虹政发〔2018〕99号
关于缴纳公路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管理,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履约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镇将推行公路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履约保证金的缴纳时间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必须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凭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
二、履约保证金的缴纳金额和方式
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足额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缴纳金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缴纳可以采用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招标人或建设单位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一种形式。
三、履约保证金的返还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招标人及时退还工程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合同另行约定的除外。
四、督导检查与监督
镇政府将加强对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按保证金缴纳的形式、金额、返还情况,及时汇总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汇报。同时,招标人应推行履约保证金信息公开制度,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镇政府将健全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对公众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复核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