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各局(办、中心),各驻镇单位,各企业单位:
现将《宣堡镇瓶装工业气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2024年3月25日
宣堡镇瓶装工业气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结合各级关于三年治本攻坚相关要求,全面加强瓶装工业气体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瓶装工业气体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安全高质量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以大概率思维应对小概率事件,全面“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瓶装工业气体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扼制事故发生。
二、工作目标
利用6个月时间,围绕瓶装工业气体安全“一件事”全链条集中整治,聚焦企业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气瓶检验等环节,通过整顿治理设备设施环境“硬伤”、弥补提升制度管理和从业人员素质“软肋”等措施,坚持严格监管执法与强化信息技术支撑并重,建立常态化部门协作、联合监管机制,切实从根本上消除隐患、解决问题。
三、整治范围
全镇所有涉及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气瓶检测等相关企业(单位)。
四、整治内容
(一)瓶装工业气体经营企业
1.主要排查整治是否存在无证无照或挂靠从事瓶装工业气体经营活动。对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照从事瓶装工业气体经营的企业,依法责令关停查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2.严厉打击瓶装工业气体“黑窝点”非法经营活动。对非法存储、瓶对瓶过气、销售瓶装工业气体“黑气瓶”的,相关部门和属地联合行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件及时予以曝光,形成执法震慑效应。
(二)瓶装工业气体充装企业
3.主要排查整治充装企业作业场所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充装场所是否严格分区管理,并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人员和充装作业人员(含检查人员,下同)岗位责任制和充装前后检查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是否有效执行;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气瓶充装作业(含检查)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应急预案是否按要求编制并定期组织演练;充装、储存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相应的应急器材;气瓶安全管理责任的供气合同是否明确签订;是否向用气单位发放安全用气使用说明,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义务是否履行;气瓶流向台账是否建立;气瓶瓶体上定期检验标记是否在有效期内、防震圈是否齐全;是否按要求粘贴充装产品合格标签、安全警示标识;是否存在充装无二维码、超期未检、报废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氧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设备是否满足保压阀充装要求等。对未取得相关许可的企业从事瓶装工业气体充装的,依法责令实施关停查处;对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对瓶装工业气体充装企业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依法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实施处理。
(三)瓶装工业气体运输配送企业
4.主要排查整治是否合法合规从事运输配送。企业是否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否使用不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车辆从事瓶装工业气体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是否定期对车辆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隐患是否整改落实;是否存在危化品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运输气瓶时瓶圈瓶帽是否齐全、放置是否整齐;装卸过程中是否存在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等现象。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和货运车辆,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和货运车辆从事工业气体运输配送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四)瓶装工业气体使用企业(单位)
5.主要排查整治企业(单位)使用瓶装工业气体的安全隐患问题。一是日常管理方面。是否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人员管理气瓶;接收气瓶时是否执行严格的查验制度,是否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台账,日常使用、临时储存气瓶的种类和数量底数是否清楚;自有产权气瓶是否与充装单位签订托管协议;是否接收来路不明的、无法扫码识别的或由非法经营者供应的气瓶;是否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等。二是气瓶具体管理方面。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是否逐只进行扫码检查、查验检验时间、瓶阀、安全附件等;是否将无条码、气瓶出厂钢印不清、有明显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气瓶送交充装企业;空瓶与实瓶是否分开放置,是否放置明显标志;实瓶内气体互相接触会发生反应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是否分室隔离存放;气瓶存放地的通风或防爆措施是否符合规定等。气瓶使用时是否立放且有防倾倒措施;现场作业不同气瓶之间是否保持相应的安全间距;是否安装减压阀(气压表),是否存在气体气压表混用情况;使用氧气瓶或氢气瓶等,是否配备专用工具,是否严格控制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是否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外委作业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各相关部门、村(社区)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督促本行业领域、本辖区内使用瓶装工业气体的所有企业(单位),对照有关瓶装工业气体安全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本行业领域内对瓶装工业气体安全使用有关规定,开展针对性的用气安全专项整治(参照整治清单,见附件1)。
(五)工业气体气瓶检验机构
6.主要排查整治气瓶检验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气瓶定期检验情况。检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转,检验报告是否合规;更换的瓶阀是否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氧气瓶瓶阀是否更换为保压阀;对确需更换气瓶二维码的,是否通过追溯系统进行信息替换等。二是气瓶标志情况。检验机构是否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标志,是否按照规定做出定期检验钢印标志。三是报废气瓶管理情况。是否将判报废结论录入追溯系统,是否对判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解体)处理,是否非法出售未经消除使用功能的气瓶等。对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瓶装工业气体钢瓶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或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依法实施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检验资质。
五、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从即日起至9月底结束,分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3月31日)
各相关部门,各村(社区)分别动员部署,广泛宣传有关瓶装工业气体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整治行动具体内容,督促相关企业单位提高安全责任人思想认识,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氛围。
(二)企业自查自纠(4月1日~6月30日)
各相关企业(单位)对照排查整治内容清单(见附件1)认真开展自查,建立隐患排查台账。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对放置时间久远、气瓶来源不明、瓶有存气且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应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处置。任何单位不得存储和使用检验不合格、达到报废年限、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瓶装工业气体。各企业(单位)将《瓶装工业气体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见附件2)、《瓶装工业气体使用企业(单位)自查自纠问题清单》(见附件3),一式两份,经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备查,一份报至镇主管部门。
(三)行业属地排查(2024年7月1日~8月15日)
对行业辖区内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气瓶检验的企业(单位)开展针对性的排查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单位)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上报的隐患是否按要求进行整改。对新发现的事故隐患要依法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实施挂牌督办。对开展自查不力的企业要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排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事故隐患一律要依法依规移交相关部门立案查处。涉及泰兴市域以外相关部门监管权限的要及时按照合规程序移送并跟踪问效。
(四)部门联合督查(2024年8月16日~9月15日)
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对瓶装工业气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情况将开展联合督促和重点执法检查。对自查自纠工作发动开展不力,联合排查检查走过场、流于形式的企业(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督查期间,将采取不间断进行“四不两直”、明察暗访方式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典型问题、突出隐患通过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并依法实施严厉查处。
(五)总结提高阶段(9月16日~9月30日)
各有关部门开展“回头看”工作,紧盯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安全隐患整治,对发现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确保重大风险隐患存量清零、增量动态清零。及时总结并学习好的管理经验,进一步细化提炼,巩固整治活动成果,建立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专项整治活动向纵深发展。
六、保障措施
1.夯实主体责任。瓶装工业气体经营、充装、运输、使用、气瓶检验检测等企业单位,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用气企业是瓶装工业气体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做好隐患自查整改工作。
2.压实属地责任。严格落实属地责任,镇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安委会统筹、条块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确保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持“眼睛向下”,把工业气体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
3.强化监管责任。镇各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使命担当,根据任务分工和职责切实履行瓶装工业气体安全监管职责,强化许可管理,严格监管执法,提高排查整治质量,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4.加强督促指导。镇安委办建立调度通报、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采取明察暗访、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导。定期调度通报各单位排查整治工作进展,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弄虚作假、不严不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责问责。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时序安排,明确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2024年7月10日报送《瓶装气体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2024年8月10日前向镇安委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2024年9月10日前形成全面总结材料报镇安委办。
附件:1.瓶装工业气体使用安全整治要点;2.瓶装工业气体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3.瓶装工业气体使用企业(单位)自查自纠问题清单
附件1
瓶装工业气体使用安全整治要点
一、管理方面
1.采购部门采购工业气体时气瓶和气体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2.气瓶贮存保管部门是否落实专人负责气瓶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回收工作制度,并做好记录。
3.气瓶使用部门是否落实管理责任人,负责气瓶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4.相关方使用的气瓶是否由发包方实施管理。
二、检验方面
1.气瓶是否按规定检验合格,由检测机构在瓶颈或瓶圈上加盖钢印,并颁发合格证。
2.气瓶是否按周期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氧气、煤气瓶四年,乙炔瓶三年,惰性气体瓶五年。
3.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是否提前检验:
(1)瓶体或附件严重腐蚀、损伤或变形;
(2)对瓶内填料、溶剂的质量有怀疑;
(3)有回火、烧灼或表面漆色发黑的痕迹。
三、收发管理方面
1.气瓶收发贮存保管人员应持证上岗。
2.气瓶贮存保管部门需建立验收制度,指定专人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及回收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定检周期、外观检查、入或出库时间和领用单位、管理责任人等)。
3.气瓶贮存保管部门每周对工业气瓶的收、发情况以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4.接收时必须检查气瓶外观和标志等。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并做好验收记录。对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的拒绝接收:
(1)无充灌合格证的;
(2)气瓶外观有缺陷及腐蚀、有机械性损伤和严重腐蚀的;
(3)不在有效的使用、检验周期内,无气瓶检验钢印和不能识别的气瓶;
(4)漆色及标志不明显的;
(5)字样和色环标记不符合规定,没有气瓶警示标签;
(6)安全附件不齐全、完好(包括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瓶帽、防震阀、防震圈等)。
5.装卸气瓶时要轻装轻卸,禁止抛、滚、滑、碰和倒置;装卸现场禁止烟火,并配备足够的灭火器。
四、贮存管理方面
1.气瓶应存放于固定专用库房内(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库房内应避免阳光直射,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并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不得有地沟、暗道和底部通气孔。并且禁止任何管线穿过。
2.存放区应有专人管理,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并配备足量的灭火器。空瓶和实瓶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
3.各种气瓶禁止同室混存(包括氧气、乙炔及易燃物品等)。
4.气瓶储存时应排放整齐,戴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卧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五、使用管理方面
1.气瓶使用部门(含相关方)必须落实管理责任人,对使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
2.气瓶使用前,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对钢印标记、色标及安全状态进行确认,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定的气瓶不得投入使用。
3.使用人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0米,氧气瓶、乙炔瓶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米。
5.气瓶使用时必须直立,禁止卧放使用。
6.气瓶禁止敲击、碰撞、在瓶体上引弧,禁止将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7.气瓶禁止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8.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气瓶受爆晒或烘烤,禁止用40℃以上的热源对气瓶进行加热。
9.移动作业时,应采用专用小车搬运,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同车搬运。
10.瓶阀出口处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按规定放气流量、放气压力使用。
11.气瓶使用过程中,开闭瓶阀的专用扳手应始终装在瓶阀上。暂时中断使用时,必须关闭焊、割工具阀门和瓶阀,禁止手持点燃的焊、割工具调节减压阀或开闭瓶阀。
12.气瓶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要及时处理,禁止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3.使用气瓶的部门和个人不得自行对瓶阀、易熔合金塞等附件进行修理和更换。禁止对在用气瓶瓶体和底座进行焊接修理。
14.气瓶内气体禁止用尽,必须留有充足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5.工作现场的同类气瓶,同一地点放置数量不得超过4瓶,不同气瓶存放应保持安全距离。
六、其他
1.外来施工单位使用气瓶的管理,执行“谁发包,谁负责”的日常管理原则。所购气瓶必须是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单位生产销售。
2.公司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含相关方)禁止购买无资质单位的工业气体(瓶)在厂区内使用。
附件2: | ||||||||||||||||||||
瓶装工业气体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 ||||||||||||||||||||
填报单位(公章): |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 |||||||||||||||||||
序号 | 使用单位名称 | 使用气体名称 | 用途 | 年使用量 | 气瓶来源 | 是否 | 最大储存气瓶数(只) | 企业存有报废气瓶(只) | ||||||||||||
自有 | 供气单位 | |||||||||||||||||||
1 | XXX单位 | 氧气 | ||||||||||||||||||
氩气 | ||||||||||||||||||||
二氧化碳 | ||||||||||||||||||||
…… | ||||||||||||||||||||
…… | ||||||||||||||||||||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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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自查时间 | 自查问题(具体描述) | 是否属于 | 整改责任人 | 整改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