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泰兴市生态环保资金整合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泰兴市生态环保资金整合试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土净的美丽泰兴提供资金保障,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泰兴市向环境污染宣战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紧紧围绕打赢“净土、碧水、蓝天”三大保卫战总体目标,在维持现有各类生态环保资金投入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清理整合现有生态环保领域各类分散、零碎的专项资金,通过集中投入,精准支持,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集聚效应。
二、整合方式及支持重点
整合12000万元市级专项资金,统筹18000万元上级专项资金、53500万元国有企业污染防治项目资金、56000万元乡镇(街道)、园区生态环保类资金,共计13.95亿元,比2017年增加4.8亿元,用于支持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一)整合市本级专项资金
按照省市相关要求,整合市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初步总规模12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保护和其他污染防治等五大方面。
1.支持大气污染防治
统筹整合资金4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秸秆禁烧禁抛、“减化”工作、全面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等方面。
2.支持水污染防治
统筹整合资金3000万元,重点用于河道疏浚整治及管护、拆坝改涵、黑臭河道整治、农村户厕无害化改造、禁养区养殖场“关停并转”、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生猪死亡无害化处理等方面。
3.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统筹整合资金1000万元,重点用于健全村庄环境长效管护体系实现农村垃圾清运和“五面清洁”全覆盖等方面。
4.支持生态修复保护
统筹整合资金3000万元,重点用于林业绿化、银杏森林公园等生态红线区域范围内生态修复等方面。
5.其他污染防治
统筹整合资金1000万元,重点用于支持列入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实现污染总量削减的项目等方面。
(二)统筹使用上级专项资金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生态环保类资金的统筹使用工作,积极作为、主动配合,结合市本级生态环保专项资金整合情况,加大2018年度上级财政已下拨的18000万元生态环保类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力度。
主要包括:减煤奖励资金、四个一批减化资金;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治理示范项目资金、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专项资金;省级环保引导资金、全省覆盖拉网式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补助资金、畜禽养殖企业关停补助等。
(三)引导国有企业加大生态环保投入
充分调动市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大生态环保类公益性项目投入。2018年共安排生态环保类项目20个,总预算53500万元,重点用于城区污水处理、镇区污水处理、沿江生态廊道、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理、新能源公交车补贴、餐饮废弃物收运处理等方面。
(四)落实乡镇(街道)、园区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根据分级负担原则,初步梳理各乡镇(街道)、园区2018年安排生态环保类预算56000万元,其中:预算内财力安排20000万元,融资安排36000万元。
三、工作程序及步骤
(一)成立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泰兴市生态环保资金整合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领导任组长,发改委、经信委、财政、环保、农工办、农委、水务、国土、交通、住建、监察、审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统一部署实施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统筹整合生态环保资金的组织协调、责任分解落实、工作推进和督查。
(二)加快生态环保类项目实施
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申报项目和编制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批复方案实施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同时要做好项目招投标、监理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作,确保项目规范实施,尽快开工,及早完工。对于已经明确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抓紧实施,尽快申请拨付资金,促进项目及早建成达效。对于未进行概算批复、预算审核、工程中标等前期手续的项目,督促抓紧完善前期手续;对于已中标、开始施工的项目,督促抓紧推进项目进度;对于已完工的项目,尽快落实工程验收、结算、决算等收尾工作,以满足资金拨付条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三)提高生态环保资金使用绩效
乡镇(街道)、园区以及市级相关部门要密切关注相关资金的整合使用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推行完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采取公示公告、专家评审等方式,逐步实现资金分配公平、办法公开、结果公正、程序规范,提高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透明度。财政部门综合运用财政预算约束机制、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密切监控生态环保资金运行情况;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审计监督,有计划、有重点的做好专项审计;项目主管部门对所管资金、实施项目要加强日常监管,按规范要求组织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确保各项资金实实在在用于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提高资金使用成效,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持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