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充分体现党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的关心关爱,切实提高他们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关于调整全市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8〕45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具有我市户籍,经组织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1949年9月30日前加入中国共产党)为保障对象。
二、保障待遇
(一)资助参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2020年度起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二)医疗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享受相应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额外享受以下待遇:
1.提高门诊统筹待遇。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取消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起付线,门诊统筹年度报销限额由300元提高至500元。
2.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5000元,同时各分段报销比例较一般参保人员提高10个百分点。
3.新增医疗救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医保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和住院自付费用给予医疗救助,救助待遇参照我市特困供养人员标准执行,具体为:门诊按85%的比例进行救助,住院按100%的比例进行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10万元;其中门诊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5000元,单日救助金额不超过200元,每月救助不超过3次。
今后如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有另行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对应的医疗保障待遇随之调整。
(三)送医上门
安排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进行体格检查,提供健康咨询;对符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补助条件的,派专人协助办理相关申报手续,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是我党的宝贵财富,在抗日、解放战争及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作出了巨大贡献。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文件要求,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切实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医疗保障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市委组织部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人员身份信息采集和审核工作;市医保局负责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人员名单及时维护进“一站式”医疗保险结算平台,确保所有人员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保证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并会同医保局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市卫健委会同市医保局共同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的送医上门服务,建立每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的健康档案,在各医疗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建立“绿色通道”,方便其进行就医;各乡镇(街道)进一步加强对本辖区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日常生活的关心照料,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在医疗方面的困难和需求,并及时与各级党组织、市卫健委或医保局等职能部门进行协调沟通,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遇到的医疗问题。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完善、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信息审核、报送和系统录入制度,确保信息准确,待遇享受及时。
本通知从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