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0日
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以下简称《查处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和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8〕118号),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巩固“放管服”改革成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晰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着力构建权责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泰兴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长效机制。
——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抓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强化部门协同监管,健全完善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提高监管效能。
——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该管的管住,该放的放开”的原则,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一步明确和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优化准入服务,激发市场活力,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更加宽松的制度环境。
——权责明确,监管衔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厘清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推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注重引导,处罚有度。强化督促指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积极引导无证无照经营者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综合施策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工作要求
(一)准确区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1.在市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市政府结合本地群众的需要,以及城市发展布局和管理实际,划定并公布上述具体的时间和场所;因便民需要,在指定时间和场所内从事依法应当许可事项经营的,明确管理部门和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帮助弱势群体谋生创业,为广大群众创造更平等的创业机制和更大的创新空间。
(二)依法界定部门监管职责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按照“证优于照”“证重于照”的要求,处理好许可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关系,对无证无照经营活动,首先按照许可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根据《查处办法》将无证无照经营划分为“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有证无照经营”、“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等四类情形,并明确以下查处职责:
1.“无须审批部门发证的无照经营”和“有证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2.“无证无照经营”和“有照无证经营”由负责审批发证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市政府对无证经营查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许可或批准事项的审批和监管不是同一部门的,由具体承担该许可或批准事项监管的部门查处;
3.城市管理部门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事项,城市管理部门为监管部门。
4.有行政执法权的乡镇根据市政府赋予的执法权限履行相应的查处职责。
《泰兴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以下简称《查处事项目录》)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文件,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的变化动态调整。《查处事项目录》中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市政府文件明确由上级部门查处的,本地区相应下级部门为监管部门。
(三)严格规范查处行为
在查处过程中,坚持“注重引导、处罚有度”,区别不同的情况,合理采取“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处罚”等查处措施:
1.对社会危害小、从事谋生性经营、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且有继续经营意愿的无证无照经营者,应当本着化解矛盾、支持创业的原则实施“包容性”执法,依法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并督促、引导其限期办理相关证照;
2.对有一定社会危害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部门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做到“过罚相当”、“惩教并举”,避免简单化执法,推进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对拒不改正或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要集中力量、动真碰硬地查处,用强有力的执法震慑违法行为;
4.对妨碍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的,各查处部门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并及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接到协助请求后,应当积极支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四)切实加强协同监管
1.认真执行登记与监管的无缝对接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根据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切实履行“双告知”。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经营者到许可部门办理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同时将登记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告知相关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许可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询并认领相关信息,实行事前介入、跟进指导,寓管理于服务中,提前化解矛盾、排除隐患,从源头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
2.完善形式多样的举报机制。各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鼓励单位或者个人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安排人员受理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结果反馈,并为举报人保密。
3.建立便捷高效的信息交换机制。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无证无照经营线索、查处等信息的实时无障碍交换。各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或者在接到无证无照经营的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将信息推送相关部门,接到信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4.强化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机制。各部门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对从事无证无照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由查处部门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单位或个人的信用记录。把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和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并根据失信程度依法在相关领域予以限制或禁止,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在全社会营造共治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夯实制度保障。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既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社会治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根据改革发展需要,将“泰兴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领导小组”调整为“泰兴市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科学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对于涉及多个查处部门的无证无照经营,由市政府根据《查处事项目录》确定牵头部门,牵头部门主动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二)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监督。各部门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工作,积极宣传《查处办法》,阐明无证无照经营的危害和后果,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无证无照经营治理。要组织专门业务培训,深刻理解和把握《查处办法》的新精神、新要求,按照《查处事项目录》认真履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职责,切实提高执法水平。
(三)加强效能督查,探索长效机制。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是“综治考评”的项目,是文明城市创建的考核内容,也是我市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对落实《查处办法》及意见的督促检查、跟踪问效,确保各部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要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措施,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情况,探索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构建良好市场秩序。
四、附则
本意见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是指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市民生活等情况下,按照“功能为要、便民为上、规范管理、安全有序”的原则划定的,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事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早市、晚市、定期集市或便民疏导点;
(二)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是指在居民小区内或者其他特定地点的固定场所,从事无安全隐患、无环境污染的缝纫、修理、保洁、护理等活动。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