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现场核查发现,部分小餐饮在其备案地址无实际经营(具体名单附后),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现对上述已失效小餐饮备案登记信息予以公示,相应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同时失效。依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第八条规定,上述小餐饮经营者如需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活动,应向市场监管部门重新备案。相关经营者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30日内向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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