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机关各办局中心,各驻镇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的意见》已经镇党委研究决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的意见
2022年7月11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干部队伍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社区)干部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干部工作积极性,促进村级干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队伍培养和选拔任用。
1.强化跨村交流任职。明确村(社区)干部任用全镇“一盘棋”的工作原则,打破原有“本村人当本村官”的狭隘用人思维,建立副村级干部和年轻村(社区)干部名录库,通过压实工作担子、考察现实表现,储备一批可跨村任职的“后备苗子”。
2.强化轮岗挂职锻炼。常态化开展两年内新进编村(社区)干部和35周岁以下年轻干部到镇机关轮岗挂职锻炼,原则上每个年度开展一次轮岗活动,相关人员每次轮岗不少于1个月,每周不少于2天的脱产跟班学习。由镇党群工作局梳理安排人员名单、见习批次和轮岗科室。挂职期间相关人员现实表现纳入所在村(社区)年终党建考核和个人年终考核述评。
3.强化平时考核考评。建立村(社区)干部“定诺评诺考诺”制度,所有村在编干部和借用人员年初对分工工作提出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由镇党群工作局按季度对相关人员工作情况到村组织群众代表和老党员、老干部代表进行季度测评,测评情况作为在编干部选拔任用和借用人员进编重要依据。每年12月底,由镇对所有工作人员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评,排名靠后的相关人员组织约谈,并明确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进编。
二、职务调整和到龄即退。
1.严格执行不称职村干部职务调整制度。建立村(社区)干部能下机制,明确不称职村(社区)干部职务调整的7种情形:
(1)拒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或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工作职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调整;
(2)非生产性开支过大,举债发报酬的;当年度新增村级债务过大,在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调整;
(3)连续两个年度在全镇高质量考核中处于末两位的,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应当予以调整;
(4)对上访、信访案件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甚至默许任其发展的;对上级调查处理信访案件不协助、不配合,甚至纵容、包庇的;以上情形造成恶劣影响的,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调整;
(5)非法干扰、阻挠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对投资环境造成恶劣影响的,村(社区)“两委”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当予以调整;
(6)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村(社区)干部,应当予以调整;
(7)患重病或者身体状况不佳,严重影响工作,客观上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务的村(社区)干部,应当予以调整。
上述情形人员按照情况严重程度,由镇党委研究给予职务调整或岗位清退、编制清退处理。
2.严格执行到龄村干部退编离任制度。在编村(社区)干部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必须到龄及时离任。村(社区)主要干部到龄离任前由农经条线对其进行离任审计。所有到龄人员编制清退后不得再以借用干部的名义在村工作,不得参与村(社区)条线分工和生产小组分工联系,不得参照村(社区)在职干部方式发放相关工资和奖金。对部分到龄退编人员保险缴纳年限不足问题,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经镇党群工作局审核把关并报镇党委讨论研究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处理解决。
3.严格执行违法违纪村(社区)干部双清退制度。在编村(社区)干部存在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任期内有卖淫嫖娼、吸毒等严重不良行为受到相应处罚等情形的必须退岗退编,不得继续任职。
三、人员借用和日常管理。
1.严格把关借用条件。借用人员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男性可放宽至45周岁,女性可放宽至40周岁;学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致富能人、乡土人才、优秀退役士兵(士官)等人员,学历可放宽至高中(中专)及以上。
2.严格控制借用数量。各村(社区)存在空编或两年内有到龄退休人员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借用人员,原则上各村(社区)借用人员数量不得超过3名。对于借用数量已超过3人的村(社区),根据相关人员表现情况,实行末尾淘汰,确保2022年12月30日前将借用数量调整到控制数以内。
3.严格规定借用期限。借用时限原则上为两年,不足两年的一般不得确定为进编人选,特别优秀的可以适当缩短进编时限。
4.严格规范借用程序。各村(社区)对照借用条件和数量,向镇党群工作局提出借用申请,经镇党委会讨论同意和镇党群工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借用,未经党委讨论不得擅自借用。
5.严格加强借用管理。借用人员纳入村干部日常管理,作为村(社区)后备干部培养,并实行动态调整。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确实能够胜任工作的借用人员,满足借用年限后,可由村(社区)党组织提出申请,经镇党委研究同意后纳入在编村干部队伍管理,并落实相应报酬待遇。对不适应借用岗位、工作效果不好、作用发挥不明显等人员,经相关村(社区)讨论及时调整出借用人员队伍,并报镇党群工作局备案,予以核减。借用人员待遇由各村(社区)根据其平时工作实绩讨论确定,不得高于在职在编一般村干部工资待遇。发放借用人员工资时,需提供《张桥镇村(社区)借用工作人员备案表》。
本《意见》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如有异议,由镇党群工作局负责说明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