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01/2017-00113 分 类 部门(乡镇)文件
发布机构 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07-31
文 号 时 效

关于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7-07-31 00:00 访问次数:

泰卫计〔2017〕59号

关于严格控制规范管理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编外人员的实施办法

各医疗卫生单位,各乡镇卫生院,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使用编外人员,严格控制编外人员总量,结合卫计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

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管理遵循“依法依规、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先批后用”原则,严格控制编外人员使用岗位和数量,坚持总量管理、按需使用,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建立健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编外人员管理长效机制,依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提高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范围和对象

全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招聘使用的非在编工作人员。不包括服务外包、季节性临时用工等人员。

具体要求

(一)规范编外人员岗位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岗位主要为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和部分辅助性岗位。事业单位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涉密岗位一律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编外人员一律不得在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任职。

(二)规范编外用工计划管理

1、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未经审批一律不得擅自使用编外人员。各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书面向市卫计委提出编外用工计划申请,由卫计委统一审核并上报。用工申请应写明具体用人单位、用工原因、用工岗位、用工人数、用工期间、工资总额等。

2、坚持“总量控制,从严把握”的原则核定编外用工计划。现有在编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一律不得使用编外用工。超出单位经费保障能力的不得使用编外用工。按照“办事不养人,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可以推向市场实行服务外包的,原则上不予核定编外用工计划。

3、各单位编外用工可在当年提前一个月向市卫计委提交《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备案表》(附件一),经市卫计委审核报市编办备案同意后方可聘用编外人员。

(三)规范编外人员招聘程序

编外人员聘用工作由用人单位在经核准的编外用工计划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订招聘简章,由市卫计委审核后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招聘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

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愿意履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编外用工义务,身体健康且能胜任岗位工作,具备岗位要求的年龄、学历、专业、资格或能力等。

3、用人单位应与新聘编外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15日内,填写《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变动备案表》(附件二),报市卫计委审核后报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四)规范编外人员日常管理

1、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编外用工的日常管理制度,完善人员进出手续,建立并维护编外人员信息台账。加强编外用工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岗位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

2、编外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等事项,按《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编外人员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5日内,填写《泰兴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变动备案表》报市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编外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留用续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返聘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需报卫计委及市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批准。

5、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工资待遇按照以岗定酬的原则,综合考虑编外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年限和工作表现、年度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编外人员工资福利,并依法依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切实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探索规范用人新举措

积极倡导购买服务,鼓励各单位按照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向社会购买服务,降低用工成本。根据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公立医院逐步实行人员编制备案制

四、组织实施

(一)建立长效联动管控机制

市卫计委负责指导和监督下属单位编外人员的规范管理;用人单位负责编外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严肃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每年12月底前,各单位要对本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和日常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市卫计委。市机构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招聘使用编外人员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如有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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