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泰兴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答: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项目法人作为水利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开展施工图审查。为防止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无章可循,有必要编制《泰兴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施工图审查主体责任,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扎实推进施工图审查,切实保障水利重点工程建设质量。
二、“实施意见”包括哪些内容?
答:“实施意见”包括六章十三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部分。
1.总则。“实施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了意见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有关定义。
2.审查主体。“实施意见”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项目法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体责任,审查机构的选择及其责任,并明确了施工图备案机构。
3.审查内容。“实施意见”第八条,从七个方面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点内容。
4.审查程序。“实施意见”第九条,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准备、委托审查合同签订、组织审查、召开会议、审查后施工图修改完善、签发以及设计变更等方面对项目法人、审查机构、专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
5.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第十、十一条,明确了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细化了施工图监管措施。
6.附则。“实施意见”第十二、十三条,提出了其他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可参照执行,并规定了开始施行时间。
三、“实施意见”有什么亮点和创新点?
答:为能够更好地指导规范项目法人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保障施工图审查机制有效运行实施,“实施意见”提出的亮点和创新点如下:
(一)规定了审查前预审制度
强化源头控制、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对接和论证,施工图设计文件正式审查前,项目法人应当组织涉及的业务科室和所在乡镇、街道相关人员进行预审,并形成预审记录。
(二)合理简化了相关专家要求
针对技术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由于本地具备水利行业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偏少,为提高技术效率,增强可操作性,专家要求可放宽至10年以上且具有中级水利专业职称。
(三)设定了施工图备案制和设计文件管理季度报表制
为保障施工图设计文件取消审批后,事中事后监管不缺失,设定了两项制度,一是“施工图备案制”,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至少3日前向局基建科提交《泰州市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表》,施工图审查结束后1周内,项目法人应当将施工图审查意见提交局基建科备案。二是“设计文件管理季度报表制”,项目法人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局基建科报送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自查报告和季报表。两项制度便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情况,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精准监管和指导服务,确保简政放权后的监管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