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管理的通知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执法执勤车辆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的改革成效。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公务用车平台建设是巩固公车改革成果、保障车改后公务活动的重要举措。根据省车改办和财政厅关于地方车改后公务用车平台建设部署要求,经请示市政府,我市执法执勤用车全部纳入公务用车信息化平台管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平台使用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切实提高车辆信息化管理水平。
二、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车智能化管理服务平台管理的有关要求,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的标识、定位系统、基础信息、运行信息的维护,确保信息更新及时、完整准确。
三、当前全省执法执勤车辆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只减不增”,一般执法执勤用车使用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各单位配备更新车辆必须在核定编制内先报废再更新,且不得高于规定配备标准。
四、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阶段执法执勤车辆用车实行派驻委托管理模式,用车日常管理由车辆所在部门负责。车辆管理模式将根据上级执法执勤车辆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五、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执法执勤车辆管理,严格遵守公务用车纪律,建立健全用车管理制度,明确使用条件、范围以及申请、审批、使用流程等,确保车辆严格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岗位。
六、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其余执法执勤用车均需喷涂上级规定的制式标识或行政执法标识。各单位要认真核实车辆标识并将喷涂后照片及时上传至公务用车信息平台,做到准确喷涂、应喷尽喷,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七、各单位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执法执勤用车资产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车辆信息及时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处置车辆或更改车辆使用性质。
八、各单位要定期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严禁一车双牌、一车多牌,严禁普通公务活动使用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违规使用等情况发生。
泰兴市财政局
2018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