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城管〔2021〕74号
机关各科室,系统各单位:
现将《泰兴市城市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泰兴市城市管理局
2021年8月18日
抄送:市审计局。
泰兴市城市管理局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城管系统内控管理水平,推动内部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泰兴市委审计委员会《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泰审委办[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泰兴市城管局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工作质态实施的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各项既定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局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对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市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工作方针,坚持审计、帮助、促进相结合的原则,规范审计行为,防范审计风险。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内部审计准则,忠于职守,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成立以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兼职从事内审工作的业务骨干为成员的泰兴市城管局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在局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依法进行审计,重大事项应当向局党组报告。
第六条 从局办公室、局政策法规科和下属单位抽调六名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人员兼职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政治素质,并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局党组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并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和条件;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类培训活动,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第八条 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单位应当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并对最终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职责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机关科室及下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系统各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三)对系统各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系统各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系统各单位财务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下属单位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七)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八)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九)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局党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科室)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科室)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参加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召开的与重大经济决策有关的会议,召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局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经济处理、处罚或移交处理的建议;
(七)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归档。
内部审计项目档案包含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通知书、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以及证据证明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科室)或者人员书面意见以及整改报告等资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纪检派驻组、组织人事等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等工作机制,将内部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单位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对审计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国有财产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应当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