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泰兴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泰兴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度化、规范化服务水平,强化窗口工作人员规范化服务能力,打造高效规范便利的一流政务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与进驻部门(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章 规范人员派驻
第四条 严格选派标准。各进驻部门(单位)按照“应进必进、人岗相适”的原则,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能力好、工作作风优”的人员进驻窗口服务。选派人员以在编人员为主,窗口负责人必须为在编人员。
第五条 明确审批职责。实行窗口代表负责制,各进驻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窗口首席代表,每月对窗口进行业务指导和效能巡查。窗口负责人为进驻部门(单位)常驻代表,负责本窗口审批业务及人员管理。进驻部门(单位)充分授权到位,实行“一门一窗一次”办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审批服务职责。
第六条 保持人员稳定。工作日期间,窗口工作人员不再承担进驻部门(单位)除审批业务之外的其他工作,进驻部门(单位)不得随意抽调窗口工作人员。所有进驻窗口应推行AB岗制度,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单人窗口落实全权负责制,离岗半天及以上,进驻部门(单位)派人顶岗后方可履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可先电话报备再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规范调整程序。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连续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因提拔、调动、轮岗、退休等非健康原因调换工作人员的,进驻部门(单位)应提前一周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备案。新进人员条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不适应、不符合窗口能力要求的,进驻部门(单位)应进行重新调整。
第三章 规范服务行为
第八条 严守服务规范。落实“十要十严禁”要求,规范行政行为、约束不良行为,主动邀请“好差评”评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执行首问负责。服务对象到窗口办事或来电咨询、投诉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承担咨询、办理、流转或引导职责,做到职责范围及时办、关联事项引导办。疑难事项由窗口负责人提交“办不成事”反映窗口进行会商处理。
第十条 加强教育培训。各窗口应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党风廉政、专业技能、服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全面提升窗口工作人员综合素养。
第四章 规范管理考核
第十一条 规范奖惩。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组织月度、年度“服务优胜个人”“服务优胜窗口”评选,获评优胜的个人及窗口,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予以表扬,并及时通报进驻部门(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窗口工作人员,按照《泰兴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强化考核。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窗口考核体系,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综合日常考核结果,确定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进驻部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进行人员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政务服务分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