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
现将《泰兴市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泰兴市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园区安监机构能力建设的意见》(泰政发〔2018〕27号),为规范安全生产专职安全员(以下简称专职安全员)队伍管理,发挥专职安全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切实提高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职安全员,是指各乡镇(街道)、园区协助开展安全生产监管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是做好专职安全员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专职安全员的管理包括招录、使用、考核、解聘等。
第四条 专职安全员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市安委办负责全市专职安全员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协调、建章立制、岗位培训等工作,为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颁发“安全生产检查证”。
第二章 招录与聘用
第六条 专职安全员的招聘工作由乡镇(街道)、园区组织实施,招聘工作应当严格执行《泰兴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规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实施办法》(泰编办发﹝2016﹞54号)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专职安全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向社会公开。专职安全员应当符合一定条件,招聘录用的专职安全员数量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规定。
第八条 乡镇(街道)、园区应当与招聘录用的专职安全员签订劳动合同。专职安全员的工资、保险和相关待遇由各乡镇(街道)、园区根据实际情况以不低于同类人员的标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
第九条 乡镇(街道)、园区应当按照《泰兴市安全生产工作补助发放办法》,根据年度考核结果为专职安全员发放安全生产工作补助。
第三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条 乡镇(街道)、园区负责专职安全员日常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专职安全员工作职责,落实必要的办公条件、检查装备、个人防护设备和必要的经费保障,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
(二)将专职安全员纳入本级党、团、工会组织管理,加强专职安全员队伍政治思想建设、工作作风建设、廉政效能建设,负责专职安全员日常行为规范和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建立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管理机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和一次业务分析会,制定并落实专职安全员廉洁自律、考勤和档案管理等制度;
(四)保证专职安全员专司其职,原则上不得安排其从事与安全生产监管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在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协助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完成所在乡镇(街道)、园区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专职安全员每年接受在岗教育和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重点进行法律法规以及危险化学品、建设施工、职业卫生、特种设备、电气、机械等相关知识培训。具体由市安委办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专职安全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利用职务之便,向企业索要或收受钱物,谋取个人利益;
(三)串通违法企业共同牟利,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供方便或保护;
(四)工作期间举止粗俗,寻衅滋事,挟嫌报复,刁难、谩骂、粗暴对待被检查企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六)工作期间自由散漫,不听指挥,消极怠工,且屡教不改;
(七)在企业检查时,不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专职安全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专职安全员辞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其中之一规定情形的;
(二)不胜任专职安全员工作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违反所在单位考勤、纪律和工作业绩等相关规定,且情形严重的;
(四)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的;
(五)罹患不适合专职安全员工作的疾病的;
(六)其它不能正常履行专职安全员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职安全员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的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具体责任如下:
(一)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
(二)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改正或者排除;
(三)负责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四)负责参与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管理机构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
(五)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保护、人员和财产抢救、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负责采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协助乡镇(街道)、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台帐,实现安全生产动态监管。
各乡镇(街道)、园区可以根据专职安全员的不同岗位,制定专职安全员岗位职责细则。
第十六条 专职安全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严格保守企业、单位、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按要求参加市安监局、乡镇(街道、园区)组织召开的各种工作会议,积极参加业务知识培训,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园区应对专职安全员的绩效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与个人绩效工资挂钩,充分调动专职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考核结果要作为专职安全员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专职安全员考核评议不合格,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可通过批评教育、警告和扣发一部分绩效工资等形式进行惩戒。
第十九条 专职安全员发生违法乱纪行为,或被群众举报查证属实,影响恶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市安委办每年根据对乡镇(街道)、园区的考核结果对在编在岗的专职安全员发放奖励。考核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的,分别按照不同的标准为专职安全员发放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专职安全员协助监管区域(行业)内当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有影响的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安全生产工作补助和所有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泰兴市安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