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3064/2021-00052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新街镇 发文日期 2021-09-23
文 号 时 效

关于规范镇机关公务租车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1-09-23 16:12 信息来源:泰兴市新街镇 访问次数:

各局办中心,相关单位:

为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打造节约型机关,促进公务租车更加规范有序,现依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就我镇机关公务活动租用社会车辆行为作出如下规定:

一、确定公务租车服务供应商

根据《泰兴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我镇按照政府采购法定程序明确了全镇公务租车租赁企业及租赁价格(附件1)。

二、明确公务租车范围

1.机关工作人员在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直线距离12公里以内视同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原则上由个人自行选择社会化出行方式,费用在个人公务交通补贴中解决,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2.机关工作人员到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外的公务出行,原则上应当优先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并根据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报销交通费用。

3.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的公务出行,现有机要通信及应急保障用车无法保障的,符合下列情况可租用社会车辆:

(一)重大抢险救灾、事故处理、突发事件处置、秘密侦查办案等不可预测的特殊任务及试卷命题保密保卫等特殊任务。

(二)上级部门或领导到村开展调研、考察、督查、考核等工作。

(三)经镇党委、政府批准,主办或承办大型会议、集体活动,以及检查督查、考察活动。

(四)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举办或组织不便于个人单独前往的集体性活动(会议、党建活动、群团活动、警示教育、培训、参观考察、帮扶慰问等)。

(五)经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三、规范公务租车程序

1.租车审批。公务租车应当建立事前审批制度,从租赁企业租用车辆。各局、办、室因工作需要,且符合租车范围,由申请用车人填写《公务租车审批单》(附件2),报党政办审核,分管负责人、分管内务负责人审批。

2.租车价格。租车费用包含租赁期间发生的司机劳务费、燃料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由镇人民政府与定点租赁企业协商确定。租赁期间发生的交通罚款、事故赔偿等费用由定点租赁企业承担。

3.派车服务。租赁企业应当按照先预约先服务、要事急事先服务的原则,安排人员及车辆。车辆应当提前到达预约地点,驾驶员核对用车人身份后,按要求提供用车服务,服务完成后由司机填写公务租车结算单,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并进行服务评价后作为租车单位费用结算凭证。

4.费用结算。公务租车费用结算应当严格执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办理公务租车费用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租车审批单、结算单、会议(活动)通知和正规税务发票等相关凭证。严禁重复报销。

四、加强公务租车管理监督

1.机关公务租车应当遵循保障、节俭、效率、安全的原则,从严控制租车范围、车型、数量和费用,根据乘车人数、经费预算、使用地点等因素,合理确定租车类型,不得租用定点租赁企业以外的车辆,不得租用超标车辆。要坚持一事一租,不得长期租用或固定租用,单次租车不得超过5天(含),超过5天的,必须经党委会集体研究同意;租车2个月(含)以上的,必须书面报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2.党政办应当建立公务租车管理台账,加强对镇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公务租车制度、费用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应当对公务租车费用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租车行为规范、租车费用合理、租车票据合规。

五、其它事项

1.本通知自2021910日起执行。

附件:1.2021年新街镇公务租车参考价格

2.新街镇公务租车审批单

3.新街镇机关公务租车结算单

泰兴市新街镇人民政府

202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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