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简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和集体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是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哪些?
答: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如何参加和缴纳居民养老保险?
答: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以下简称人社所)或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凭本人身份证到农村商业银行各网点或各便民服务点,按年一次性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补缴以前年度保险费的,需提供由人社所出具的《缴费通知单》。
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
答: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及600元以上缴费档次(100元的整数倍),最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其中200元的缴费档次只适用于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重度残疾等四类困难群体,由市政府代其缴纳。
四、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是多少?
答:市政府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选择300元和4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选择500元至9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选择1000元至29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选择30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为鼓励上述四类困难群体多缴长缴,个人缴纳3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享受相应的补贴。
五、什么叫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答: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各类财政补贴及其利息,各类补助及其利息,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六、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1)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城乡居民;
(2)年满60周岁。
(3)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七、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居民养老金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自2019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148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每超一年增发金额低于2元的按2元执行)。
自从2020年1月1日起,我市基础养老金标准在省定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增加每人每月5元。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已经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并且当年达到65周岁的人员,从次年1月1日起,增发高龄人员养老待遇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国家规定的计发系数)。
八、如何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答:参保人员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市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核定待遇,并通过农村商业银行发放。
九、参保人员死亡后,所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处理?有无丧葬费?
答: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领取养老待遇期间死亡的,如其个人账户有余额,可以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017年1月1日(含)后死亡的参保缴费人员和待遇领取人员均可享受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200元。
十、单独享受基础养老金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950年5月10日前出生,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需缴费,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贫困人员(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低收入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及重度残疾等四类困难群体),本人无需缴费,自2018年12月起,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该项政策终止日期暂定为2020年12月31日。
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