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模式,更好地与“金民系统”数据交换,根据《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及泰州市民政局《关于规范智慧民政救助系统使用的通知》相关要求,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政策衔接
1.低收入家庭中重病重残“单人保”,是指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2 倍以内持有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或者患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认定重特大疾病,且符合低保其他条件的人员。各单位严格按此规定,进行常态化动态核查。
2.低收入家庭中单人保对象,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的保障金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发低保标准35%),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的保障金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7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发低保标准的25%)。重特大疾病患者,其本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发放保障金。
二、调整困境儿童资金发放方式
1.低保家庭中的普通儿童(非重病、非残疾),保障金额应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其中低保金为正常补差加低保标准的10%,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5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2.低保家庭中的非重残儿童(三、四级肢体、视力、言语和听力残疾儿童),保障金额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其中低保金为正常补差加低保标准的1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标准的25%,总额超过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50%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发放,不足的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3.低保家庭中的重病儿童,保障金额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其中低保金为低保标准的120%,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4.低保家庭中的重残儿童(一、二级残疾儿童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保障金额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
(1)一、二级残疾儿童低保金为低保标准的100%(一、二级残疾儿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标准的35%,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2)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低保金为正常补差加低保标准的10%,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为低保标准的25%,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5.人均月收入在1至2倍低保标准之间同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中重病儿童,应当按规定纳入“单人保”,保障金额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其中低保金为低保标准的100%,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6.人均月收入在1至2倍低保标准之间同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中重残儿童(一、二级残疾儿童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保障金额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60%。
(1)一、二级残疾儿童应当按规定纳入“单人保”,低保金为低保标准的6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标准的35%,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2)三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应当按规定纳入“单人保”,低保金为低保标准的75%,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标准的25%,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3)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符合“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标准60%,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不符“一户多残、依老养残”条件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标准20%,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6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7.人均月收入在1至2倍低保标准之间同时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中普通儿童(非重病、非残疾儿童),保障金额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0%,全部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8.其他家庭中的重病重残儿童(一、二级残疾儿童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保障金额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的50%。
(1)一、二级智力、肢体、精神、盲视力残疾儿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标准100%,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5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2)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低保标准20%,不足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补贴标准50%的部分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3)其他重病重残儿童全部在困境儿童生活补贴中发放。
三、关于智慧民政系统使用
(一)系统使用周期
1.每月1日至10日为系统数据维护期,期间可以对各类救助对象进行新增、注销、家庭信息调整等操作。
2.每月10日前须完成当月在保人员数据维护和救助资金发放操作,确保当月资金发放的人数和资金与财务统计台账一致。10日后仍在审核、审批节点的人员将退回到经济状况核对队列,重新进行政策计算。
3.每月11日至次月1日,为数据固化共享期,不能对当月救助数据进行变更维护,可以进行数据导出。
4.所有低收入人口(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每3个月推送核对一次。
(二)救助对象信息维护
1.救助对象各项信息应当准确完整,基础字段不能有缺项,上传照片应当清晰,能准确反映实际情况,健康、残疾、就学等信息要与实际情况相符。
2.整户核减、申请人变更情况的,需要整户注销后重新申请。
3.低保按人保为“单人保家庭”办结后自动提取的数据到初审,无需单独申请。按人保数据如需注销、变更等操作,不仅要操作按人保数据,同时也要操作“单人保家庭”数据。单人保家庭成员核减的,需要整户注销后重新申请。
4.办结数据进行变更操作的,需仔细核实填报的收入、支出数据。政策计算器会按新填报的收入支出进行救助类型计算,如有符合新救助类型,在变更的“审批”后会自动提醒并变更到新的救助类型的初审中。
5.已认定低保家庭进入渐退期的,在变更处进行渐退期变更,进入渐退期的,可自行人工设置保障金额。
6.变更、注销等功能提交变动数据后,需要在相应菜单中再次进行“提交审核”、“审核”、“审批”操作才最终生效。
7.已生成的资金发放表在确认过程中,如遇数据问题,应及时联系技术支持人员。确认数据后,不得删除资金发放表。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认真研究,严格落实,使我市社会救助资金发放模式进一步规范。
泰兴市民政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