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医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我局对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与其他市级主管部门联合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对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泰兴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4月27日
附件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单
1.关于转发《泰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DRG支付方式改革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泰医保〔2023〕3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示范医院(病区)”工作的通知(泰医保〔2023〕5号)
3.关于印发泰兴市医保基金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泰医保〔2023〕10号)
4.关于印发《泰兴市医保参保登记(报销)前移“一件事”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泰医保〔2023〕13号)
5.关于做好泰兴市医保基金预付管理的通知(泰医保〔202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