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5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桩桩件件都是灭绝人伦的家庭悲剧。
最高法刑一庭庭长杨万明指出,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严格履行职责,充分运用法律,积极预防和有效惩治各种家庭暴力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
虐打父亲致死逆子被判死刑
被告人许红涛平时好吃懒做,经常打骂父母。 2012年5月30日,许红涛再次拳打脚踢父亲许二,造成许二胸部、肺部受伤,双侧肋骨多根多段骨折,创伤性、疼痛性休克并发呼吸困难死亡。案发后,许红涛的近亲属及村民代表均要求严惩不务正业、打死生父、违背人伦道德的“逆子”。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许红涛因琐事殴打患脑血栓行动不便的父亲许二致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许红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许红涛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罪犯许红涛被执行死刑。
年仅5岁女童殒命生父之手
被告人沐正盈经常酗酒后殴打父母、妻儿,因不堪忍受其暴行,父母搬离,妻子亦离家,留下其与5岁的女儿沐某某共同生活。
2014年2月2日,沐正盈认为沐某某难以管教,遂用绳子捆绑沐某某,并对沐某某扇耳光、用绳子抽打。后沐正盈将沐某某松绑,见沐某某又往外跑,将沐某某拽倒在地后又用木棒殴打,致沐某某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后沐正盈将沐某某的尸体移至树林里掩埋。同月11日,沐正盈投案自首。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沐正盈作为被害人的监护人,长期以来经常殴打被害人沐某某,案发当日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死亡,后为掩盖罪行掩埋尸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沐正盈针对毫无反抗能力的儿童实施加害行为,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鉴于沐正盈有自首情节,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沐正盈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儿子夺刀抗家暴杀父获轻判
被告人常磊与其父常新春、母郑玲共同居住,常新春饮酒后脾气暴躁,经常辱骂、殴打家人。2012年8月29日晚,常新春酒后又因琐事辱骂郑玲,后又殴打郑玲和常磊,扬言要杀死全家并到厨房取来菜刀。常磊见状夺下菜刀,常新春按住郑玲头部继续殴打。常磊义愤之下,持菜刀砍伤常新春头、颈、肩部等处,后将常新春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常磊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常新春死亡。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常磊持刀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案发后,常磊投案自首,其母表示谅解,同时考虑被害人常新春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故对常磊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虐待同居前配偶致其自杀身亡
2007年11月,被告人朱朝春与其妻子刘祎协议离婚,但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6年至案发前,朱朝春经常因感情问题及家庭琐事殴打刘祎,致刘祎多次受伤。2011年7月11日,朱朝春与刘祎发生争执,持皮带抽打刘祎。刘祎持刀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当日,朱朝春投案自首。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朱朝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
未婚先孕厕所遗弃婴儿致死
2012年七八月间,被告人邓某未婚先孕后,便离家到亲戚朋友处借住。同年12月下旬的一天上午,邓某在网吧卫生间产下一名女婴。因担心被人发现,邓某将一团纸巾塞入女婴口中,将女婴弃于垃圾桶内,移至难以被人发现的卫生间窗外的窗台上,致该女婴因机械性窒息死亡。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邓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新生儿的亲生母亲,且是在无助并不敢让家人知道的情况下选择的错误之举,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