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82X/2015-00431 分 类 法规公文
发布机构 泰兴市黄桥镇 发文日期 2015-03-06
文 号 黄政发[2015]24号 时 效

关于印发《黄桥镇消防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06 00:00 访问次数:

各村(居),机关各局、办、中心,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黄桥镇消防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学习贯彻,为新时期“黄桥决战”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黄桥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6

黄桥镇消防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全镇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镇实际,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确保火灾形势总体平稳,为新时期“黄桥决战”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部门依法监管,全力构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坚持单位全面负责,稳步提高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坚持统筹发展,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全面改进消防安全社会管理服务;坚持科技支撑,大力提升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主要目标。2015年底,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有效建立,全面建成基础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和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火灾事故总量稳中有降,有效预防较大火灾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四)全面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是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企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渔船等所有者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第一责任,生产经营性场所、居住出租房屋承租方、渔船经营者要履行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多产权多业主建筑要明确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的消防管理职责,尤其是高层多业主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要严格执行《泰州市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高危单位,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切实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真正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

(五)强化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消防安全各项具体工作;其他负责人要抓好各自分管行业和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要明确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安全工作,组织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内容,严格督查考评。要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单位每年要将本辖区消防工作情况向镇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六)落实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要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机制,强化火灾隐患排查,形成监管合力。经发、建设、城管、旅游、文化、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工地、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旅游景区(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综治、安监、市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规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每半年对消防安全形势进行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估,及时报告镇政府;要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及公众生命安全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的消防安全相关工作职责,并与村(居)加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不断提升火灾预防水平

(七)创新消防管理方式。着力开展火灾事故防范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火灾事故的防范组织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科学治理能力。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单位信用、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消防安全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进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质监、公安消防部门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督促相关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活动。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推广使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网格系统,以村(居)、街区(楼院、住宅小区、居民小组)为单位划分网格,落实人员,分片定责。推行建筑消防设施服务外包,提高建筑消防设施完好率。推行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要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并积极鼓励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评估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作为消防安全分级管理、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等参考依据。

(八)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镇建设局要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推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教育、民政、人社、卫生、文化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生产、储存装置不得投入使用,安监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市管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依照《消防法》和《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查处。

(九)严格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建设、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作业期间应撤离居住人员,并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按照相关规定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切实加强建筑材料使用防火性能的源头监管。

(十)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公安消防工作部门牵头,会同安监办要加强日常排查治理,逐步建立辖区单位“户籍化”消防安全档案,实时跟踪监督消防安全状况,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屋、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建筑、农村老旧民房等场所以及城乡结合部、城市老街区、“城中村”等区域为重点,深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电气线路、消防车通道等方面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区域性火灾隐患,由镇政府组织实施整治,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严重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镇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报告后,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专家库,强化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要建立完善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机制,发动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十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深化消防宣传进家庭、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人员密集场所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充分运用各种媒介依法履行消防宣传职责,开设消防宣传专栏,做好消防公益宣传。科技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科普活动。司法行政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教育纳入普法教育计划。要依托学校、科技馆、博物馆、社区教育馆(室)等设施,充分运用多种教育手段,加强对老人、妇女、儿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与消防工程、消防管理相关的专业和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全镇中小学要在相关课程中落实好消防教育,确保学生每学期接受消防教育不少于2课时、开展全员应急疏散演练不少于1次。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确保每个村(居)、每栋住宅设有1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每年至少组织居民开展1次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人员密集场所要在醒目位置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疏散出口路线、提示灭火逃生设备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

(十二)强化消防安全培训。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内容,组织村居、部门有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公安消防部门要组织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村(居)委会负责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负责人、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消防志愿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各单位要定期对员工、保安和从事电工、电气焊作业、危化品特种作业等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要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人社、安监、工会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培训内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护、检测、操作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以及消防产品生产、维护、销售人员等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四、着力夯实消防工作基础

(十三)完善消防管理体系。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完善《黄桥镇建设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规定》、《消防中介组织管理规定》、《黄桥镇消火栓管理办法》、《黄桥镇高层多业主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在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等方面,制定并执行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

(十四)强化消防科学技术支撑。积极推广科技含量高、功能先进的火灾技防物防产品。在“三合一”场所、家庭旅馆、居住出租房屋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因地制宜推广使用智能报警、逃生自救等火灾技防物防产品。推广应用消防新产品、新装备、新技术、新材料。

(十五)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科学编制修订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对没有消防规划内容的城乡规划不得批准实施。2015年底前,要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新建城区、旧城改造区、旅游景区、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块在抓好总体规划的同时要开展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规划专篇的编制。进一步深化消防平安村(居)建设,农村的消防规划要紧密结合新农村建设,做到“同规划、同建设、同发展”。经发、建设、城管、供水、供电、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新、改、扩建道路的同时,要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同步设计、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修建消防取水口,并结合农村供水、水利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修建消防水池、消火栓等消防取水设施,提高村镇消防供水能力。根据镇区道路拥堵状况,建立保障消防车出警时快速通行的救援通道。

(十六)大力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2015年底前,镇政府制定出台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建设标准、装备配备、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等。在行政村、社区全面推行治安、消防合一的志愿消防队,2015年底前,除已建镇专职消防队外,所有村(居)应建立志愿消防队。巩固和发展单位专职消防队建设,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检查、初起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各类专职(志愿)消防队由镇政府负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训练。非现役消防员工资待遇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从事的高危险职业相适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办理住房公积金,参照有关标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非现役消防队伍集体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十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团体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界人士参与消防工作。要探索设立消防公益基金,用于公民参加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公益性奖励等。对热心消防公益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奖励。要发展、壮大、巩固消防志愿者队伍,完善消防志愿服务保障机制,充分发挥消防志愿服务的专业优势,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预防和整改火灾隐患、消防安全救助等公益活动。

(十八)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要依托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优势专业队伍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灭火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社会联动机制。建要依托公安消防门、专职消防队和其他应急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扑救和地震等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战术研究和应用,强化指战员专业训练,加强执勤备战,不断提高快速反应、攻坚作战能力。积极推进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中心规划建设,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加大装备设施投入力度,建立平战结合、遂行保障的战勤保障体系。要加强消防训练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设,优化消防装备结构。要完善各类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响应联动、力量集结、现场处置等实战性演练,提高协同配合实战能力。要建立应急救援工作评估机制,每年对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不断提高整体应急救援水平。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

(十九)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工作格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站、专职消防队、村(居)消防管理员“四位一体”的消防组织体系,不断夯实火灾防控基础。进一步完善镇消防工作机制,落实办公场所和人员,并将消防工作经费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公安派出所要设立消防工作办公室,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职责。专职消防队要积极发挥作用,切实承担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等职能。村(居)要确定消防管理员,组织群众力量开展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二十)严格消防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要健全科学合理的消防工作绩效评价考核体系,每年对消防工作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的依据之一。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经常性开展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对消防工作业绩突出、消防工作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二十一)建立实施消防安全问责制。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政府和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在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工作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各部门因思想不重视、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实行责任倒查,严格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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