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563/2021-00005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信访局 发文日期 2021-12-06
文 号 时 效

《江苏省信访条例》2021年修订版解读

发布日期:2022-01-06 17:18 信息来源:泰兴市信访局 访问次数:

20217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江苏省信访条例》。修订后的江苏省信访条例,很好地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体现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导向,反映了改革完善信访制度的重大要求和重点举措,有利于从法规制度上解决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信访问题,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利于提升和巩固江苏信访工作经验做法和有效机制,不断提高信访工作专业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有利于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江苏省信访条例》从原条例七章51条扩展为八章73,202110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江苏省信访条例》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特点。

一、进一步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

新修订条例凸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强调对信访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条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信访权利”“国家机关应当尊重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访权利”,强调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干预信访人依法信访,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公民的信访权利(第二章)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职责(第三章)这两个对应的方面,均是专章规定,构成江苏省信访制度建设的基本规范,是这次修改的特色亮点,在全国省级信访立法中均是首次设立,为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治依据。

二、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职责

条例从三个层次对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职责进行规范。一是明确信访工作总体职责。要求国家机关应当落实党和国家对信访工作的决策部署,把信访工作作为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重要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并从五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二是明确人大、一府两院信访分工负责事项。条例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负责的信访事项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厘清信访工作分工。三是明确信访工作机构的设置及其具体工作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信访工作原则要求

新时代,信访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需要对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作出精准的改革设计。条例明确,信访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诉访分离、分类处理,源头预防与矛盾化解并重,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信访问题源头治理要求,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问题源头治理,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改进工作作风,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要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防范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信访问题。要求国家机关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经济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进一步强化信访法治化建设

此次条例修订增加了诉访分离制度、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内容。条例将“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作为信访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条例规定,对已经通过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条例对于“诉访分离”制度的落实要求严格,强调“收到复查或者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发现信访人提出的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但办理机关或者复查机关按照信访程序处理的,应当撤销原处理意见或者复查意见,并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这就要求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把好信访事项办理“入口关”,对于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不再按信访程序处理的,要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途径处理。

条例明确,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途径解决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相关部门以前一直执行得不理想,均是将投诉请求一概纳入信访程序,作出信访答复。新条例要求我们相关部门今后要把进入信访渠道、本应适用行政程序处理的事项再重新归流到行政程序,实现依法按程序解决诉求目的。

五、进一步突出信访工作责任制

真心听民声,履职办实事,关键还在于各级国家机关认真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条例特别强调信访工作责任制。

一是实行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要求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办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接待群众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讲的落实领导责任,党政主要领导是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信访工作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承担总牵头、总协调、总督查的职责。二是实行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三跨”事项,条例明确属事单位的责任“信访事项发生地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为首办单位”。首办单位和具体承办人应当规范办理信访事项,及时妥善处理问题,强调解决在初次办理环节。同时明确“信访事项发生地与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信访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有关国家机关应当配合信访事项发生地有关国家机关做好信访人的救助援助、教育疏导等工作”。住所地就是我们平时所讲的户籍地。三是实行主办单位办理责任制,主办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信访事项。四是实行重大信访问题责任倒查制度,查清产生重大信访问题的原因、责任。五是实行信访工作督查制度,对信访工作开展和责任落实情况,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

《江苏省信访条例》此次修订以完善信访制度为主线,以压实工作责任为关键,以解决信访问题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设计完善制度,着力从立法层面推动解决矛盾。这部条例的修订和实施,对于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加强社会治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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