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行业协会(商会):
自2009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管理的意见》实施后,我市行业协会(商会)经过整改和重新登记,已基本实现政会分开和民间化。但是,还存在少数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未完全脱钩的现象。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 要求,根据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安排,市编办和民政局研究制定了《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4日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为目标,实现行业协会商会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无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兼职;做到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我市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脱钩的范围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指行业协会和异地商会),存在以下情况的,要按照本方案进行脱钩:
(一)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的;
(二)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的;
(三)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工作人员)兼任行业协会商会职务的。
三、脱钩的内容
各行业协会商会必须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一)人员脱钩。现职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必须退出;退(离)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兼职的,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行政机关不得长期借调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
(二)财务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实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必须设立独立的账号,独立核算,不得与行政机关会计合账或实行财务集中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应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不得由行政机关的会计和出纳兼职。
(三)资产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财产不清晰的,必须完成资产划分,明晰产权归属。
(四)职能脱钩。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无隶属关系,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行政机关可结合脱钩工作和转变政府职能相关要求,将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性质的职能转移出去,行业协会商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章程和自身情况承接相关事项。
(五)机构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应设独立的办公场所,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5年4月1日至5月1日)。各单位要脱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脱钩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精心组织、严明纪律、宣传发动,确保如期完成脱钩工作。
各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要求对本行业协会商会的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和机构等方面情况逐项进行自查自检,并及时填写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情况表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
(二)实施阶段(2015年5月1日至8月1日)。各行业协会商会在自查自检的基础上做好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做到政会分开、财产独立、人员分离、职能分开。各行业协会商会应及时将脱钩后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办公地点、章程、会员组成等资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发生变更登记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行政机关应主动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
(三)总结阶段(2015年8月1日至9月30日)。市民政局将加强对社会组织脱钩工作的指导,掌握动态、检查督查。对在规定时间内脱钩不到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将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的规定,对行业协会商会下发整改通知。经整改无效的行业协会商会将引导其注销,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市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撤销登记。
市民政局负责总结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情况,经汇总整理后,向市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做好动员教育,制定工作计划,有条不紊地按期完成工作。
(二)严格执行。脱钩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要严格依程序办事,扎实细致工作,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和问题,既达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目的,又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的健康发展。
(三)及时反馈。各行业协会商会于2015年10月10日前将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情况表(附件1)书面报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87711814)。市民政局将脱钩工作情况于10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
附件: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情况表
附件: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填表时间:
(一)现职及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荣誉)职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专职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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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社团职务 |
工作单位 |
单位职务 |
批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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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退(离)休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行业协会商会名誉(荣誉)职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专职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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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社团职务 |
原工作单位 |
原单位职务 |
退(离)休时间 |
委托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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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期借调到行政机关工作的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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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社团职务 |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借调单位 |
借调到行政机关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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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专职工作人员指与行业协会商会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
2、长期借调指在借调单位工作半年以上。
(四)住所情况
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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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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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产权 |
产 权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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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
租赁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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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无偿提供 |
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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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无偿提供 |
使用期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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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 |
□是 □否 (请打“√”) |
(五)财务情况
人民币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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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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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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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币银行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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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财会人员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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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会计执业资格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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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票据种类 |
□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会费收据;□捐赠收据;□税务发票;□其他 |
税务登记 |
□国税 □地税 □未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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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会计制度 |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 □其他。 (请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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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行政机关会计合帐 |
□是 □否 (请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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