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564320165/2021-00065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虹桥镇 发文日期 2021-09-13
文 号 时 效

关于印发《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虹桥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月度工作例会制度》《虹桥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移交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3 17:27 信息来源:泰兴市虹桥镇 访问次数:

机关各办、局、中心,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现将《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虹桥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月度工作例会制度》《虹桥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移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则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1年8月10日


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镇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江苏省消防执法改革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镇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镇有关职能部门和村民委员开展消防工作,研究和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由党政办公室、党群工作局、政法和社会事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发展局、农业农村局、建设和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为民服务中心、派出所等单位组成。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由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镇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与消防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为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的联络员。

第四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消委办),在派出所实体化办公,负责承办消防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分管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派出所所长担任。

第五条 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人事变动等需变更成员时,应及时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主任报告。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要求;

(二)指导各部门、村居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三)研究、审定并督促落实消防发展规划;

(四)督促落实消防经费,加强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车辆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

(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总结和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

(六)组织开展各项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七)督促指导火灾隐患整改,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研究、协调解决可能影响群众生活和社会稳定的火灾隐患问题;

(八)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九)制定消防工作考核量化标准,定期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奖惩机制;

(十)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 镇消委办主要职责:

(一)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村居贯彻落实镇政府、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

(五)承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完成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镇消委办主任主要职责:

(一)将消委办工作纳入日常工作统筹安排,领导和组织开展本辖区消防监管工作;

(二)按照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明确年度消防监管工作目标和任务;

(三)督促专职消防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将其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纳入日常考核内容;

(四)定期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地区消防安全形势;

(五)为消委办日常办公提供必要经费和组织保障。

第九条 镇消委办专职消防监督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一)承办镇消委办日常工作;

(二)依照年度消防监管工作部署,细化制定、落实消防监管工作计划;

(三)按照上级部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改火灾隐患;

(四)参与并指导辖区单位和行政村及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巡查和应急疏散演练;

(五)建立消委会、消委办工作档案、消防监管工作业务档案; 

(六)督促、指导辖区内单位、场所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七)在消防救援机构委托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消防监督执法; 

(八)收集、整理、上报消防业务相关信息和报表等资料; 

(九)完成镇党委政府及消防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第十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部署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加强与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消防工作情况。

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另行确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会议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年召开一次,分析阶段性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各成员单位报告本部门消防工作开展情况或重大消防安全问题落实情况,提出消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形势,本部门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每年12月底前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送全年消防工作总体情况,并提出消防工作计划、意见或建议;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每年向市消防委员会报告一次消防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警示提示制度:

(一)辖区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领域重大风险问题隐患突出,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不到位的;其他需要警示提示的情形,镇消委会办公室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警示提示函》;

(二)警示提示情况作为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约谈制度:

(一)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火灾事故的;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消防安全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由镇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约谈部门、村主要负责人;

(二)凡列入约谈对象的,应由镇消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报镇消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第十五条 检查督查制度:

(一)镇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对成员单位或各村消防工作职责履行情况、消防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检查督查;

(二)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对相关行业或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检查督查形式根据需要确定,检查结束后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情况的收集汇总、起草下发通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充分发挥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进一步落实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推动我镇消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等规定,结合各镇有关部门工作职能,现就各成员单位的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党政办公室

(一)协助镇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协调,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区政府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二)组织起草或制定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消防安全工作方面的内容并进行审核,牵头督促村(居)、企业事业单位制定各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协助镇领导处理有关消防工作的重要问题、突发事件和重大事故;

(四)督促检查各村(居)、社区落实镇有关消防工作的情况;

(五)承担镇机关消防安全工作,负责落实消防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车辆、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二、党群工作局

(一)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曝光辖区重大火灾隐患,协调解决消防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二)指导工会对企业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挥监督、指导和服务作用,维护职工在消防安全方面享有的合法权益,动员职工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推进群防群治,引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参与对公共消防管理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三)指导共青团发动青少年参与社会化消防工作,推进青年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发动吸纳团员青年加入消防志愿者队伍,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活动,提高青少年消防安全意识和火灾自救互救能力;

(四)指导妇联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公益宣传,加强妇女、儿童和弱势群体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三、政法和社会事业局

(一)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考评内容,细化措施,量化标准,加强检查督促和帮扶指导,推进网格中心消防工作的社会化、法制化;

(二)推动社区、村(居)网格力量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工作,将消防安全排查整治纳入网格化治理信息系统,把公安“雪亮工程”接入网格化治理信息系统,实时监测生命通道占用情况;

(三)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知识;

(四)督促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消防安全法律服务,指导司法系统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对镇、村两级义务消防队进行培训教育,强化对基层网格队伍的消防业务技能培训,开展消防应急救援训练。

四、经济发展局

(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推动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二)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列入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协同推进消防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中,提醒项目单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要求;

(四)推动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部门信息互联互通、重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平台建设内容;

(五)会同有关部门将消防安全违法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联合惩戒,对隐患突出、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六)负责指导上市企业、能源行业、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和物资储备承储等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五、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督促将消防工作纳入“三农”工作发展战略,将涉及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内容纳入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中;

(二)在乡村综合治理、基础设施建设、村容村貌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等方面一并考虑消防水源及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

(三)指导农业、渔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企业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督促其严格落实消防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四)在重大节假日、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季节和森林防火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落实防火措施;

(五)加强农业生产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内容。

六、建设和生态环境局

(一)结合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的编制工作,将配套的消防设施建设一并纳入实施和管理;

(二)指导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按现行标准加强节能保温工程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防火安全;

(三)负责指导乡燃气、市政设施、园林绿化、人防工程等消防安全的管理工作;

(四)依法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车和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五)开展本系统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工作;

(六)负责协调火灾事故和救援活动周边环境应急监测与预警工作,为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环境应急监测结果。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现场人员防护及其他保障措施。

七、财政局

(一)研究制定消防经费保障及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和标准,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纳入财政预算,做到消防投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将消防业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业务费按时、足额划拨;

(三)对消防队站的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业务建设予以支持;

(四)将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技术服务、简易消防设施安装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

八、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向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部署和要求,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

(二)协调各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贯彻落实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乡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消防工作决议,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三)定期汇总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分析消防安全形势,通报消防工作信息,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工作的措施;

(四)围绕消防工作重点、难点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推动实施;

(五)承办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以及重要活动;

(六)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时,一并检查工贸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为民服务中心

(一)负责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文化、体育、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食品安全、残联、红十字等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烈士陵园等烈士纪念建筑物、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的各类烈士纪念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将消防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纳入退役军人创业教育培训内容。

十、派出所

(一)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规范办理监督检查发现或消防救援大队移送的消防行政拘留案件;

(二)配合消防救援大队对有人员死亡、社会影响大或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开展事故调查,依法查处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四)完善与应急救援力量在灾害事故处置中的协同联动机制,依法依规支持保障消防执勤战斗行动。

十一、供电所

(一)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执行停电措施。

(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局虹桥分局

(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十三、工会

(一)调查研究消防安全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二)参与职工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消防安全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虹桥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月度

工作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综合监管作用,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根据《泰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泰兴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虹桥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组成

第一条  虹桥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月度工作例会制度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专职消防监管员组成。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可邀请镇消防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

第二条  会议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召集和主持。必要情况下,也可请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

第三条  镇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和相关成员单位应按要求参加会议,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的,向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四条 虹桥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月度工作例会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每个月月初召开。工作中遇重大问题、重要情况,需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事项,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临时召集。

第五条  会议会务保障工作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负责。

第二章 会议任务

第六条 虹桥镇基层消防安全监管月度工作例会重点研究当前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指导全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研究、协调解决全镇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或拟定相应的消防安全对策、措施;

(三)组织对各村、各部门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

(四)听取各村消防工作情况汇报,通报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状况,研究部署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

(五)研究制定推进基层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政策措施,下发工作任务清单;

(六)研究制定推进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项目、资金等重大事项;

(七)研究、协调解决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问题;

(八)研究解决其他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题确定

第七条  会议议题原则上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请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确定。

第八条  需要提请会议商议的议题,应在会议召开前将相关资料送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提交讨论研究。

第九条  会议议题原则由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搜集整理,根据省、市的有关部署或全乡火灾形势及消防工作存在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和措施。

第四章  决策落实

第十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领导审阅。

第十一条镇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抓好贯彻落实,并由责任单位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有关情况,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总报党委政府。

第十二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督促各村、有关成员单位抓好会议决策的贯彻落实,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和有关成员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例会制度。

虹桥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移交制度

为了建立虹桥镇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我镇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及工作部门

镇党委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安全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和“行业对口”的原则,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镇消委办负责具体实施综合协调职能,推动各行业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一)责任划分及消防安全检查频次

1.镇消委会成员单位

(1)按照“行业对口”原则,负责本系统范围内社会单位;

(2)上级督办、交办或消委会交办的场所或单位。

对上述单位或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其中涉及重大火灾风险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检查中,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每周不少于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专项检查,频次不限。

2.镇消委办

(1)消防救援机构授权开展检查的单位;

(2)专项行动要求必须检查的单位或场所;

(3)辖区范围内涉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场所和设施;

(4)上级督办、交办的场所或单位。

对上述单位或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其中涉及重大火灾风险和特别危险的单位,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检查中,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每周不少于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专项检查,频次不限。

3.派出所

(1)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九小场所、人员密集场所;

(3)“三合一”场所、群租房等。

对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对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日常消防检查中,按照工作任务分工开展,每周不少于一次。专项整治行动中,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开展专项检查,频次不限。

(二)消防检查内容和形式

1.消防安全检查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2)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落实情况;(3)职工及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4)防火检查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5)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和设备运行记录情况;(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确定和管理情况;(7)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8)防火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9)每日防火巡查的实施情况和巡查记录情况;(10)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消防器材及有效使用情况;(1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灭火预案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定期演练情况。

2.消防安全检查的形式有:

(1)日常消防安全检查;(2)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3)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4)其他需要的消防检查。

(三)登记建档

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应当详细记录检查的单位、时间、部位、设施、场所及消防安全隐患等情况。填写《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一式两份(见附件1),由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被检查单位备存,一份由检查人员带回存档。

(四)隐患整改

1.能当场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由检查人员当场督促整改,并在消防安全检查记录里备注。

2.责令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隐患,由检查人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见附件2),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并指出具体整改的意见,到期进行复查。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隐患,应采取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3.重大隐患,由镇消委办组织有关部门和第三方专家进行论证,依法下发督办函,及时进行跟踪督办。

二、隐患排查治理对象

本制度所规定的隐患排查治理对象主要包括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等易燃易爆场所, “棚户区”等区域, 以及宗教活动场所、群租房、“三合一”场所、高层建筑、养老机构、施工工地等火灾高风险场所。

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三、移送转交范围

本制度所指规定的移送转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四、移送转交程序

(一)消防违法行为处理方式

1.责令当场整改;

2.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处理;

3.报告政府相关部门。

(二)消防违法行为移送制度

1.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公正,程序合法;

2.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移交由镇消委办负责办理;

3.镇消委办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的,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移送消防违法行为函;

(2)消防违法行为证据移交清单;

(3)《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4)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5)其他材料。

(三)消防违法行为移送转交程序

1.责令依法改正。

对检查发现的上述移送转办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改正,能够当场整改的,可以不予处理。

不能当场整改的,可先行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复查不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消防救援机构处理。填写《移送消防违法行为函》(附件3),移送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案件移送应当建立移送记录,载明案件主要内容、移送方式和日期、移送经办人和接案人等相关情况,经本部门负责人签批后存档备案。

2.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在日常消防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党委政府和消防救援机构。

五、工作要求

1.各村、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移送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加强对专职消防监管员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专项培训;

2.镇消委会每半年将对各村、各有关部门执行制度情况进行调度一次,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3.镇消委办要及时对日常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移送情况进行汇总,定期上报镇消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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