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政发〔2021〕40号
各村(居)、相关部门:
现将《泰兴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两个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转发给你们,请各村(居)、相关部门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河失镇人民政府
2021年7月5日
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泰卫家庭〔2021〕5号
关于印发《泰兴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两个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现将《泰兴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两个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各乡镇(街道)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日
泰兴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两个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和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及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以下简称“两个一次性奖励”)制度,严格扶助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5号)、《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办法和程序》(苏人口计生委〔2005〕52号)、《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工作规范》(苏人口计生委〔2009〕111号)、《江苏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委〔2007〕110号)、《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江苏省人口计生委、江苏省财政厅《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人口计生规〔2013〕1号文件)以及泰州和我市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相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兑现我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和“两个一次性奖励”等政策的人员资格审核确认和资金发放程序作如下规范:
一、进一步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审核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资格审核
1.受理时间
每年的12月份对下一年的新增对象进行登记。
2.资格条件
凡年满60周岁,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农村居民:
①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
②未生育而依法只收养一个孩子的夫妻;
③符合我省生育政策规定,经过批准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前死亡,之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
④特殊情形按省市统一规定执行。
3.办理程序
①调查摸底、政策宣传
每年的12月份,各乡镇(街道)及村(居)工作人员逐村逐户对次年新增目标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同时做好奖励扶助政策的宣传。
②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收养子女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已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进行承诺。
③村(居)审议及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对奖励扶助申请人情况逐一核实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对与会人员、审议内容、审议结果、审议时间等作详细记录。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扶助的基本条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名单,按照统一格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在《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职能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召开代表会议时,要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年审情况及当年退出人员情况和名单一并进行审议,对审议情况按照年审要求,列表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职能部门。
④乡镇(街道)审核及公示
乡镇(街道)职能部门要联合人社、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对村(居)上报新增的奖励扶助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包括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为独生子女家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情况及当事人其他基本情况,同时将新增人员与既往“两个一次性奖
励”进行比对,看是否重复享受;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享受退休职工待遇;审核当事人的户籍和户口性质及出生、死亡时间;审核当事人婚姻状况、死亡信息及子女收养情况;审核子女残疾等级和残疾证有效期;审核申请对象是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中是否有承包土地。审核中发现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的,要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对新增奖扶对象内容审核合格后,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公共场所进行张榜公示10天。同时对年审中发现的问题,如不符合或死亡需要退出、变更等情况进行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公示结束后,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在《江苏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当年新增人员名单、退出人员名单及变更表等汇总报市卫健委。
⑤各乡镇(街道)要对往年奖励扶助对象开展年审工作。一要逐一过堂。各乡镇(街道)要将责任落实到村(居),组织人员对往年享受计划生育奖扶对象逐个见面复核见底(不能见面的要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尤其是要对是否享受国家规定退休待遇和一次性奖励,进行认真走访核实,杜绝重复享受,确保零差错。二要比对处理。有关对象因死亡或户口迁出等条件变化不再享受奖扶、特扶金的,或由奖扶变为特扶的,均应通过复核比对作及时的处理。复核变动程序:一是在相关对象条件发生变化后的一个月内,由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上报信息。二是乡镇(街道)要及时从村(居)和卫生、民政、公安、人社等部门获取信息,并进行核实,确属应退出的要通知当事人亲属,需奖扶变特扶的要即时做好变更工作。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发放奖励金:
1.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等行为不再符合《确认办法》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
2.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
3.奖励扶助对象将其户口迁往外市的,要向迁入地出具公函;
4.奖励扶助对象享受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待遇的。
⑥资金拨付。由市卫健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表,市财政局负责奖励扶助金的安排和拨付,各乡镇(街道)负责将新增奖励扶助对象和年审中需变更的个人信息录入省综合平台。
(二)资金发放
①奖励扶助金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②奖励扶助金来源。奖励扶助金是省财政和地方财政设立的用于实施农村奖励扶助制度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卫健部门共同管理。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封闭运行、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③奖励扶助金发放。奖励扶助金每年的6月、12月各发放一次。
发放程序: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通过市财政局“一卡通”系统发放,当年5月20日及11月20日前,市卫健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表申请资金拨付。各乡镇(街道)职能部门将名单提交财政所录入“一折通”系统,同时导出发放名单与省综合平台名单比对,经两部门共同签字确认,由财政所负责发放至本人账户中。
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工作进度安排上、下半年奖励扶助资金,并通过“一卡通”系统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市财政局次月将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反馈给市卫健委。奖励扶助对象凭个人有效证件到市农商行各网点支取奖励扶助金。
二、进一步规范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资格审查
1.受理时间
特别扶助对象全年都可以申请。
2.资格条件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的对象是:我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
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③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⑤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
⑥特殊情形按省市统一规定执行。
3.办理程序
①本人申请
我市户籍、符合条件的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子女证明、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一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经公安派出所核实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伤、病残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②村(居)审议及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对特别扶助申请人情况逐一核实后,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对与会人员、审议内容、审议结果、审议时间等作详细记录。审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特别扶助的基本条件,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
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的新增特别扶助对象名单,按照统一格式在村务公开栏及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张榜公示10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和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在《江苏省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
村(居)民委员会召开代表会议时,要对往年特别扶助对象年审情况及当年退出特别扶助人员情况及名单一并进行审议,列表签字盖章后报乡镇(街道)。
③乡镇(街道)审核及公示
各乡镇(街道)对村(居)级上报新增加的特别扶助对象逐一进行审核。审核材料中经办人要逐一签字,审议中发现有异议的,要进行调查核实。对确实不符合的,要向申请对象说明原因,退回有关材料。
各乡镇(街道)对新增特扶对象审核合格后,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及公共场所进行张榜公示10天。同时对当年特扶对象年审情况进行公示。
对审核通过的新增特别扶助对象,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情况,对公示有异议的,退回重新审议。对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在《江苏省计划生育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整理归档,并将新增人员名单及汇总表报市卫健委。
各乡镇(街道)对往年特别扶助对象要认真开展年审工作,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立即注销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⑴扶助对象死亡的;
⑵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⑶户口迁出我市的;
⑷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④资金拨付
市卫健委向市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表,市财政局负责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各乡镇(街道)负责将新增特别扶助对象和年审中需变更的个人信息录入省综合平台。
(二)资金发放
①特别扶助金标准。
49周岁-59周岁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500元;
49周岁-5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600元;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每人每月700元;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800元;
②特别扶助金来源。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原则上由市级财政承担,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市给予专项补助。
③特别扶助金发放。特别扶助金每年的7月、次年的1月各发放一次。发放程序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程序”一致。
三、进一步规范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受理时间
持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
(二)资格审查确认程序
1.市属及以下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职工于办理期限内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子女有效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符合奖励条件的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领,申请人对本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已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进行承诺。村审核原件后,帮助当事人复印后提交乡镇(街道)审核。
2.各乡镇(街道)审核后将申报名单与往年申报对象、奖扶对象、非从业对象进行比对,是否有重复享受对象,并将最终确认名单公示10天后报市卫健委汇总,市卫健委将名单报市人社部门对申请对象是否在我市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过工资加发5%待遇进行审核,市卫健委将经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名单报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三)资金发放
市属及以下企业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奖励金标准为3000元。
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
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根据已经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持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对象资格审查和资金发放程序
(一)受理时间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申请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2月份。
(二)资格审查确认程序
1.本市户籍人口中年满60周岁、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或未享受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子女有效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城镇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申请人对本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未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未领取持证城镇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进行承诺,村(居)委会将材料报乡镇(街道)。
2.各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在乡镇(街道)及村(居)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张榜公示10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满后,如无异议的,经乡镇(街道)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盖章后将名单上报卫健委,由卫健委报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三)资金发放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非从业居民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底前。
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根据已经审核确认的名单共同做好奖励金的发放工作。
五、工作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村(居)、乡镇(街道)和市(阳光扶贫工作平台)三级公示、逐级审核、部门复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以代扣代罚等为目的的各种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健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六、工作要求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大,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实施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同时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动态管理,严格标准和程序,监督检查和评估制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和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严肃查处,触发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