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省组团联盟集中采购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100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2号)和《关于印发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24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加强对国家、省和市级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情况的监测分析,经研究决定,对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行“红黄蓝绿”激励约束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红黄蓝”预警
第一批、第二批国家“4+7”药品带量采购和“南京、泰州、淮安”联盟医用耗材带量集中采购任务,按采购序时进度考核,实行“红黄蓝”预警机制。为确保完成全年采购量,原则上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在10个月内完成采购任务。每月底通过江苏省阳光采购平台收集汇总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数据并形成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进度表,对平台采购率(平台采购配送数量/合同采购量)进行考核,每月平台采购率低于当月采购进度的药品(医用耗材),第一次标注为“蓝色”;连续两次低于当月采购进度的药品(医用耗材),标注为“黄色”;连续三次低于当月采购进度的的药品(医用耗材),标注为“红色”。
二、“红黄蓝”约束制度
标注为“红黄蓝”药品(医用耗材)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及时抓好整改落实。对“蓝色”的医疗机构予以警告,“黄色”的医疗机构予以约谈,“红色”的医疗机构将发文通报并抄送市卫健委。对全年未能完成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集采任务、全年线上采购率低于95%的医疗机构,除按规定处理外,并对其下一年度的医保总控酌情予以调减。
三、“绿色”激励制度
对全年未出现“红黄蓝”标注、能及时完成国家和省药品(医用耗材)集采任务、全年线上采购率达到95%的医疗机构,根据其全年经营情况,适当调整下一年度总控指标,激励医院优化医疗费用结构,规范医药耗材阳光采购及使用管理。
四、相关要求
1.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完善招采机制,层层压实责任,积极完成国家、省和市级组织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任务,主动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2.各公立医疗机构应明确专人并及时组织完成药品(医用耗材)的下单采购、入库上架和规范使用等工作。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泰兴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