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11X/2025-00619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25-05-26
文 号 泰委农领办〔2025〕4号 时 效

关于印发《泰兴市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26 10:15 信息来源: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访问次数: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工作办公室,江苏省泰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管理,进一步明确项目管理主体责任,规范管理流程,落实管理措施,提升专项政策的精准性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泰州市省级以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我们对2024年印发的《泰州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泰委农领办〔2024〕2号)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将修订后的《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4年3月印发的《泰州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泰委农领办〔2024〕2号)同时废止。

中共泰兴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26日


泰兴市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管理,完善管理体系,强化责任落实,构建规范、高效、可追溯的管理机制,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真正发挥项目示范带动作用。根据中央、省、泰州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生产建设管理科牵头归口管理下达批复的中央、省级、泰州市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专项资金(以下统称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

第三条  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按照“政策目标明确、分配办法科学、支出方向协调、绩效结果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该类项目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四条  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按照“谁监管谁履行管理责任、谁实施谁承担主体责任”的原则,明确“权责对等”的职责。

(一)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各分管领导负责分管范围内的财政农业项目管理工作,各产业归口管理单位及业务主管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管和实施的项目负主要责任。

(二)统筹协调。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建设管理科负责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统筹协调工作。负责贯彻落实该类项目管理法规、政策,拟订有关项目管理制度,会同市财政局做好该类项目申报指南的制定发布公示、拟申报项目汇总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形式审查、项目资金批复及公示、项目变更方案形式审查、项目统计等工作。

(三)归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两中心一大队”,各下属事业单位,机关各科室等为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各自负责本产业或业务工作范围内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的实施及监管责任,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现场勘查、立项评审、实施方案内容审查与批复、项目变更审批上报、变更方案内容审查与批复、项目实施业务指导等工作,组织做好实施监管检查、督查抽查、绩效评价和组织验收等工作,并做好相关信息的公开公示。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确定一名项目牵头人,协调管理所属单位项目整合、资金分配,负责本单位(科室)所实施项目的信息汇总,并按规定要求及时汇总上报项目各类报表、信息和总结等材料。

(四)责任主体。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及依法依规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责任主体,项目单位法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对项目要求的实施内容、进度、质量等方面负责,对财政资金的安全使用负责,对会计核算和项目全部资料的归档保管负全责。同时,负责落实项目实施相应的技术、安全、财务、保障等工作,将责任细化到人,进度分解到月。 

(五)财务审计。市农业农村局财务审计科协助指导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项目资金审查拨付、会计核算工作,配合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纪检监督。市纪检派驻组负责系统内实施的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监督工作,对系统内项目申报、立项、招标、采购等环节进行监督,对该类项目违规违纪等行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七)属地管理。江苏省泰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畜牧兽医站,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调研论证和推荐、技术指导和监管、涉农资金监管等,承担主管部门在其辖区内组织实施的该类项目综合协调,参与申报立项、项目变更、实施管理和督查、验收、公开公示等工作,对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及各环节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并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资金分配方式。中央、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专项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模式,采用因素法分配。因素法切块下达的农业专项资金与任务清单衔接匹配,逐步实现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同步下达。

第六条  工作任务清单。任务指在中央、省各大专项实施指导意见范围内安排资金的任务,不允许跨大专项调整。

第四章  项目储备

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实行项目储备管理制度。项目储备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规范化管理,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思路,实行分类储备、动态管理。

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根据上级统一部署提出1-2年计划实施项目的储备申请。各类项目申报主体申报储备项目,应在基本落实好项目用地、规划、环保等主要建设条件后,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书等,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来源、效益预测等,由江苏省泰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畜牧兽医站及其他符合条件单位(例:供销社)择优推荐。对择优推荐的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综合评审,经各分管负责同志确认,与财政局会商后,通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需加强与上面各级审核领导沟通,直至项目通过,进入项目储备库。

项目储备是财政农业项目安排投资、日常管理的基础和重要依据,申报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择,或经过专家论证、集体研究。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八条  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实行全程公开公示制度。

(一)项目申报立项前公示制度。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建设管理科和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及时公开本年度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申报文件和指南,公示项目申报条件、申报要求、补助标准等,以及拟立项项目承担主体、项目名称和项目资金等。

(二)项目实施过程公示制度。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业务主管科室、项目承担主体对需要公开招标、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坚持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严格落实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和监理制等管理制度。直补类资金或项目中涉及直接补贴的资金必须进行公开公示。

(三)项目实施标识公示制度。项目实施启动后,项目单位要根据上级要求在项目实施地点相对固定建筑物上树立项目标识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监管单位、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  申报立项和批复

第九条  项目申报立项要求。由江苏省泰兴现代农业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各乡镇(街道)农村工作办公室、畜牧兽医站,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发展方向,组织本辖区或所辖行业内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项目申报,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实施主体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交由政府平台公司实施的,实施完成后需进行固定资产移交等合规手续。

第十条  实施方案编制与评审。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实施主体在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的指导下,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要求及时组织编写。中央、省、市有明确任务的项目一般由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自行组织评审,竞争类项目由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委托“第三方”评审或自行组织评审。委托“第三方”评审的项目,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准备好评审所需材料,全程参与并配合第三方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应在省级及以上申报文件发布之日起35天内完成实施方案与评审上报,并将通过评审与审核的项目实施方案及评审意见记录表经局各分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及时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建设管理科汇总。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初步立项建议方案经与市财政局等部门会商后,由局分管负责人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由局主要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汇报认可后,上局党组会讨论,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生产建设管理科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农村科及时完成立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手续的办理工作。

第七章  项目变更

第十二条  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实施方案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

该类项目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在项目执行期限内,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或经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确需变更的,由实施单位提出项目实施方案变更申请,负责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的单位审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应建立本产业或本业务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监管督查制度,定期对本产业或本业务范围内的该类项目开展监管,建立健全项目监管工作档案,在项目验收前必须组织一次督查。对监管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下发整改通知的,要及时将监管结果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在做好项目日常监管、督查检查工作的同时,应如期完成省、泰州市和本市农业农村局下达的督查任务和项目督查工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项目监管单位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督查。

(一)项目实施督查。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对项目实施单位进行督查检查,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情况、档案资料完整情况、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形成项目监督管理通知、记录、照片、报告或统计表等档案资料。

(二)财务管理督查。督查项目实施单位资金落实使用情况,财务收支及管理是否符合项目计划、批复要求和相关项目管理制度规定。

(三)进度和成效督查。督查项目建设进度、质量与实施方案是否一致,项目实施成效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第十六条  项目督查方式。

(一)听取被督查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汇报,进行询问和质疑。

(二)查阅、摘录、复制有关项目档案资料、会计资料。

(三)实地查看项目建设情况。

(四)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核实情况。督查人员应当做好督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备留资料及证明材料,督查结束时应与被督查单位交换意见。

第十七条  督查结果处理。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必须书面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提出意见,形成是否合格的结论性文件。

第十八条 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对核查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实施单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申请暂停拨付项目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申请撤销项目、禁止申报新项目等措施。对套骗项目资金等行为,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移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对上级有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整改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要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复查,并及时将整改结果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

第九章  总结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的管理方法。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负责归口管理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的验收工作。中央、省、市有明确任务的项目由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自行组织验收。竞争类项目由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委托“第三方”验收或自行组织验收,委托“第三方”验收的项目,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应牵头组织、全程参与并配合项目验收工作,对第三方项目验收及核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条件。

(一)完成项目建设。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实现了项目原定目标。

(二)出具审核报告。各项财务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要求,会计核算规范,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建设工程的需先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三)档案资料齐全。项目批复文件、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现场查验报告、财政资金详细支出清单、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按照要求系统整理好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分类建档。

(四)出具验收申请。以上三项内容准备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出具验收申请给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任务总体完成情况。项目地点、内容、规模、标准、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批复的要求。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及会计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编制项目资金财务决算报告或“第三方”工程审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先建后补类项目,完工审计时,已按投资计划实际开票并支付的金额,必须大于等于财政部门已补助金额。

(三)变更情况。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各类任务完成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五)目标实现情况。项目完成后试运行或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设计目标。

(六)档案资料情况。建立项目台账,各项目要归类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立项文件、项目评审文件、批复、实施方案、实施管理文件、现场照片、验收材料、收付凭证、票据、合同、账册复印件、项目总结等材料。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分类立卷归档管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项目资金审计报告、最终验收报告等资料由实施单位、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分别留存归档。

(七)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验收程序与组织。

(一)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在收到项目单位的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结果以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认可的报告为准,请第三方协助验收的,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需全程参与,严格审核第三方出具验收报告,并对报告负责。

(二)非“第三方”项目验收组成员一般在3人以上(含3人)单数。参与项目实施或负责项目监管人员不得作为项目验收组成员。

(三)涉及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自行实施的项目,可在省农业农村厅专家库聘请技术业务专家。

(四)验收组需认真听取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册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实施情况,经充分研究讨论,对项目完成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形成验收报告。项目验收报告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列出完成情况。

(五)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予以确认通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可重新按验收程序申请验收,但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四条  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项目,由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按照有关项目管理规定,申请撤销该项目并收回项目资金。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和泰州相关条线的专项管理要求执行,做好项目资金的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记账、报账和编制财务报告,建立规范、完整、能反映项目全貌的财务账册。

第二十七条  项目资金拨付方式严格按照省市文件相关要求执行,针对不同项目采取不同形式的资金拨付方式。一般采取先建后补、按序时进度拨付、预拨等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依据合法合规的拨付手续办理资金拨付。已完成实施内容但实际投资额未达投资计划的项目,按经批复的实施方案中资金投入计划比例测算拨付相关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资产管理要求,办理资产入账手续,抓好资产的后续管理。需要移交资产时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九条  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工程审计和财务审计,严格执行部省、泰州市项目管理规定和财政、审计部门规定,规范项目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归口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管理的项目按市财政局、发改委等部门资金、资产管理和审计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央、省级、泰州等主管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科室应当及时开展各专项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按上级文件要求报送各类报表、信息、总结、绩效评价支撑材料等。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每年组织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科室开展中央、省绩效考评工作,结合考评结果安排下一批次资金。绩效优秀的项目将加大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资金安排,反之将减少项目归口管理单位资金安排。

第十二章  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项目通过中央农业转移支付管理系统、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执行信息管理系统两个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

(一)中央农业转移支付管理系统。局农业生产建设科负责资金和绩效目标的分解下达。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及时负责填报项目资金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并对填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二)省农业农村厅财政专项执行信息管理系统。局农业生产建设科牵头申请、录入新增自定任务和绩效目标,负责分解下达专项工作任务、资金和绩效目标,储备库项目形式复核。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对接省农业农村厅对口处室(单位)申请新增自定任务,提出新增自定任务的绩效目标,负责省厅下达对应工作任务的项目储备、立项、执行管理等录入工作,储备库项目内容的录入和审核,并对填报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省级及以上农业相关转移支付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存在的,按相关条款执行。

(一)未按项目批复实施方案或合同要求建设或未按时完成项目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在一定范围内对项目实施单位、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或业务主管科室予以通报批评。

(二)违反项目管理规定,未独立建账、规范核算和项目自筹资金不到位的,限期整改,暂停拨付资金。

(三)整改不到位或完善后还未达项目批复实施方案建设要求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止拨付资金、取消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财政农业项目。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的,取消项目收回资金;挤占或挪用项目资金的,或有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和违法行为的,五年内禁止申报财政农业项目,涉嫌构成违纪的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农业项目管理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管理主体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构成违纪的移送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是未及时建立健全相关项目管理制度,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二是项目立项、评审、验收把关不严的;

三是截留、挪用、无故拖延拨付项目资金的;

四是监管督促不力,造成投资损失的;

五是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

六是违规收取或变相提取项目经费的;

七是有其他违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严禁审计报告和项目验收为同一家“第三方”。对于委托“第三方”进行评审、验收、核查的项目, 因“第三方”工作不力、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造成项目重大损失或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照协议追究第三方责任。各产业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业务主管科室要对“第三方”评审、验收、核查情况进行再查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派驻纪检组要加强与检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集中力量对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查处贪污、冒领、套取、骗取资金,向实施主体索取或收取“好处费”,克扣、截留项目资金,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违纪行为。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置。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部级财政农业项目按照国家部委有关管理办法执行。省、泰州市、本市有新的项目管理文件或规定出台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共泰兴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泰州市级以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泰委农领办〔202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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