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居),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迎接国家审计署今年8月对全镇民政社会救助工作的抽查审计,加强社会救助与扶贫工作的有效衔接,努力做到“精准救助”,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泰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办法(试行)》和《民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定》(泰民〔2014〕208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清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清理的原则和目的
坚持精准化、“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开、公平、公正”、每户必到和动态管理原则,发扬“钉钉子”精神,及时纠正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推动社会救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核查范围
2016年3月底在册的全镇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等人员。
(一)城乡低保对象
重点核查清理以下20类人员:
1、家庭经济条件好转,人均收入超过现有低保标准的(城镇570元/人•月、农村420元/人•月);
2、自然减员的人员:出嫁、死亡、服刑、户籍迁出本市的(大中专在校学生除外);
3、已领取补助、退休金、遗属补助人员;大中专毕业已就业人员;
4、农村低保中的“拆户”、“合户”、“多户一证”和平均分配低保金的对象;
5、家庭拥有或使用柜式空调、摄像机、汽车、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6、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饲养名贵宠物观赏的;
7、在就业年龄内(男18-60岁,女18-55岁),有劳动能力,能自食其力,拒绝参加就业再就业培训的,或经就业机构1年内两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8、国家工作人员、村(居)委会干部及其亲属不符合低保条件而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
9、享受低保人员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收入,但其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具有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且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
10、程序不合法、不规范或相关证明材料不全的,群众举报反映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不配合调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不服从管理的;
11、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2、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家庭;
13、具有有价证券买卖或者其他投资行为的家庭;
14、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并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的家庭;非因拆迁原因,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购买商品房或者超过标准面积的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兴建或者购买非居住用房的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之前一年内或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装修住房并且装修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
15、家庭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家庭;
16、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家庭;
17、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18、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人员;
19、各类服刑、劳动教养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20、不在本地工作、生活、学习而户口在本地,即空挂户的,人户分离一年以上,无法准确核实收入情况的。
(二)农村“五保”、城市“三无”人员
重点核查清理以下4类人员:
1、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具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对2001年落实财政转移支付“五保”待遇的,此次暂不核减);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3、年满16周岁且有劳动能力的(已满16周岁,但不带薪在学校读书的,可以继续享受);
4、已经死亡和户口迁出的。
(三)孤儿
重点核查清理以下3类人员:
1、已经死亡和户口迁出的;
2、年满18周岁的(已满18周岁,但不带薪在学校读书的,可以继续享受);
3、重新查找到亲生父母,且父母具有抚养能力的。
(四)上世纪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重点核查死亡人员。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5月10日前)。以村(居)为单位,组织开展开展自查自纠,分“三步走”:
1、动员部署。镇成立王晓云为组长,顾同泉、钱 萍、沐兴俊、刘新明为副组长,黄余泽、徐国璋、严典华、周翠竹为成员的民政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清理工作班子,工作班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黄余泽兼任办公室主任,秦跃明、朱延凤、张武建、樊卫华等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各村(居)张榜公示现有民政社会救助对象。召开核查工作动员会议,部署工作任务,组建工作班子,培训工作人员,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通过广播、张贴公告、宣传标语、会议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法规,让广大群众特别是救助对象了解救助的条件、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保障标准,明确核查内容。【村(居)动员会议后,及时将现有民政社会救助对象公示图片(含电子档)、会议记录(A4纸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工作班子名单(含入户核查工作人员)、清理活动进度表(一)及会议全景5寸照片上报镇民政办】
2、入户核查。分工镇干牵头组织村(居)会计站长、人大代表、党员代表、所在组的中心户长等6-7人组成核查小组,结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并参照《泰兴市城乡有关行业收入测算参考基本标准》,全面了解对象户的人口、财产和家庭收入等情况,重新核算家庭收入,该增则增,该减则减,入户核查率必须达到100%。要求如下:
一是认真调查摸底。主要查清3个方面的情况,人口信息、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人口信息,即家庭人员组成结构、户口性质、劳动能力、健康状况、子女入学情况等,以及赡抚(扶)养人家庭人员组成结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劳动能力需描述详细,健康状况须查明病残史、病残费用(年度)以及近期病残情况。收入状况,即家庭成员、赡抚(扶)养人收入来源,包括土地承包(租赁)、养殖、就业务工、经商投资以及其它收入情况等,查明土地承包(租赁)田亩、养殖规模、就业务工地点以及工种(如打零工,须注明具体工种)、经商投资项目等。财产状况,即房屋、贵重物品、车辆、电器、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房屋情况包括:几套住房、房屋结构、房屋性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性质,如商品房须注明面积)、装修水平等。要检查对象户的存折是否在本人手中,是否按时足额领取救助金。
二是收集佐证资料。要求对象户重新提供相关近期的佐证资料。在调查摸底中了解到的3个方面的情况,必须要有相应的佐证资料证明,做到前后呼应,例如:户口簿、伤残鉴定报告、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社保状况查询记录、就失业登记证、房产证明、就业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证明、在校在读证明、银行出具的储蓄证明等。根据《泰兴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办法(试行)》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拒绝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部门对申请者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如不及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的对象户,予以核减。
三是准确填报表格。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核查人员以及对象户均须在调查表上签字确认。按照序时进度,及时报送进度表。
四是规范整理归档。必须做到一户一档,按照目录整理归档,目录如下:对象户情况简要介绍、入户调查表、赡抚(扶)人家庭情况调查表(儿子被招婿或女儿出嫁的填报)、相关佐证资料。
入户调查结束后,村(居)及时将民主评议时间及地点公示,公示时间不低于5天。【公示结束后,及时将公示5寸照片(含电子档)上报镇民政办】
3、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入户核查组全体成员、村两委会干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村(居)民代表、中心户长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民主评议会议由村(居)党组织书记主持,程序为:⑴宣讲政策。由主持人介绍评议组人员情况,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镇分工干部宣讲低保资格条件、补差发放、动态管理、家庭财产和收入核算等政策规定。⑵介绍情况。由入户调查组成员介绍被评议对象的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⑶现场评议。对陈述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⑷无记名投票。组织评议组成员对上述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得赞成票70%以上的继续保留,对符合保障条件或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形成评议结论,评议组所有人员应对评议记录和评议结果签字确认,并将完整材料报送镇民政办。村(居)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民主评议结论及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重新公示。【公示结束后,及时将附件2、3、4、5、6、7、8、9,有参与评议人员签字加盖公章的评议记录、投票情况汇总表、评议会议全景5寸照片(含电子档)、公示5寸照片(含电子档)、核减表及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死亡人员名单于5月6日前上报镇民政办】
(二)整顿规范(5月11日—5月20日)
1、抓好整改落实。经公示无异议后,镇民政办要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调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要及时纳入救助保障范围,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建立申请受理和停保告知制度,困难群众申请救助,镇民政办受理后要出具受理申请告知单,告知其办理程序、要求和时限;动态管理调出的人员要出具停保告知单,告知其已不符合救助保障条件,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
2、完善档案资料。对民政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资料完整,并做好网上录入工作。村(居)、镇民政办要建立永久固定的救助对象公示栏,将享受低保、五保家庭户主姓名、家庭成员情况、收入情况和保障金额等长期公示。要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干部近亲属申请低保单独登记备案制度,将备案表报镇民政办进行备案,并在公开栏中单列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检查验收(5月21日—6月20日)
第一阶段:镇民政办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对部分村(居)进行核查,做到每户必到。
第二阶段:市民政局从乡镇(街道)民政办抽调人员组成督查小组,对部分村(居)进行核查,做到每户必到。
第三阶段:市民政局联合多部门组成检查验收小组,采取抽查的方式,对部分村(居)核查清理活动进行检查验收。结合2015年度信访举报情况,对检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3季度,市民政局将对所有在册和新增低保、五保等社会救助对象名单进行集中公示。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核查清理活动,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城乡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村(居)要高度重视,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分工镇干亲自抓,村(居)党组织书记是直接责任人,实行村(居)干部包组包户,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核查清理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2、注重工作实效。各村(居)要抽调熟悉业务、懂政策、负责任、能力强的人员组成核查组,依照保障对象花名册,认真入户进行核实,不得走过场、图形式。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并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完成核查清理任务。
3、确保社会稳定。各村(居)要认真做好清理对象的思想工作,防患于未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具体理由,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安抚工作。要及时调查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对矛盾突出的问题,要积极引导,妥善处理,防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激化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责任追究
1、无故阻碍、拒绝受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申请不审核、不上报,给予批评教育并纠正;不按规定开展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审核上报、张榜公示、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登记和定期复核等工作或工作流于形式的,给予通报批评。
2、建立并完善首问负责、办结制,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准备的材料明细,待申请材料收集完备后视作受理申请,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7天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上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办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给予批评教育。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的,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应主动配合调查,出现人员增减、生活条件、财产状况等情况变动时应主动报告,否则,由市民政局或者镇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予以清退,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冒领款物退交之前,不再受理其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违规冒领的款物由所涉村(居)负责追回并上缴财政;对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其之前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在之后的保障期限内逐月扣除一定数额,直至扣完为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因主观原因审核不严的,给予批评教育。弄虚作假的,或者因低保日常服务、管理组织不到位和监管不力导致出现“人情保”、“关系保”、“轮流保”、“搭车保”、“漏保”、“照顾保”、“遗留问题保”等现象以及出现二次分配、平均分配低保金等问题的,或者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监控不到位、动态管理不落实导致最低生活保障金调增、调减、停发不及时的,将作为“蜗牛奖”线索报送镇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5、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吃拿卡要、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者贪污、挪用、冒领、扣压、分摊、拖欠、虚报、套取、私分最低生活保障、优抚、尊老、项目等民生资金的,视情节轻重,按照党纪政纪进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镇、村(居)工作人员不及时处理或者不按规定处理最低生活保障来信来访问题,导致矛盾激化的,将作为“蜗牛奖”线索报送镇效能监察领导小组。
7、责任区分:此次核查清理活动的主体是各村(居),村(居)党组织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居)具体业务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附件:1.泰兴市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清理活动进度表(一)
2.泰兴市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清理活动进度表(二)
3.泰兴市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情况汇总表
4.泰兴市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登记备案表
5.泰兴市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
6.赡抚(扶)养人家庭状况调查表
7.泰兴市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入户调查表
8.泰兴市孤儿入户调查表
9.佐证资料粘贴处
黄桥镇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附件1: 泰兴市黄桥镇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清理活动进度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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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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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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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召开会议 |
是否组建工作班子 |
是否业务培训 |
是否入户调查 |
入户调查计划完成时间 |
民主评议前公示时间 |
召开民主评议时间 |
民主评议地点 |
张榜公示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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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村(居)主任: 村(居)党组织书记: 分工镇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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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村(居)存档,一份报镇民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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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泰兴市黄桥镇社会救助对象核查清理活动进度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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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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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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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议时间 |
村(居)民总户数 |
村(居)民总人数 |
评议前低保对象户数 |
评议前低保对象人数 |
评议前低保对象户数占村民总户数百分比 |
评议前低保对象人数占村(居)民总人数百分比 |
评议后拟保留低保对象户数 |
评议后拟保留低保对象人数 |
拟保留低保对象户数占村(居)民总户数百分比 |
拟保留低保对象人数占村(居)民总人数百分比 |
评议后低保对象户数占村(居)民总户数下降百分比 |
评议后低保对象人数占村(居)民总人数下降百分比 |
评议结果是否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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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村(居)主任: 村(居)党组织书记: 分工镇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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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村(居)存档,一份报镇民政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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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泰兴市黄桥镇城乡低保核查清理情况汇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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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
填报日期: 2016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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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 |
农村居民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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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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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清理前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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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清退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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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清理后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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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退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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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清退情况分析 |
核查清退总数 |
“人情保”对象清退数 |
“错保”对象清退数 |
“长期保”及其他对象清退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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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户数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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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村(居)主任: 村(居)党组织书记: 分工镇干: |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村居存档,一份报镇民政办。
附件4:
泰兴市黄桥镇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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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享受低保情况登记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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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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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基本情况 |
低保对象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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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任职单位 |
职务 |
姓名 |
享受人口 |
身份证号 |
关系 |
月保障金额 |
符合低保困难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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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人: 村(居)主任: 村(居)党组织书记: 分工镇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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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村居存档,一份报镇民政办。 |
附件5:
泰兴市黄桥镇城乡低保入户调查表
________村(居) 类别: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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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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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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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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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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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户主关系 |
户口 性质 |
出生日期 |
从业状况 |
月收入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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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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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情况 |
住房 |
类型 |
楼房□ 平房□ 其他□ |
性质 |
私有□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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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 |
未装饰□ 中等□ 豪华□ |
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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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 电器 |
空调□ 电脑□ 彩电□ 冰箱□ 全自动洗衣机□ 微波炉□ 高档音响□ |
交通工具 |
汽车□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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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
高档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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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档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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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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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亩 |
其他家庭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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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情况 |
农业收入 |
务工收入 |
经商收入 |
财产性 收入 |
其他收入 |
家庭年收入合计 |
人均月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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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情况 |
保障人口 |
保障人姓名 |
原月保障金额(户) |
核定后月保障金额(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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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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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户主签字: |
调查员签字: |
村(居)委会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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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收入情况指核查前一年度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
2、健康状况若为残疾请注明残疾类别及等级。
3、在相对应栏内打“√”。
4、“户主签字”栏,要求户主亲自签字,如户主没有签字,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附件6:
赡抚(扶)养人家庭状况调查表
________村(居) 类别:城市低保□ 农村低保□ 年 月 日
赡抚(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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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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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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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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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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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与本人关系 |
户口 性质 |
出生日期 |
从业状况 |
月收入 |
健康 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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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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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情况 |
住房 |
类型 |
楼房□ 平房□ 其他□ |
性质 |
私有□ 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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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 |
未装饰□ 中等□ 豪华□ |
建筑面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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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 电器 |
空调□ 电脑□ 彩电□ 冰箱□ 全自动洗衣机□ 微波炉□ 高档音响□ |
交通工具 |
汽车□摩托车□ 电动助力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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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 |
高档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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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档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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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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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亩 |
其他家庭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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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情况 |
农业收入 |
务工收入 |
经商收入 |
财产性 收入 |
其他收入 |
家庭年收入合计 |
人均月 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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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抚(扶) 人收入情况 |
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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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赡抚(扶) 人签字: |
调查员签字: |
村(居)委会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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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收入情况指核查前一年度12个月的家庭收入总和。
2、健康状况若为残疾请注明残疾类别及等级。
3、在相对应栏内打“√”。
4、“赡抚(扶)签字”栏,要求赡抚(扶)亲自签字。
附件7:
泰兴市黄桥镇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入户调查表
_______村(居) 类别:城市“三无”□ 农村五保□ 年 月 日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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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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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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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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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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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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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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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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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活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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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亲属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是否申请人的法定扶养义务人 |
健康 状况 |
年经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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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户主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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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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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会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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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泰兴市黄桥镇孤儿入户调查表
黄桥镇 村 组 年 月 日
孤儿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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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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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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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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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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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父母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目前状况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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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及主要家庭成员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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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
户主签字: |
调查员签字: |
村(居)委会
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