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秸秆资源合理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泰州市《关于做好2020年夏季秸秆禁烧禁抛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市向环境污染宣战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指引,以“双禁双全、综合利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严格落实责任,探索和建立集约、循环、高效的秸秆综合利用长效管理机制,实现秸秆全面禁烧禁抛,努力开创全市秸秆“双禁”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新局面。
二、工作目标
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露天秸秆禁烧禁抛,秸秆焚烧、乱抛隐患得到彻底消除,积极引导秸秆综合利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坚持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相结合、行政推动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全面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收集输送利用模式,力争做到“3个100%”,即:100%禁烧、100%禁抛、100%综合利用,高质量完成秸秆“双禁”和综合利用工作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广泛深入宣传。各乡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把宣传教育贯穿于禁烧禁抛工作的始终,广泛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教育活动。将秸秆“双禁”工作列入村规民约内容,通过发放公开信、签订承诺书等形式,将《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具体处罚条款宣传到每家每户,使广大群众认清露天焚烧、乱抛秸秆的危害性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促使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成为广大农民群众的自觉行动。禁烧禁抛期间,市广播电视台每天在黄金时段反复播放《市政府关于禁止露天焚烧乱抛秸秆的通告》,《泰兴日报》要开设专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禁烧禁抛工作经验,曝光顶风焚烧或乱抛秸秆现象,在全市形成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的强大舆论声势。
(二)加强综合利用。各乡镇(街道)、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秸秆综合利用的新途径,组织机械统一收割、统一打捆、统一耕翻,从根本上解决焚烧、乱抛问题。一是作业机械组织要充分。大力推广85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机及配套的秸秆还田机等适用农机具,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打捆机,确保我市现有收割、还田等机具充分作业,积极引进外来机械参加我市的组织作业;同时收割机械和耕翻机械相配套,杜绝低马力机械进田收割作业,千方百计提高机械化作业组织程度,确保不出现机械零星作业的现象。二是加大秸秆还田力度。各乡镇(街道)要将秸秆还田作为消化秸秆的主渠道,及早做好大型旋耕机、拖拉机的调度组织工作,全面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所有收割机具必须加装粉碎装置,秸秆粉碎长度不超过10公分;实行低茬作业,收割留茬高度不超过15公分,尤其是要关注高垛田秸秆还田,统一使用机械收割,防止秸秆大量离田。市农业农村局要加强秸秆还田技术指导,全面提高秸秆机械化还田质量。各乡镇(街道)、村(居)收割前必须组织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农机手与种植的农户和农场主签订协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确保秸秆机械化还田全部实施到位。
(三)坚持即收即清。做到秸秆处置“一手清”,对可以实现秸秆还田的田块,以全量还田为主,原则上所有田块必须做到统一耕翻,做到随收、随捆、随运、随耕,当天收割当天耕翻;对十边隙地和高田种植的油菜、蚕豆、豌豆等无法还田的秸秆,以收集为主,各村(居)要根据村民小组的实际,结合环境综合整治要求,每200亩左右合理确定一个临时秸秆集中堆放点,动员和组织农民将当天产生的秸秆立即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堆放,对乱抛的秸秆,村组应及时组织清运,由该户承担清运费用,确保做到没有过宿的秸秆在田头沟渠边;对进入村庄的秸秆确需利用的,须做到整齐隐蔽堆放。加强组织协调,指导现有秸秆利用企业加大秸秆收集力度,尽最大力量收集秸秆;大力推广秸秆能源化、饲料化、肥料化等多种技术成果和措施,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严禁扒坡种植,采取有效措施,收回中沟河坡,进行绿化、美化。鼓励村(居)将旱田和十边隙地流转进行特色农产品的种植,减轻今后秸秆“双禁”工作的压力。
(四)落实应急措施。各乡镇(街道)成立督查巡查组;村(居)要根据区域大小建立秸秆清运队、机耕服务队、督查巡查队、应急处置队四支队伍;同时落实看护人员定责任、定区域、定要求,佩戴袖章,全天候值班,强化对重点区域和乡镇交界、村与村交界处的防控,对发现的秸秆焚烧火点、秸秆乱抛要立即处置。根据河道属地管理原则和河长制的相关规定,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河道内的秸秆及时进行打捞,不允许乡镇之间相互扯皮,切实防止水体污染事件发生。秸秆“双禁”期间,要强化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不得出现垃圾积存现象,严禁焚烧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一经发现视同焚烧秸秆处理。
(五)严惩第一把火。要实行“当天立案处罚、当天通报曝光、当天处置黑斑、当天追责问效”四个“当天”制度,严格处罚各层各级的第一把火,依法对焚烧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该实施经济处罚的要及时处罚到位。各乡镇(街道)不仅要重视大田的第一把火,农户家前屋后的第一把火也要严惩重罚;对消极怠工、隐瞒不报的督查巡查人员须及时撤换、严肃追责。
(六)实行财政奖补。市委、市政府对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实行专项奖励和补贴。市财政专项奖补资金与秸秆禁烧禁抛、秸秆综合利用等挂钩,实行考核发放。对乡镇(街道)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补助全部发放到村,作为秸秆收集清运经费补助;对列入省秸秆机械化还田项目的村和多形式秸秆综合利用各类主体的补助,按照《江苏省2020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执行。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督查巡查。市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夏季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督查、指导和协调。从市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城管局、财政局、交运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泰兴生态环境局抽调人员组成八个督查巡查小组,由市禁烧办统一安排,分小组进行巡查;纪委监委、党政督查室(效能办)、禁烧办组建三个随机督查组,开展效能督查。同时,充分利用“蓝天卫士”高科技手段,对高清探头位置进行合理设置,进一步提升监控画面质量,由移动公司派员全天候监控,第一时间发现上报火情火点,凡发生漏管失控的,由市禁烧办根据合同约定扣减相关费用。秸秆综合利用项目第三方核查单位全程介入秸秆“双禁”工作,凡是焚烧或乱抛秸秆的种植户,一律不得享受秸秆综合利用补助。
市督查巡查小组在督查、巡查过程中,一旦发现焚烧、乱抛秸秆现象或接到“蓝天卫士”火点通报的,要在第一时间向相关乡镇(街道)通报情况,组织督促乡镇(街道)、村(居)迅速处置,并及时向市禁烧办报告。
对秸秆禁烧禁抛工作督查巡查失察,或者知情不报的,将严肃追究督查、巡查组的责任,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委、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问责。
各乡镇(街道)要结合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完善相应的工作网络和巡查机制,为圆满完成全市夏季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继续实行市级负责人挂钩联系乡镇制度。对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继续实行保证金制度,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调度,秸秆“双禁”期间,原则上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天都必须在岗履责;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确保有一名党政主要负责人全天候在岗;分管负责人要深入一线现场督查巡查解决问题,协调推动落实;每个党政负责人都要包片包村;各村要将每一田块落实到具体人员,实行网格化管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乡镇(街道)对向12369、12345、市长信箱收到的焚烧、乱抛秸秆举报信息,要高度重视、立即核实,在第一时间处置到位。
(三)严肃问责纪律。不论哪一级巡查队伍发现的火点、过火痕迹、乱抛秸秆,都要视情逐级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被市督查巡查组、“蓝天卫士”、第三方核查单位或群众举报发现三个及三个以上秸秆乱抛点的,约谈该乡镇(街道)分管负责人;发现火点、乱抛秸秆严重或水体出现较多秸秆的,约谈该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凡是被泰州市级以上通报火点的所在村(居)党组织书记一律免职,并全市通报,且对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严肃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凡被泰州263办公室暗访曝光秸秆焚烧乱抛或焚烧垃圾的,视同泰州通报火点处理。凡被省以上通报火点的所在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一律免职,同时逐级追究其他相关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四)严格考核奖惩。根据夏季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考核细则,对各乡镇(街道)和市督查、巡查部门进行考核,分别列入2020年度乡镇(街道)和园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内容。市秸秆禁烧禁抛和综合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执行考核文件精神,以严肃认真的态度,根据督查巡查情况实事求是进行考核;并对参加督查巡查人员制定考核办法。同时,根据2020年度乡镇(街道)和园区推动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实施细则规定,凡当年夏秋两季秸秆“双禁”工作出现一季被泰州市级以上通报(含新闻媒体)并被泰州市禁烧办考核扣分的乡镇(街道),取消乡村振兴单项奖评奖资格,如夏秋两季连续出现被泰州市级以上通报(含新闻媒体)并被泰州市禁烧办考核扣分的乡镇(街道),取消区镇(街道)综合奖和乡镇综合奖评奖资格,如“区镇合一”4个镇(街道)未获得区镇(街道)综合奖,而获得开发园区经济发展奖,则开发园区经济发展奖降一个档次。市党政督查室(效能办)将相关部门的督查、巡查工作纳入市级机关绩效管理专项工作的考核内容。市禁烧办、市农业农村局要分别对移动公司“蓝天卫士”视频监控系统项目、第三方核查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合同、强化责任,提高监控核查秸秆露天焚烧和乱抛行为的效率。
(五)加强执法查处。在秸秆禁烧禁抛工作期间,市委、市政府将组织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加大执法查处力度,进一步下移执法重心,保持高压态势。对擅自焚烧、乱抛秸秆的,根据《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200-2000元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恶意纵火、不听劝阻的相关责任人,依法严查重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暴力抗法,或焚烧情节严重、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