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安监办、园区安全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6〕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加油站安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你们遵照执行。
一、加油站属于独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均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乡镇(街道)、园区要严格按照本条规定,落实辖区内加油站的属地管理职责,参照其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开展责任状签订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的所有加油站(点)日常监管检查,着重检查已取证加油站是否存在非法改、扩建,私自更换危化品储罐等违法行为;加油点是否存在私设危化品储存设施,非法经营汽油、柴油(闪点≤60℃)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停用违法设施,从重处罚。
三、各地区要督促加油站:落实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培训,加强应急管理,加强设备设施管理,规范装卸油作业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等特殊作业管理。要督促指导加油站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泰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