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82X/2016-00331 分 类 法规公文
发布机构 泰兴市黄桥镇 发文日期 2016-03-21
文 号 黄政发[2016]30号 时 效

关于开展全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1 00:00 访问次数:

各用人单位:

根据泰兴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泰社险〔201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20167月至20176月期间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我镇辖区内所有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

二、时间和地点

申报时间:201645日至201647日。

申报地点:黄桥镇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便民服务中心二号楼二楼会议室)。

三、缴费基数申报

缴费基数的申报要严格按照从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口径计算的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参保单位按规定如实填报《泰兴市企业职工20167月至2017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同时携带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资料:

12015年全体职工花名册(含中途离职人员)。

2201512月经职工签字领取的全体职工工资发放表(银行发放的必须同时提供相应的转账支票或现金支票)复印件。

32015年度工资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账册原件和复印件(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还需提供2015年度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反映工资发放情况的相关账册;外资企业需提供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财务指标补充资料表、外商投资情况表等与工资总额有关的报表和账册)。

4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含复印件一份)。

5、其他与缴费基数申报有关的资料。

四、缴费基数的确定

120167月至20176月期间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标准确定。

2、对已通过预审的参保单位,参保人员2015年工资收入超过基准数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5年工资收入低于基准数60%的,按照基准数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保人员2015年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3、对未参加预审的参保单位,从20167月起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待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再按照规定结算。

五、缴费基数的上报

参保单位须携带U盘,并凭审核通过的《泰兴市企业职工20167月至2017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拷贝《2016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分解名册》。

在打印或拷制的《2016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分解名册》中的工资一栏里填写(录入)每名参保人员的单位月缴费基数(平均数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表上的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

对《2016年度职工缴费工资分解名册》需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间安排并携带所有申报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在531日前报送市社保处二楼9-11号窗口(参保人数20人以上的单位需报盘和A4纸的纸质申报名册)收理。

附件:《泰兴市企业职工20167月至2017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黄桥镇人民政府

2016321

泰兴市企业职工20167月至20176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 社保代码: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申报

2015年职工人数

工资总额(万元)

本期申报

缴费人数

年缴费基数(万元)

期初

期末

当期月人均缴费基数(元)

拟申报2016年度月人均缴费基数(元)

单位填报

社保处核定

人数

工资总额(万元)

人数

工资总额(万元)

2015年减少参保人员

——

——

社会保险不在本单位人员

聘用退休人员

劳务租赁人员

托管中心托管人员

高管等超过缴费最高标准

经核,该单位2016年实际职工人数 人,社会保险应缴费人数 人,年缴费基数 万元,核定月人均缴费基数 元。如该单位瞒报虚报职工人数、参保人数、工资总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企业申报人签字: 社保处经办:

单位法人(负责人)签章: 复 核:

填 表 说 明

1、本期申报月人均缴费基数=本期申报年缴费基数÷本期申报缴费人数÷12

2高管等超过缴费最高标准工资低于缴费最低标准对应的工资总额栏应填列该类人员2015年在本单位期间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中超过缴费最高标准或低于缴费最低标准的差额部分。

3、社会保险不在本单位人员须提供参保证明;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复印件;劳务租赁人员需附代发工资或劳务结算凭证及协议,有其它项目的也需提供相应的资料。对工资总额与缴费基数的差额部分,如缴费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申报数。

4、请参审单位人员携带单位公章、工会印章和法人(负责人)印章。

5、本表中所有信息、数据必须按实填写。

6、本表一式三份,缴费单位、乡镇(街道)人社所、社保经办机构各一份。单位如有其他情况请另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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