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志:
我结合发展党员工作实务对《细则》进行解读,主要从“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修订的主要特点,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如何保证细则的有效实施”等四个方面与大家一起学习。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队伍建设,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部署。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对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罕见的。
201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对严格发展党员程序、提高发展党员质量等提出明确要求。
2013年6月,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千千万万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党的执政使命要靠千千万万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完成,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必须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
2014年5月28日,中央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7月下发了《2014—2018年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
由此可见,近两年,中央对党员发展和管理工作重视程度前所未有,层级之高前所未有。
一、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可以归纳为“三个体现一个遵循”,即:体现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体现了实践探索的新经验,是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重要遵循。这次修订,保持了试行《细则》框架和内容的总体稳定。主要修订内容是:
一是将中央提出的“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写入总则(198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
新细则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这次修订,将十六字总要求写入《细则》总则。准确理解和把握十六字总要求,应注意以下几点:
1、以控制总量为重点,实行发展党员总量调控,使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增长控制在适当速度,党员队伍保持适度规模。中央提出,未来10年,全国党员数量年均净增1.5%左右。通过查阅历史统计数据可以发现,2004年,全国发展党员数量241.8万名。此后,这一数据逐年攀升。2012年,全国发展党员数量达到近年最高的323.3万名。2013年,全国共发展党员240.8万名,较2012年减少82.5万名。这是近十年来全国发展党员数量首次降低。在发展党员数量下降的同时,2013年全国党员总数的增幅也比2012年下降1.3个百分点。从我市看,2012年之前我市每年发展党员约1000名,2013年发展党员951名,今年计划发展845名。
问题:发展党员为什么要定计划、分指标?
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是对一个时期发展党员工作进行部署和安排的重要手段。采取自下而上申报,再自上而下审批的方式确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有利于将中央和省市委发展党员工作部署与基层党组织实际有效结合起来,有利于对面上发展党员工作进行有效调控,既可以从宏观上把握发展数量,还有助于通过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优化结构、提高质量。
当然,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是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适当调整,但贯穿始终不变的是要确保发展党员质量。
2、以优化结构为关键,根据不同群体、行业和岗位特点,确定发展党员的重点,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目前,党员队伍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方面,非公有制企业党员数量稳步增长,但党员占比仍然较低。非公有制企业在岗职工9914.4万名,其中党员439.3万名,占比4.4%,而全国党员占全国人口比例为6.4%,公有制企业党员占职工比为23.4%。另一方面,农民工党员比重偏小,发展农民工党员工作比较薄弱。农民工是城市化的生力军,进入城市、进入工业企业的农民工是比较先进的、是积极向上的。目前,农民工党员208.6万名,占全国党员总数的2.4%,而农民工总数2.5亿人,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9.8%,农民工党员仅占农民工总数的0.8%。在农民工中发展党员难的问题依然突出,吸收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入党,这方面的工作我们要抢抓。
优化党员队伍结构的具体要求: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要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1)着力在工人中发展党员。在国有企业,重点发展生产一线班组长、业务骨干、技术能手特别是优秀青年工人入党,做到关键岗位、艰苦岗位有党员,实现党员在生产班组的全覆盖。在非公有制企业,重视在生产一线职工、专业技术骨干及经营管理人员中发展党员,积极稳妥做好在出资人中发展党员工作。注重把生产经营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生产经营骨干,引导广大职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2)继续做好在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以村组干部、返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务工经商人员、致富能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会员和大学生村官为重点,加大发展党员工作力度。注重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做好在思想政治素质好、有文化、有一技之长、能带头致富并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优秀青年农民中发展党员工作。
(3)重视在优秀青年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学校党组织特别是高等学校党组织要进一步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对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青年教师,要选择党性观念强、业务水平高、在青年教师中有影响的党员专家教授和党员领导干部专门联系培养,及时把他们中的优秀分子吸收入党。做好在科研院所、文化单位、卫生机构以及社会组织等知识分子相对集中地方的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高度重视将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优秀分子培养成党员。
3、以提高质量为核心,坚持党员标准、加强培养教育、严格日常管理、严肃纪律要求,着力提高党员队伍整体素质。
4、以发挥作用为目的,引导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立足本职、干事创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十六字”总要求是一个有机整体,要准确理解,全面把握。
二是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提出了新要求。比如,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这一块,把党章中扩充了什么样的人可以入党,补充了进来,列为第五条。当然第六条、第七条等都是新补充的。比如,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单列为第三章。
三是细化了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的要求。目前,全国流动人口达到2.5亿左右,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作出规定十分必要。《细则》主要从4个方面对这项工作进行了明确:一是在递交入党申请书环节,《细则》第6条明确了流动人员既可以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可以、还可以是有顺序的,具体内容我们后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二是在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环节,《细则》第16条规定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要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三是在预备党员教育管理环节,《细则》第35条对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对原所在党组织和接收党组织的培养教育责任进行了明确。四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细则》第36条规定,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这是新《细则》的一个重要特点。
四是进一步严格了预备党员审批权限。明确规定:4个不能审批: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此为新增内容,比如宣堡镇宣堡村、郭寨村虽然也是党委建制,根据规定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履行审议责任)。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加强对支部的指导,帮助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各项工作,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把好发展党员的质量关。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一般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这里要特别强调一下,村党组织发展党员的问题。行政村合并以来,现在行政村党组织建制一般为党总支(少数为党委或者支部),有的村党总支下面的党支部是实体化运作,有的是徒有虚名不以党支部为单元组织活动,这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党总支建制的村发展党员究竟是以村党总支下面的党支部为单位,还是以党总支为单位发展?
党章规定,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个人认为,各地要按照这一规定,结合村情具体确定,实体化运作的只需要以支部为单位,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党总支审议;不是实体化运作的要放到党总支党员大会上去讨论(民主测评推荐,后面要讲到),然后再以支部为单位登记走程序,今后要按要求逐步规范。
五是对追认党员的标准和程序作出规定。新增加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追认党员有三个要件:一是英勇献身、实绩突出、影响较大。二是生前表现好、曾申请入党。三是省一级批准。
六是强化了党组织的领导责任和把关作用。在强化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方面,新《细则》第六章作出了4项明确规定: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二是市、县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省委每年检查一次。三是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四是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二、修订的主要特点
从以上修改看,修订后的《细则》有以下六个特点:
一是坚持以党章为依据,充分体现党章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新要求。
二是体现从严要求,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考察。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针对在流动人员中发展党员等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四是总结实践经验,吸收各地区各部门创造和积累的成熟做法和经验。
五是强化党组织责任,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发挥党组织把关作用。
六是注重务实管用,既增加相关规定,又从实际出发简化一些程序。删除原《细则》中“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和对预备党员考察时“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等内容。
三、发展党员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1、什么样的人可以入党?
第一章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这里,它体现的是政治标准放在首位。
第二章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这里的要件一共有四个:一是年龄要求:18岁。这也是法定的成人年龄。二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外国的可不可以?当然不可以。)三是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四是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
问题:
1.高中生能否入党?《细则》第五条规定年满18岁可以申请入党。大家注意的是,这里与中组部、国家教委、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学生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意见》(组通字[1997]38号)有关内容已经有了变化,原来规定的是年龄不满18周岁,不能发展入党,《细则》规定的是年满18岁可以申请入党。
之所以强调年满18周岁,是因为一个人到了18岁才算成年,在思想上、政治上才较为成熟,形成比较确定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才能确立自己的政治信仰和终身志向。
《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考虑到高中生的年龄因素以及从申请入党到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再到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时间要求,所以高中生入党请教育工委、泰兴中学党委注意严格把握,严格执行《细则》规定,不允许在毕业前突击发展;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培养教育时间不足一年的,不得发展入党;被确定为发展对象,但在未来三个月内即将离开学校的,不得办理接收预备党员手续。根据泰州《六项制度》规定,高中(中专)学生入党,必须报市委组织部预审。
2.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能否入党?有一般历史问题的人,只要他提高了认识,向组织作了交代,组织上作了审查结论,之后又没有发现新的问题,经组织长期考验,一贯表现好,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
3.直系亲属被杀、关、管的人能否入党?对直系亲属被杀、关、管的人申请入党,应根据“家庭出身看本人,历史问题看现实表现”的政策,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经过党组织长时间考验,一贯表现好的,对其被镇压或判刑的直系亲属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划清界限,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党组织严格审查,可以吸收入党。
4.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犯过错误的人能否入党?对这类对象申请入党,党组织要历史地、全面地进行具体分析。对犯有一般性错误的人,经过组织教育,对所犯错误能深刻认识、认真检查,并经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其已改正错误,能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对犯有严重错误的人,要十分慎重,从严把握,一般不吸收入党。对个别表现突出,需要吸收入党的,要经过地(市)级党委批准。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能否入党?严格控制,短期不能。经过较长时间教育和考察,对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有了正确认识,并采取了切实的措施,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但发展时要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按要求进行公示。
6.过去曾在经济、生活方面犯过错误的人能否入党?对这类对象要全面、具体地进行分析,一要看其所犯错误的情节、后果和影响;二要看其对待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三要看其是偶犯还是惯犯;四要看其改正错误的情况;五要看其一贯表现。如犯一般性错误,检查认识比较深刻,经党组织较长时间考验,证明已经改正错误,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其入党。如犯有严重错误,应从严掌握。
7.曾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可否入党?从严把握。如罪行严重,不能。
8.被开除党籍以及退党、脱党、劝退或被除名的人能否重新入党?因触犯刑律或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党籍的人,以及退党、自行脱党、劝告退党或被党内除名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十分慎重。这些人经过党组织长时间考验(其中开除党籍必须五年以上),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严格审查,可以吸收他们重新入党。但在基层党委审批前,必须报经上一级党委审查同意。
9.被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人能否重新入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不是党的纪律处分,一般不影响以后入党。对这类对象,只要经过学习和实践锻炼,改正了缺点、错误,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吸收其入党。
10.信仰宗教的人能否入党?共产党员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对信仰宗教或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发展入党。
11.曾患过精神病的人能否入党?经医院诊断确已痊愈,本人表现积极,并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党组织可以吸收其入党。那些患病后尚未痊愈,或时好时犯的,党组织应暂缓考虑其入党问题。
12.吸收私营企业主中的先进分子入党应注意把握哪些要求?中组部《关于在新的社会阶层中发展党员试点工作总结报告》([2004]6号)将私营业主界定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公司制企业个人控股股东和其他类型企业的主要个人出资人。吸收私营企业主中先进分子入党,除了要坚持党章和《细则》规定的党员标准,还应注意把握以下具体条件:财产来源合法,用之得当,模范守法经营,自觉依法纳税;关心爱护员工,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群众公认;积极支持建立企业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13.能否在派往国外留学和劳务人员中发展党员?在派往国外留学和劳务人员中,凡出国时间在两年以内的,一般不进行发展党员工作。出国两年以上,表现突出,积极要求入党,经全面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由党支部按党章规定的手续发展入党,报使、领馆党委或留学人员党委或驻外劳务公司党委批准。
14.民主党派成员可否加入中国共产党?可以。参加后,不必退出原党,可以继续参加原党活动,但必须编入共产党组织支部过组织生活。但一些负责人要报批。
2、入党需要经过哪些基本程序?
入党基本要经历:申请入党→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环节→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环节→预备党员接收环节→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细则在程序方面的调整
3、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①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申请人提出申请→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支委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新增)
问题:招聘人员、临时工、劳务工和借调人员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应聘、应招时间不满一年的,可向原单位党组织或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应聘、应招超过一年的,可向招聘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对招聘人员、临时工、劳务工申请入党的,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可以发展入党。
对于在长期借调人员中发展党员的问题,参照上述意见办理。
问题:外出务工经商的人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外出务工经商有固定地点的,如工作不满一年,应向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超过一年的,可向现工作地(单位)党组织提出。在一个地区(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原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党组织意见,可以吸收其入党。
外出务工经商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向原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党组织提出申请。但由于外出务工经商人员长时间在外活动,党组织对其培养有一定困难。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较长时间的培养,待党组织对其有了全面了解,认为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后,方可吸收入党。
问题: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由于待业或自谋职业的人一般归乡镇(街道)管理,所以,他们的入党申请一般应向乡镇(街道)党组织提出;参加了个体劳动者协会的人员要求入党,可以向个体劳动者协会或其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申请。
问题:离退休干部、工人要求入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中组部组织局1992年《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解答:离退休干部、工人要求入党,原则上由哪个单位负责管理,就向哪个单位的党组织提出申请。生活、管理主要由原单位负责的,入党申请就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生活、管理与原单位基本脱离关系,主要社会活动在居住地街道或乡镇的,应向居住地街道或乡镇党组织提出。
《六项制度》规定,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入党积极分子应是已向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经党组织较长时间培养、比较成熟的人员。民主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负责组织,一般每年一次,可采用党员推荐、党小组推荐,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推荐等多种形式,最后由支委会(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案例:张某是某县电信公司的一名职员,因为本公司要求入党的人比较多,难度也比较大,他就想了一个办法,在所居住社区申请入党。想一想,这种做法符合《细则》的精神吗?
《细则》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张某作为电信公司职工,应向本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于流动人员而言,虽然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但这里有先后顺序,请各地各单位注意。
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支部指定培养联系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支部半年一考察、基层党委每年一分析
《细则》第九条规定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职责:讲、听、报、提。讲: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听: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报: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提: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通行做法: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
外地做法:比如怀宁县推行申请入党人先上岗、后入党培养模式,参照党员设岗定责做法,设置致富帮带岗、公益事业岗等岗位,通过自我选岗、支部定岗、公示明岗等程序,在实践锻炼中进行培养。
③入党积极分子关系的转接:
《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4、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①发展对象的条件
第三章第十三条:需满足3个条件:一是经过1年以上培养考察的入党积极分子。这是时间要求。二是具备党员条件。就是要符合党员标准,党内外反映比较好。三是符合确定程序。听取党小组、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报上级党委备案
注意:先备案,后确定
《六项制度》规定,党支部确定发展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的发展对象必须从入党积极分子中产生,且必须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一年以上,基本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推荐发展对象时,党支部除组织民主推荐外,还要对拟确定为发展对象的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模范作用、工作实绩等方面。参加民主测评的党员数不得少于党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可组织部分群众代表参加。
问题:确定发展对象,为什么必须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及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这样做,有助于党组织更准确地掌握党员标准,保证新党员质量。也可以防止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避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进入党内来。
②发展对象的培养
首先是谁来培养,具体承担培养的职责?
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发展对象应当有2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同时明确,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问题:一名正式党员能否同时担任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一般情况下,一名正式党员不宜同时做几名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
问题:入党介绍人犯了错误是否继续担任?对被介绍人是否有影响?
如果入党介绍人只是犯了一般性错误,可以继续担任。被介绍人确实具备党员条件,其入党不受影响。
如果入党介绍人犯了严重错误,不宜继续担任时,应另换他人。如被介绍人入党时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入党介绍人所犯错误与被介绍人直接相关,则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入党介绍人干什么?
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一是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二是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三是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四是向支部大会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五是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教育帮助。
③政审
政审主要内容:一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二是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三是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新增);四是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问题:直系亲属的范围指哪些?
直系亲属的范围:一般指父母、配偶、子女、自幼抚养其长大的养父母和由其抚养的养子女,以及长期一起生活、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
问题: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指的是哪些人?
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通常指在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旁系亲属,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以及与发展对象关系密切的朋友、同事、同学、朋友等。
审查发展对象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并不要求调查上述范围内的每一个人,主要是了解那些在政治、经济上与发展对象交往密切的人。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再调查。
政审基本方法:一是同本人谈话,二是查阅有关档案材料,三是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四是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凡函调能解决的,就不要派人外出调查)。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五是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审主要要求: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问题:函调或外调手续如何办理?
中组部1992年《发展党员工作问答》规定:
(1)县级以下党组织需要调查证明材料或接待调查证明材料时,不论是函调还是外调,均必须通过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发函和开写介绍信,并加盖公章。
(2)发函调查证明材料时,一律使用1972年2月20日中组部、中央统战部、公安局、军委总政治部《关于调查证明材料的规定》中要求的统一格式的函调证明材料信和函调回信。
注意:调查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时,可通过党组织了解,一般不要查阅对方人事档案
④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主体:基层党委或县级组织部门(新增)
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天(24学时),原来规定5-7天(40学时)
培训内容: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组部《入党教材》等
《六项制度》规定,发展对象参加集中培训后要参加统一考试。考试合格的,核发《党的基本知识培训合格证》。
未经培训、考试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5、预备党员的接收
流程:支委会审查→支委会集体讨论→公示→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委审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后续工作
①支委会审查
两种途径:一是听取介绍人汇报;二是审查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党小组或团组织的推荐意见,审查本人的经历,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培养考察情况等。
②支委会集体讨论
③对发展对象进行公示,7-10天。
一般放在报请上级党组织预审前进行,有的单位将公示放在上级党组织预审后、支部大会讨论前两周左右进行也是可以的,但必须将公示结果再次报告上级党组织。
问题:对公示群众有反映如何处理?
对群众反映问题的处理:对查无实据或与事实不符,不影响发展;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或虽属一般问题,但群众意见较大,应暂缓发展;如反映的问题较严重,且情况属实,应不予发展。
④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六项制度》“预审制度”规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前,应预先将发展对象入党材料报上级党委或市委组织部进行预审考察。不经预审,不得讨论发展。
预审应具备的材料:1、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书、自传及思想汇报材料;2、培养考察表;3、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材料;4、培训情况;5、党内外群众座谈会材料;6、讨论确定发展对象的支委会(支部大会)、党委会记录;7、公示情况反馈;8、政审综合报告。
预审的方法:对入党材料进行详细审阅,必要时查阅本人档案,发现有不清楚或疑惑的问题,深入发展对象所在单位听取意见,进行调查核实;对材料进行认真分析,提出预审意见,提请讨论。
预审的内容:入党材料是否齐全、清楚;是否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措施是否扎实有效;是否经过政治审查,重要问题是否查清,本人主要经历、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是否清楚;是否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入党信念是否坚定、入党动机是否端正、思想觉悟是否高、政治品质是否好;工作、学习方面表现是否突出,先进性是否明显。
预审的要求及注意的问题: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部门意见。
有关问题解答:工人、农民和一般干部的预审,经党委组织部门讨论即可,中层以上干部的预审,一般经党委会讨论。
下列对象进行重点预审:私营企业主;重新入党人员;高中(中专)学生;小学及小学以下文化、50周岁以上人员;基层党委认为需要报市委组织部把关的其他发展对象。
预审结果:书面通知,发放《入党志愿书》(各单位注意,通过预审的才发放《入党志愿书》)
注意事项:未来三个月内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不办理。
⑤填写入党志愿书(略)
1.姓名:与身份证一致。
2.民族:填全称。
3.籍贯:填本人祖居地(指祖父的长期居住地),籍贯和出生地按现行政区划填写到县(市、区)。
4.学历:分毕业、结业、肄业三种,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以学历证书(证明)为据。
5.单位、职务或职业:无单位、职务的,填职业。
6.现居住地:填现固定居住的详细地点。
7.入党志愿:一是对党的认识,二是政治信念、入党动机和心愿;三是对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不需要标题、抬头、落款和日期。
8.本人经历(包括学历):从上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写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在相应栏目内注明。“证明人”填熟悉本人情况的人或一同学习、工作过的人。
9.何时何地加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处的“何地”,应填写到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
10.何时何地何原因受过何种奖励,要写明奖励的时间、经何单位批准、获奖名称、享受待遇等。
11.何时何地何原因受到何种处分,填写受到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情况。
12.家庭主要成员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对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称谓要规范;政治面貌,应注明是哪个党派的党员(成员),如中共党员,未参加党派的,不必写“群众”二字;单位、职务或职业应填写完整;已离退休的,应写明离退休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业、政治面貌等,并注明何时离退休;父母已亡的,应填写生前所在单位、职务或职业、政治面貌等,注明死亡时间
13.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主要填写需向党组织说明,在其他栏目中不好填写的问题。
14.备注,填写党员因故去世情况;党员退党、自行脱党、下落不明、出国(境)定居等情况。
⑥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开会前,先要统计到会党员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开会的程序:4个
一是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是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是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是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原来,还可以举手表决)
问题:发展对象因故不能参加,行不行?
不行,应改期。中组部明确规定: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党员时,被发展对象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会议。
表决结果的确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注意:不是实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需要注意:一是双过半原则,即到会党员数要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二是发展对象本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出席。三是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会后,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支部大会讨论的时间;对发展对象的基本看法和评价;支部大会讨论的结论性意见;支部大会出席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问题:党总支如何审议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认真负责的审议,审议内容为:
(1)申请人的《入党志愿书》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入党材料是否齐全,入党手续是否完备。
(2)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党员条件,进行充分讨论,提出能否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并将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相应栏目。
(3)在审议中,如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或入党手续不完备,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党委报告。
⑦报上级党委审批
审批权限:4个不能审批,即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党总支、临时党组织、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前面已经讲过)。
报审材料:一是入党志愿书,二是本人入党申请书,三是政治审查材料,四是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
审批步骤:分两步进行:一是同发展对象谈话。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与其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帮助提高认识。谈话情况及谈话人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要写入志愿书,并汇报党委。二是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审批意见写入《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审批时限:3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6个月未审批的,原党支部要重新办理入党手续(包括重新填写《入党志愿书》,预备期从重新办理入党手续的支部大会通过之日起算)
问题: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在审批前调动工作,其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党委尚未审批即调动工作的,党委应在其没有办理调动手续前抓紧审批。如一时审批确有困难,调动后3个月内必须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原所在支部,并同时将审批结果及有关材料转给预备党员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⑧再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县一级承担调控总量、优化结构的职责,通过报备,有利于更好地掌握实行总量调控等情况,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⑨后续工作。
包括:一是党支部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二是编入支部和党小组。三是举行宣誓仪式。
《六项制度》发展公示制规定:(一)在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均须进行公示。(二)公示内容包括:公示对象基本情况、首次递交入党申请书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时间、支部大会通过为预备党员时间、参加培训情况、培养联系人、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等。(三)公示以党支部为单位,在基层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取通报和张榜公布的方式,有条件的,可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公示时间一般为10天(实际操作7-10天)。(四)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均可向所在党支部或上级党组织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基层党委和党支部对单位或个人的反映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未经调查核实,不得进行相关发展程序。(五)公示情况必须向党员大会报告。未经公示,不得继续履行发展党员的手续。
问题:对群众超过公示期限反映的问题如何处理?
如尚未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应暂缓召开,并抓紧调查核实;如支部大会已讨论通过,应经调查核实后,再决定是否报上级党委审批;如已上报待批,应报告上级党委暂缓审批,并尽快将调查核实情况上报;如上级党委已审批,要将调查核实结果作为对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的依据,问题严重的及时处理。
四、如何保证细则的有效实施
保证细则的有效实施,关键是强有力的领导、督促,以及对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前面已经讲过,这里说一下《细则》规定的惩戒措施。
《细则》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六项制度》“责任追究制”内容:
(一)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对不坚持标准,不按规定程序,把关不严或弄虚作假的基层党组织及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党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支部书记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取消发展对象资格,延长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违反原则,降低标准,不按规定程序,不经过公示,不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讨论研究确定发展对象或接收预备党员、通过预备党员转正的;
2、未能定期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进行考察的;
3、填写支部大会决议时弄虚作假的;
4、入伍、入学、外出务工前,突击吸收发展党员的;
5、在上级党组织了解情况时,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考察失实,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党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1、对发展党员工作不重视,未认真制订发展党员阶段规划或年度计划,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落实不得力的;
2、未进行预审考察或预审考察走过场的;
3、以权谋私,干预基层正常发展工作的;
4、伪造材料,制造假党员的。
(四)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采取取消参评党建工作先进资格、党建工作目标考评结果降低一个档次、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方式进行。
(五)对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应按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区别处理。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党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细则的解读就到这里,因为细则刚刚出台,对细则的了解客观上也不尽全面,有不到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