出专项社会事务工作的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要突出规范管理,依靠制度管事、管人、管钱;要突出作风建设,不断改进服务方式;要突出统筹协调,建立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实现殡葬改革更加深化、区划调整更加合理、地名命名更加科学、婚姻登记更加规范、收养登记更加依法,以最利民的方式、最便民的举措开展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全面提升广大群众的幸福感和满意度。

(三)标本兼治原则。全面排查梳理专项社会事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各类因历史原因造成的遗留问题,坚持从源头上找原因,在方向上找问题,在政策上找缺陷,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需求、最直接的专项社会事务突出事项和问题,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坚持以制度建设促长效管理,做到有章必循、违规必究,坚决防范和消除专项社会事务中的各类矛盾问题。

三、目标任务

坚持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要求,不断增强专项社会事务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效能。推动殡葬改革更加绿色惠民,保持火化率达100%,推动新增骨灰进公墓(骨灰堂)安葬(存放)率达100%,改善治丧环境,推进城区集中守灵,辖区内殡葬市场得到彻底整治,无乱埋乱葬,无违规殡葬设施,坚决杜绝建造大墓、豪华墓、家族墓、住宅式墓地等。区划调整更加科学严谨,地名命名、更名、使用规范有序,不规范地名逐步得到整治。婚姻收养登记更加依法规范,登记合格率达100%。儿童福利更加完善精细,困境儿童及时救助率达100%,困境儿童救助标准通过自然增长机制达分散孤儿养育标准的50%

四、主要工作内容和重点工作措施

(一)全面深化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3628号)和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等规定,进一步增强殡葬改革动力,激发殡葬事业发展活力,全面解决殡葬改革进程中的思想认识、政策方向、方法方式和制约发展等方面的问题,做到循序渐进,科学施策,大胆作为,革故鼎新,努力促进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全面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

1.大力倡导移风易俗,树立殡葬文明新风。党员、干部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殡葬改革。加强统筹领导,把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城市、文明镇村创建和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加大殡葬改革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村(居)委会和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作用,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培育和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模式。深入挖掘清明节等传统节日蕴含的教育资源,充分依托殡葬服务纪念设施,树立弘扬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薄葬、慎终追远、天人合一的思想文化,培育现代殡葬新理念新风尚。

2.统筹规划殡葬设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基本殡葬服务能力,全面编制全市殡葬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强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增强殡仪馆、骨灰堂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的服务能力,拓展基本殡葬一条龙服务内容,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的基本服务网络。持续优化殡葬环境,推动殡仪馆火化炉尾气排放装置、遗物焚烧炉、殡仪服务大厅、吊唁厅、停车场、围墙、门房等项目建设、改造,实施孝道公园后续工程和慈孝园生态公墓建设及附属设施建设。要按照人口居住格局及时调整殡葬设施规划,科学合理建设殡仪服务中心等治丧场所;充分评估发展总需求,适当增加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数量;完善各类规划征地手续,启动实施农村公益性公墓提档升级改造项目,明确专人管护,持续改善公墓整体环境。对农村公益性公墓提档升级和管理服务较好的,视情给予资金奖补。

3.规范殡葬行业监管,全面整治殡葬环境。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取缔非法公墓及非法生产、经营、销售殡葬商品行为,加大对已关停棺木制售点的巡查力度,杜绝死灰复燃现象;坚决查处殡葬服务单位价格欺诈、强制消费、哄抬价格及流动、占道经营、态度恶劣等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严禁由社会组织或个人承租承包、违规经营、变相经营、炒卖墓地墓穴和骨灰格位;严禁社会车辆非法接运遗体;严格控制遗体停放时间,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严禁搭建灵堂、违规占道停尸治丧;严禁借丧葬仪式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严禁乱埋乱葬,全面推动骨灰进公墓或骨灰存放室安葬、存放;严禁遗体装棺入葬或骨灰装棺二次土葬;严禁违规建设宗族墓、超大墓、豪华墓,全面整治非法经营性公墓;进一步倡导树葬、草坪葬、江葬、海葬等不保留骨灰的生态安葬方式;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行为。

4.加强公墓规范管理,营造良好殡葬秩序。城市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本园区、乡镇(街道)、周边行政村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益性殡葬设施,原则上不对本辖区户籍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不得用于安葬城市居民,不得对外开展经营销售活动。对原籍为本辖区的农村居民和现居住在本辖区内的城镇居民需要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根据公序良俗、村民自治的原则协商处理。公墓禁止安葬遗体,应明确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财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农村公益性公墓账目要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接受群众监督。

5.强化殡葬服务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要全面加强殡仪服务单位的内部管理,改造内部环境,增加服务设施,制定工作和考核制度,落实安全措施,开展文明、周到、便民的系列服务,树立良好形象。要推动惠民殡葬项目的全面落实,逐步实现遗体火化、消毒、接运、3天内冷藏、提供骨灰盒、小礼厅告别服务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全部免费。要严格控制农村公益性公墓收费标准,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仅收取墓体制作成本费,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免收墓穴制作成本费,低保、五保及重点优抚对象必须全部免费。要建立健全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机制,鼓励群众选择节地生态安葬。

(二)扎实开展区划地名工作。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8704号)、《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江苏省地名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49号)等规定,按照有利于推进社会治理、行政管理的原则,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注重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优化行政区划设置,科学规范开展地名命名工作,加强法治建设,提高行政区划地名规范化管理水平。

1.优化区划布局。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以及变更隶属关系或者行政区域界线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资源环境、人文历史、治理能力等情况。乡镇(街道)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村(居)民委员会调整撤并方案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村(居)民会议等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2.开展平安边界创建。要高度重视平安边界创建工作,把平安边界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总体规划。要建立健全平安边界建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制定平安边界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加大对界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经费保障和工作支持力度。要严格落实平安边界管理责任,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平安边界建设工作,将平安边界创建工作的目标任务及具体措施落实到村、明确到人。要建立联络员和界线界桩管护员制度,签订管护责任书。要认真完成界线界桩年度联检任务,推进界线管理信息化建设。要强化边界隐患排查和矛盾纠纷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妥善处置边界争议纠纷。

3.加强地名管理工作。要加强地名日常管理,从源头上把好地名命名、更名关,掌握地名命名、更名的主动权,避免和防止使用临时地名、随意命名等现象,减少地名命名、更名的片面性、盲目性,提高地名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1)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地名名称的组成通常分专名和通名,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命名;不得重叠使用通名;不得在已有地名中增加具有比较含义的修饰性词语来命名新地名。地名总字数应控制在2-8个汉字之间,不得使用阿拉伯数字、外文字符、标点符号等非汉字字符,避免使用生僻字。地名所用词语的读音、内涵或外延在普通话、当地方言或者民族语言中不得有歧义、贬义或者低俗含义。

2)地名命名更名的申报程序。由建设开发单位办理地名命名申报手续,填写《泰兴市标准地名命名申报表》,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递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送市民政部门。民政部门接收申请后组织市地名命名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论证结果提出请示,报请市政府批准。

3)标准地名的规范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要符合《地名标志》(GB17733-2008)国家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规格、样式等在县级行政区域内要力求统一,做到外观协调、材质坚固、安全环保。一个地理实体只有一个标准地名,应使用国家规范汉字书写标准地名,依法查处违规使用地名的各种情形。

(三)全面规范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2003387号)和《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要求,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规范开展婚姻登记工作,加强和提升婚姻登记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工作的服务需求,杜绝违法登记,切实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规范婚姻登记场所设置。要依照国家3A级婚姻登记等级评定的要求,设置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区、颁证区、候登区、涉外登记区、档案室、婚姻家庭辅导室等功能,根据初审、审查、登记、发证等程序设置窗口和服务功能。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登记处不得设在行政服务中心、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机构等场所内,上述机构也不得设在婚姻登记场所内。

2.婚姻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男性须年满22周岁,女性须年满20周岁;双方自愿结婚;双方无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均无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户口在本辖区。离婚登记双方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提供离婚协议书。涉外婚姻登记应根据相关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国家的证件或证明。

3.加强婚姻登记管理和服务。要全面开展婚姻登记大厅环境升级改造,添置各类办公设备设施,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行登记叫号、提醒服务。要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和登记人员队伍建设,全面掌握登记手续和程序,防止违法登记。要全面完成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开展信息补录工作回头看,确保信息精准。要全面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开展文明服务、礼貌服务,错时加班和节假日加班服务,积极开展网上预约服务,尽可能方便群众办事。要推动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完善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夯实管理服务基础。

4.推进婚姻家庭辅导和服务工作。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进社区、进机构、进家庭活动,举办婚姻知识讲座,开展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健康知识宣传等专业服务,实施个性化干预,最大限度地保护婚姻、维护家庭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完善未成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我市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1.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要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和适度普惠性儿童福利制度,促进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要加强对孤儿、重残、重病、流浪儿童、监护人监护缺失的儿童、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以及事实孤儿和其他需要帮助的困难儿童进行全面救助和分类保障。要完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动态管理和应救尽救。要完善医疗康复救助,用好医疗政策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儿童纳入救助范围,全面落实护理补贴政策。要完善教育和保障政策,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要完善监督保障制度,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确保保障政策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的生活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2.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障。要明确对未成年人的救助职责和要求,保障未成年人遭遇困难时能及时得到救助。民政部门应当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单位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职责,或者虐待、歧视未成年人,或者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保障。要合力构建儿童关爱机制,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为开展孤儿、重残、重病、流浪等困境儿童保障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要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各类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要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对各类困境儿童及其困难家庭救助帮扶,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五)依法开展儿童收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1.严格执行弃婴安置规定。广泛宣传弃婴收养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对弃婴儿依法安置。公民捡拾弃婴的,必须立即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移送市儿童福利院。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2.严格执行收养登记条件。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收养人必须同时具备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和年满三十周岁的条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其他未列情形,依《收养法》执行。

3.严格执行收养监管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开展收养子女家庭评估,保障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收养登记后要关注被收养人的落户、入学、继承等合法权益的落实和保障。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组织,应当如实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没收虚假证明材料,并建议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重视和加强对专项社会事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了解和掌握相关业务工作,积极关注民政民生,着力解决制约社会事务发展的瓶颈问题。要将殡葬改革、儿童救助等民生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将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落实激励机制。要压实工作责任,在争取领导重视、领导支持的同时,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订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努力将各项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积极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广泛宣传政策法规,特别要加强对严禁私自收养弃婴、整治不规范地名、整治违规建设殡葬设施、推进殡葬改革等重点工作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确保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完善例会制度。要建立完善由民政牵头的各类领导小组例会及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研究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制定操作规程和服务指南,定期出台业务指导性文件,指导基层准确开展业务工作。要建立民政、公安、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业务开展、行政执法和为民服务工作,努力形成制度规范、工作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到位、上下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格局,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四)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加大对专项社会事务的各类项目建设投入力度,积极建设和改造殡仪设施、公墓设施、儿童福利、未成年人救助、婚姻登记等服务设施,重点推动火化设施更新、尾气排放装置建设、乡镇(街道)殡仪服务中心、公益性公墓设施环境提档升级等工程,不断提高民政公共服务水平。

(五)加强基层机构建设。要切实解决民政部门特别是基层机构人员配备、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工作队伍,加快信息化建设和制度建设、服务能力建设,改进工作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推动专项社会事务工作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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