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泰兴市长江干流水域常年禁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泰兴市长江干流水域常年禁捕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推进长江泰兴段干流水域常年禁捕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农长渔发〔2019〕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江苏段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7号)和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苏农渔〔2019〕20号)、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长江干流水域常年禁捕工作的通知》(泰政传发〔2019〕66号)精神及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共抓长江大保护和促进就业保障民生等方面决策部署,按照“保护优先、以人为本、属地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长江干流水域退捕补偿等政策,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积极引导退捕渔民转产就业创业,有效保障就业困难渔民的基本生计,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加快推进常年禁捕工作,确保退得出、禁得住、稳得好、能小康。2019年年底前,完成长江干流泰兴段渔民退捕;2020年起,长江干流泰兴段实行常年禁捕,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禁捕期限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二、补偿安排和配套政策
1. 收回捕捞权补偿。收回捕捞权的对象为2019年度持合法证件、经检验合格并在江苏省渔船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的捕捞渔船。对核定的退捕渔船,依法收回、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对持证人给予一次性补偿,具体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74号)和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标准基数和等级系数(试行)〉的通知》(苏海法〔2010〕5号)的规定执行:即持有长江捕捞许可证的渔船按照核定主机功率×3500元/千瓦;核定主机功率不足8.8千瓦的按照8.8千瓦计算。
2. 征收渔船、网具补偿。对核定的退捕渔船、渔网和捕捞辅助工具,由市政府统一征收、买断,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根据《江苏省国有渔业水域占用补偿暂行办法》规定执行:即渔具包括渔船、网具等生产工具的补偿费用,按照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予以确定。住家船、捕捞辅助船参照捕捞渔船补偿办法并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偿,评估后,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并将渔船、渔网和捕捞辅助工具逐一登记造册,集中拆解报废,彻底清理上岸。
3. 转产期临时生活补助。对退捕的专业渔民,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安排转产期临时生活补助,执行时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期限24个月,补助人数为2人/船。
4. 配套政策。对退捕的专业渔民,参照土地征收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已经安置的不得重复安置。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渔民贫困户建档立卡,优先落实有关扶贫政策。对居住危房的渔民,可结合其意愿,纳入城镇保障性住房或者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确保住房安全有保障。将退捕渔民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计划,组织技能培训,落实创业富民政策,加强指导服务,促进转产就业创业。建立奖励机制,在规定期限内签订退捕协议、参加评估、并送缴船网工具和证书的,将给予奖励。
三、实施步骤
(一)调查核实,制定方案,发布公告(2019年10月15日前)。深入渔户调查摸底,逐户核查家庭情况、渔船网具、船舶证书、社会保障等,确定退捕渔民和渔船网具,分户核实、登记造册,并进行公示。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禁捕工作方案,明确退捕补偿范围、内容、标准及渔民社会保障、退捕转产、风险防控等具体措施。张贴泰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回捕捞权公告,公告期为十五个工作日。
(二)签订协议,落实政策(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2月20日前)。宣传解读禁捕补偿政策和相关保障措施,与渔民签订《退捕协议书》;组织征收、拆解渔船、网具和捕捞辅助工具,收回《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开展渔民转产培训,指导就业创业,公开、公平、公正地落实渔民补偿、生活补助、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对渔民退捕、转产、生活保障等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和绩效评价。
(三)常年禁捕,长效管理(2019年11月开始)。按照规定发布《长江干流江苏段水域常年禁捕通告》,设置禁捕标志牌,明确禁捕区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建立健全长江水生生物管护巡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组建管护专班,加强日常巡查,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非法捕捞行为,确保长江干流水域常年禁捕管理效果。
四、职责分工
推进长江干流泰兴段水域常年禁捕工作是贯彻国家、省及泰州市文件精神及“健康长江泰州行动”的约束性任务,市政府作为长江干流泰兴段水域常年禁捕工作的实施主体,建立禁捕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组织跟踪督办,开展绩效评价、问责追责。滨江镇、虹桥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渔民退捕转产、江边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各项工作。
滨江镇政府:承担属地范围内渔民退捕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工作班子,组织实施退捕渔船网具征收、拆解工作,落实渔民补偿、社会保障、退捕转产、稳控等政策措施,协助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
承担属地范围内江边涉渔“三无”船舶清理的主体责任,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虹桥镇政府:承担属地范围内江边涉渔“三无”船舶清理的主体责任,于2019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任务。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禁捕工作方案,牵头做好退捕渔民渔船调查摸底、补助对象核实,依法收回、注销《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查处非法捕捞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并按规定做好审核拨付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失地农民保障政策将退捕渔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负责退捕渔民社会保险的参保办理、养老补助金的发放。组织技能培训,落实创业富民政策,加强指导服务,促进转产就业创业。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渔民转产转业相关项目审批和申报工作。
公安部门: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协助做好禁捕退渔过程中维稳工作,配合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渔民家庭及其成员按照规定纳入低保和生活困难保障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退捕渔民住房情况调查核实、危房鉴定、危房改造等工作。
水务部门:将禁捕工作纳入河长制管理内容统筹推进。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渔民医疗保险政策落实。
信访部门:负责渔民信访接待等工作。
海事部门:配合农业农村部门开展禁捕执法检查。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建立政府领导牵头、滨江镇、虹桥镇及相关部门组成的禁捕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因地制宜制定实施方案,健全联合推进机制,压实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审核把关,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完善配套保障措施,统筹推进禁捕及渔民退捕转产、江边涉渔“三无”船舶清理等各项工作。
(二)统筹资金安排。切实保障渔民合法权益,充分衔接相关政策,统筹整合相关资金, 及时做好资金安排,确保退捕补偿、补助资金足额到户。
(三)做好政策宣传。广泛宣传禁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宣传禁捕补偿制度和相关保障措施,提高社会公众知晓率和参与度,创造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加强政策解释和教育疏导,滨江镇、虹桥镇及相关部门要充分预计和严格防范禁捕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健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预案,切实做好稳控工作,确保禁捕工作顺利推进。
(四)严格执法监管。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和装备设施建设,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巡查管护。建立长江水生生物日常管护体系机制,完善属地负责、部门协作、流域联动机制,组织开展水上巡航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清理取缔违规网具和涉渔“三无”船舶,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违反禁捕规定等违法行为,为推进我市长江干流水域常年禁捕工作提供保障。
(五)强化督查问责。将长江禁捕列入市政府年度农业农村重点工作绩效评价,并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督办,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或工作中出现了明显失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市政府把推进长江干流水域常年禁捕作为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实施“健康长江泰州行动”的约束性任务,纳入绩效考核和河长制等目标任务考核体系,加大督查推进力度,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