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4320165/2024-00427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虹桥镇 发文日期 2024-03-13
文 号 时 效

关于印发《虹桥镇(园区)关于加强“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和监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3 16:01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机关各办、局、中心,国有企业,村(居)、驻镇单位

现将《虹桥镇(园区)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4313

 

 

 

虹桥镇(园区)关于加强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和监管的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虹桥镇(园区)三重一大事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水平、加强决策监管、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自身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决策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与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确保决策贴近虹桥实际、遵循发展规律、符合发展要求。

(二)坚持民主决策。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决策,充分发扬民主,凝聚各方智慧。

(三)坚持依法决策。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有关规定,确保决策权于法于规有据,决策行为依法合规实施。

(四)坚持高效决策。要不断完善决策规则和流程,会前做好充分准备,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议题形成决议后,要明确相关责任人,防止决而不行。

二、决策内容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表决。

(一)重大事项决策

1.决策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党委、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2)需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3)以镇(园区)党(工)委、镇政府(园区)名义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和材料

4)镇(园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战略、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机构设置、经济发达镇改革等重大改革事项、高质量考核“三比一提升”考核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

5)涉及镇(园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有关民生问题等重要事项;涉及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及重大突发性事件、公共性事件的处置及应对方案等重要事项

6)镇(园区)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审定年度工程建设计划,研究决定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重大工程、重大应急工程以及单项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等问题

7)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意识形态工作等方面重大问题;人武、统战、政法、群团等方面重大问题 

8)研究决定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有关事项,对需要由党员代表大会表决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9)镇人大关于全年和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换届选举工作、人代会的安排、人大依法监督等重要事项

10)研究上级巡视巡察、各类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11国有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年度投融资计划编制,兼并重组等重大结构调整,利润分配、增减注册资本等重大资本(产权)管理,高风险经营等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以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薪酬分配方案和重要奖惩事项

12国有公司1000万元(含)以上投资决策,其中5000万元以上竞争性投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

13)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2.决策程序

1)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工作情况提出重大事项议题,经党委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确定。

2)由分管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调研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准备规范的上会材料。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社会稳定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召开相关会议征求意见,并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公开,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3)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因事请假不能出席的,如对会议内容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4)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负责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安排足够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

5)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集体表决程序。表决时,班子成员应当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6)会议严格实行镇(园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末位表态制。同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为通过;未获通过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下一次会议讨论后再做决策。

7)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册。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内容。重大事项的决策结果,一般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

(二)重要人事安排

1.决策内容

1)研究确定或调整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转任非领导职务负责人的工作分工。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和管理干部,主要包括机关中层干部人事调整、村(居)干部调整和进减编等。

3国有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国有公司中层及以上、下属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国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员额招聘计划及方案、高层次人才引进、职业经理人选聘等

4)园区和国有公司员额制岗位设置、聘任、解聘等

5)讨论审批所属基层党组织成立、变更或撤销,以及党组织书记的任免;讨论审批发展党员和处置不合格党员

6)党代会代表候选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候选人的推荐和提名,需报请上级组织审批的其他人事事项。

7)机关和村(居)干部职工的管理、考核、奖励、表扬和处分等事项。

8)申报市级及以上各类先进个人或先进集体。

9)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人事安排。

2.决策程序

1)党委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班子成员,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进减编村(居)干部、党员纳新、预备党员转正以及基层党组织成立与撤销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对任免、进减编、党员纳新、预备党员转正或基层党组织成立与撤销等讨论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3)党委讨论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进行表决,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党委应到会领导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4)党委有关上述讨论事项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必须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5)会议讨论情况和形成的决定应及时做好记录,主要包括具体讨论事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等内容。

(三)重项目安排

1.决策内容

1)镇(园区)财政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勘察、设计、监理等)、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2)镇(园区)财政投资项目估算价在3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变更

3)审定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项目征地选址、重大项目签约协议等事项。

4)涉及办公用房修缮、改造、搬迁等建设项目。

5)涉及人数较多和面积较大的拆迁安置事项。

6国有公司单项支出3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

10)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要项目安排。

2.决策程序

1)拟提交讨论决策的重要项目由分管负责人牵头进行初步论证,拿出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实施的依据或原因、设计方案、工程概况、造价预算、招标方式等,并提出推荐意见,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后上会进行讨论。

2)议题及有关资料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与会人员提前了解相关情况。

3)会议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局(办)介绍上会材料,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首先表明自己观点,待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

4)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否进入集体表决程序。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

5)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按表决意见形成会议决议,持赞成意见人数超过应到会领导集体成员半数为通过;未获通过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论证,下一次会议讨论后再做决策。

6)涉及国有公司的重要项目安排应先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前置研究,将决策意见报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7)会议形成专题会议纪要,作为工程项目实施和财政支付工程资金的依据。会议纪要内容应有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等内容。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决策内容

1)财政资金预算管理、年终决算建议

2)公用支出、专项支出等拨付管理

3)奖励政策资金的拨付

4镇(园区)、国有公司单项支出数额满2万元以上的资金安排(30万元及以下由镇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5)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2.决策程序

1)准备实施的重大事项先做会前协商,然后由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上会讨论。

2)有关资料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与会人员提前了解相关情况。

3)决策事项会议先由分管领导或办、局、中心、国有公司负责人说明具体事项,然后对议题进行讨论。

4)涉及国有公司的大额资金决策事项应先由公司董事会进行前置研究,将决策意见报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5)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记录在案。根据党(工)委会议或镇长办公会议的表决结果确定最终的方案。具体决策事项应记录在案,形成会议纪要,以备后查。

三、决策执行

1.“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2.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必须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3.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临时动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四、决策监督

1.镇(园区)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负总责。党政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对所分管部门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履行监管职责。

2.党政班子成员定期向镇(园区)党(工)委汇报执行和监管情况,接受党(工)委监督。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按一报告两评议要求专题报告。

3.党政班子成员自觉遵守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和推进决策执行,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4.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作为党政班子成员履职情况的重要依据。

5.对未经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可直接向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反映或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6.对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规定,擅自启动重要政策或重大项目建设、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以及对三重一大决策事项不执行、部分执行、变相执行的有关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直至党纪政务处分。

五、其他

1.上级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办法由虹桥镇(园区)党(工)委负责解释。

3.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虹桥镇(园区)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虹委发〔2020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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