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MB1J9355X/2024-00028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延令街道 发文日期 2024-03-29
文 号 时 效

泰兴市延令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4-03-29 15:08 信息来源:泰兴市延令街道 访问次数: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净化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泰兴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要求,结合街道实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主要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等)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执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街道办事处负责扑灭本街道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街道各相关局室、村(社区)、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三、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I级、级、级和IV级。

1. I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对畜牧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运行造成严重威胁;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I级突发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2.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人兽共患病动物感染到人并有继续扩散趋势;农业农村部或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

布鲁氏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等动物疫病暴发流行;泰州市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级突发较大动物疫情。

4.IV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

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IV级突发一般动物疫情。

四、应急组织体系

1.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协调本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由街道办事处主任直接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作出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重大决策。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街道兽医站负责组织制定适合本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

党群工作局负责协调组织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新闻宣传工作,普及相关科学防治知识。

辖区派出所负责封锁疫区;实施强制扑杀工作;协助街道兽医站对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外销进行追踪调查取证和就地无害化处理,维护疫区的社会治安保卫工作。

街道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

医疗机构负责疫区(点)内人员防护有关措施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开展人群人兽共患传染病的疫情监测预警、健康教育、与病(死)动物密切接触者和处置动物疫情等高危人群的预防指导和医学观察,做好感染病人的救治;配合参与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市场监管局:按照疫区封锁令和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紧急防疫措施的要求,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做好疫区、受威胁区的畜禽类生产加工企业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消毒产品进行质量把关,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

2.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

街道办事处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领导小组,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组长,负责本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指挥工作。

3.日常管理机构

街道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街道兽医站,负责本街道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一)办公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提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案、意见和措施;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畜牧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

(二)负责本街道范围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向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三)街道防指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并做好记录。

4.兽医站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采样送检,强化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

五、疫情的确认与报告

1.疫情报告

各村(社区)对规模养殖场、养殖密集区要指派专人监管,发现畜禽死亡或有畜禽发疾病、死亡率高、传播迅速等情况应当立即向街道兽医站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大动物疫情。

2.疫情确认

街道兽医站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派出2名具备兽医师以上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2小时内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如疑似重大动物疫病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品种、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或个人、联系方式等。

3.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划定

疫点:一般是将病畜禽所在场(户)、经营单位划为疫点。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是指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公里的区域;非洲猪瘟、口蹄疫从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六、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1.应急准备

街道兽医站确认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后,立即报告街道办事处,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配合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二)对疫点实施隔离、封锁;

(三)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监控;

(四)对疫点周围半径3公里范围以内的畜禽进行登记造册;

(五)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

2.应急措施

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指挥系统和疫情应急措施,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按市政府发布封锁令的要求,调动疫情应急处置预备队,部署疫情控制工作,对疫区进行封锁和消毒。

3.控制措施

(一)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1)对染疫动物、疑似染疫动物及易感染的动物全部扑杀,对所有病死畜禽、被扑杀畜禽及其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2)将畜禽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4)对密切接触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控制。

(二)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对进出疫区的车辆、人员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2)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根据风险评估和流行病学调查情况确定是否扑杀。

3)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时,关闭疫区周围13公里范围内的畜禽及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畜禽进出和畜禽产品运出。

4)对畜禽排泄物、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5)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禽舍、场地进行彻底消毒,消灭病原。

6)如有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则对疫区内的人群进行人间禽流感疫情监测。

7)严格按程序规范进行疫情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和扑灭疫情。对应急处理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

(三)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1)对所有易感畜禽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

2)对畜禽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3)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4做好本街道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5)开展对养殖、运输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6)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四)处理记录

街道防指办公室必须对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做好记录和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1)疫情发现的时间、地点及报告单位和个人;

2)疫情情况,如发病、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等;

3)疫情诊断过程和结论情况;

4)疫情处置情况,包括疫源分析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确定情况,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5)疫情解除封锁情况;

(五)封锁的解除

疫区内所有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21天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派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申请市政府发布命令解除封锁。

七、保障措施

1.物资保障

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设在街道兽医站,储备有充足消毒药品、疫苗、消毒设备、防护用品等。

2.资金保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防控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街道财政预算。

3.应急队伍保障

街道办事处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按照街道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培训演练

街道兽医站要对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1)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消毒、隔离、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2)动物防疫法律、法规;(3)个人防护知识;(4)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有计划地选择部分村(社区)举行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5.宣传教育

各村(社区)利用广播、横幅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其他事项

1.违反本预案规定,引起重大疫情,致使畜牧生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及刑事责任。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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