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021/2024-00303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宣堡镇 发文日期 2024-06-28
文 号 时 效

关于加强宣堡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6-28 16:45 信息来源:泰兴市宣堡镇 访问次数:

各村(居)、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泰环发〔202433号)文件要求,为提升本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环境管理水平,切实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落实相关单位主体责任

(一)全面推行台账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要严格做好不同属性固体废物分类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并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台账,逐步建立电子台账,做到直接与江苏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固废系统数据对接。

(二)标准建设贮存设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建设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要求的贮存设施,并设立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三)落实转运转移手续。产生单位委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要与有相应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受托方依法签订含有污染防治要求的书面合同,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严禁委托给无利用处置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收集单位应落实并跟踪最终利用处置去向。省内转移污泥要严格执行电子转运联单制度,转移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逐步执行。原则上污泥以设区市为范围就近利用处置。跨省转移储存、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跨省转出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执行备案流程。接受跨省移入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在接收前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有关资料,防范污染二次转移。

(四)严格规范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单位要严格根据环评文件等要求接受相应的固体废物,并建立入场污染物分析管理制度,明确接收标准,检测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建立健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台账,如实记录相关情况,严禁只收不用、超量贮存。严格落实环评环保验收等文件中的各项要求。再生利用产物应符合《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1091-2020)有关规定。

二、落实信息化监管措施

(五)开展系统申报。涉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均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操作说明》进入固废系统申报。固废系统内单位分为产生单位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若同时涉及产生固体废物次生固体废物除外的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可在业务下同时选择产生固体废物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不涉及固体废物产生次生固体废物除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年产废量大于100 100按月度申报、小于100吨且大于1010按季度申报、小于10吨按年度申报,涉及一般工业污泥产生的单位按月度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按月度申报,涉及一般污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单位按日申报。原通过江苏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系统申报的一般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要按固废系统要求继续申报,补充完善基本信息和一般污泥代码。对未按要求申报的,固废系统自动限制电子转运联单功能。

(六)开展信息申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开展的业务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技术能力证明材料》清单要求,通过固废系统如实申报,并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操作说明》进行申报。从事收集和预处理业务的单位还需申报接收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去向、数量等信息。不允许仅从事一般污泥收集业务,仅从事一般污泥干化预处理业务时必须有与之配套的焚烧含协同焚烧处置单位,并及时跟踪处置结果。若被发现存在线下转移、超范围接收、不在系统申报等问题,泰兴市生态环境局将立即在固废系统内对相关单位账户实施暂停或限制。

三、落实环境风险防控

(七)强化环境监管力度。各村(居)要加强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不定期开展巡查;对一般污泥利用处置单位进行重点监管,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防范环境风险。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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