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3212830002/2024-288420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4-05-11
文 号 时 效

关于印发《泰兴市代理记账机构行业监管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11 11:27 信息来源:泰兴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各代理记账机构:

现将新制定的《泰兴市代理记账机构行业监管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泰兴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1日


泰兴市代理记账机构行业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贯彻意见》(苏财会〔2020〕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监管事项

市财政局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应当向市财政局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

(三)执业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管措施

(一)事前监管

市财政局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中“证照联动”功能,对经营范围包含“代理记账”字样的企业进行行政指导并纳入监管范围。对不具备许可条件的企业,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同时要求其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办理注销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二)事中监管

1.市财政局切实履行代理记账机构设立的行政审批职责。

2.市财政局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3个月内,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推进会计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贯彻意见》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3.市财政局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规范性行政检查(含“双随机、一公开”)。

4.根据财政部统一要求,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平台报备基本信息,市财政局及时、准确审核处理。

(三)事后监管

1.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市财政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2.代理记账机构违反《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市财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三、协同监管机制

(一)构建联动监管体系。加强财政部门与司法、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协调一致的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和监管办法,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落实信息公示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江苏省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公示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资质资格、行政监管、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

四、责任追究

(一)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过程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市财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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