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政发〔2023〕49号
各村(社区),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应保尽保,推进全民医保体系建设,并为长期失能人员提供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和服务保障,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泰州市医疗保障局 泰州市财政局《关于明确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泰医保发〔2023〕59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筹资工作方案》(泰政办发〔2023〕46号)等文件精神,及市政府2023年第24次常务会议纪要相关要求,现就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和长护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和长护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镇户籍的所有城乡居民或持有本镇居住证的非本镇户籍人员,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含在园儿童)和非在校未成年人。本市范围内各类学校就读的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长护保险,不受户籍和国籍限制。
二、目标任务
以全民参保、应保尽保为总体目标,确保政策覆盖率达100%。考核目标为:一般居民以村、社区为单位,参保率达99%以上;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率达100%。
三、筹资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80元(包括长期护理保险20元/人);
2.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2006年1月1日后出生)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3.2024年度,市民政局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本市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中,成年人个人缴纳92元/人、学生儿童44元/人,个人缴费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资助。市民政局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救助金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困境儿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一到六级伤残军人);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市残联认定的重残(一、二级)学生;市卫健委认定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和麻风病患者;市委组织部认定的新中国成立前老党员等享受全额资助待遇。
四、参保缴费及考核
(一)参保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到辖区所在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村、社区银联POS机(小蓝机)、江苏税务社保缴纳微信小程序、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江苏税务APP、泰州通APP等方式缴费。凡需现金缴费的,参保人员到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缴费。
在校学生全部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
(二)集中缴费时间
在校学生:2023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一般居民:2023年10月7日至12月31日。
(三)考核标准及考核时间
在2023年12月20日前参保率达99%得基本分。11月30日前参保率达99%基本分加20%。村(社区)百分赛考核记分时每增1个百分点加基本分的20%;每低1个百分点扣基本分的10%,参保率低于90%的不得分。
截止考核时间:2023年12月25日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实现基本医保全民参保是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今年,市委、市政府已将基本医保应保尽保率纳入镇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指标和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我镇已将城乡居民医保和长护保险筹资目标任务列入对各村、社区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各村、社区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居民医保筹资工作的重要性,把筹资工作作为重点任务推进落实,明确任务,细化举措,狠抓落实,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应保尽保。
2.广泛宣传,积极引导。各村、社区、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15分钟医保服务圈”业务下沉和基层卫生院长期护理保险受理经办,通过会议、广播、网络、宣传单、登门入户等方式,做好宣传发动,把政策宣传到位,做到人人清楚。广泛宣传缴费方式、缴费渠道等相关政策,并针对不同人员分类施策,使广大居民知晓医保制度的优越性和参保的重要意义,引导居民自愿参保。各村、社区要做好参保缴费服务工作,对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要上门服务,帮助代缴服务。积极引导参保人员“网上缴”“掌上缴”,确保在集中缴费期完成目标任务。
3.精心组织,协调配合。为确保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和长护保险筹资工作的顺利进行,各村、社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同镇社会事业局及税务部门推进各项具体征缴工作,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组织、宣传和实施工作。
4.规范管理,严明纪律。各村、社区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收工作,加强个人参保经费筹集的管理和监督,要经常性开展个人参保费用核对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除农村商业银行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参保人员现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资金,严禁借参保筹资之名,出现向群众捆绑收取商业保险、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镇社会事业局要对医保资金的安全及收缴进度进行跟踪督查考核,纪检监察部门对筹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