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774/2020-00157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珊瑚镇 发文日期 2020-03-31
文 号 珊委发〔2020〕22号 时 效

关于进一步明确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4-01 10:11 信息来源:泰兴市珊瑚镇 访问次数:

关于进一步明确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各村(居)、镇安委会成员单位、各企业: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泰州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要求以及泰兴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泰委办发〔2020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结合我镇工作实际,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将镇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目标要求

1.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坚持系统思维,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促使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控制一般事故、坚决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2.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

3.镇党委书记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4.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党政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等因素确定相应责任,进行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评价。

二、责任划分

(一)镇党委书记主要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1.全面落实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持续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全面推进城市安全发展;

2.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等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3.把安全生产纳入镇党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4.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报告的一项内容。镇党委会每季度不少于1次,专题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及时研究安全生产重要事项,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5.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队伍建设,强化安监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支持人大、政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6.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安全第一、生命至上思想,强化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

7.每季度深入行业领域、村居或企业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一次。

(二)镇长担任镇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措施;

2.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规划,促进安全生产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强化全镇运行安全保障,推进全镇安全发展;

3.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镇党委会议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1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4.组织制定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在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明确承担安全生产职责的内设机构,明确本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5.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安全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编制、执法经费和专用车辆装备等,健全执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且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常态化增长机制;

6.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设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1次专项检查督查专业委员会工作情况,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依法领导和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7.每季度深入行业领域、村居或企业检查安全生产不少于一次。

(三)镇党委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委、组织科、宣传科、综治办等部门和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

1.党群书记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督促指导群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政策措施的宣传教育;

2)督促指导群团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3)发挥群团优势,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2.纪委书记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处生产安全事故中涉及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行为;

2)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处理意见和执行处分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组织委员主要安全生产职责:

1)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按照区域内国民生产总值、企业结构和数量,科学设置安全监管机构,合理配备安全监管人员,畅通安全监管干部与其他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交流任职的渠道;

2)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培训;

3)组织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纳入本地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作为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4)创新安全生产领域人才引进和培养工作,大力引进急需紧缺的高学历、有经验的安全生产监管专业技术人才,抓好安全监管领域各类人才的培养培训和实践锻炼。

4.宣传委员主要职责:

1)组织协调市新闻媒体建立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开辟安全生产宣传专栏,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宣传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工作进展成效和先进典型,开展舆论监督;

2)统筹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情况信息,做好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舆论引导工作;

3)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宣传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大安全生产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

5.政法委书记主要职责:

1)协调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2)加大安全生产在年度综治工作(平安建设)考核中的权重,牵头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信访维稳工作;

3)指导、监督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

6.统战委员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向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传达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反映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指导、协调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作用;

3)将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作为推荐提名政协委员的重要依据、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推荐党外人士担任政府及部门或司法机关领导职务的重要依据。

(四)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上级以及镇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2.协助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督促落实镇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和责任体系建设。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以及应急管理部门干部队伍、机构建设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意见建议;

3.协助政府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主持召开季度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会议;协助做好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检查、考核及部门“三定”规定落实等工作。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等工作,督促落实巡查、考核结果的运用;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组织重大节假日、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

4.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及时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新业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组织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5.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依法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

6.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信息化建设、诚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科技支撑等工作,推动落实安全生产保险制度。

(五)镇其他领导干部担任分管行业的专业委员会第一主任,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

2.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每年听取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3.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从行业规划、科技创新、产业政策、资产管理等方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统筹推进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督促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5.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强化行政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设。

6.组织制定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分管行业(领域)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规定必须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的,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或者协助组织抢险救援、善后处置等工作。

三、责任追究

(一)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履行职责不到位的;

2.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或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3.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4.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5.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整改不力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6.其他应当问责的。

(二)对存在以上情形的责任人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或者处分等方式问责。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理。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应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四)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五)党政领导干部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相关党政领导干部责任:

1.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

2.因生产经营单位不执行安全监管执法指令,采取隐瞒、藏匿等不正当手段恶意逃避监管执法,擅自非法生产经营和建设,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1.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法律法规规定有关职责,并且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

2.经事故调查认定,完全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并且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八)有应当问责的情形的,纪委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组织问责,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以提请镇党委政府启动调查程序。

(九)对受到责任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诫勉处理的,6 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

3.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和免职处理的,1 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提拔;

4.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2020331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