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主管单位、相关社会团体:
按照中央组织部要求,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的《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迅速开展清理规范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迅速对本单位离退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范整改。
二、认真做好审批备案
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须在2015年7月底完成整改。对符合规定的,参照《通知》中有关要求,市管干部请按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研究,经同意后方可兼职。对不符合规定的,由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对未按规定进行清理纠正的,一经发现,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今后,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或备案。
三、按时上报有关情况
各单位务必认真清理,确保人员不疏漏,并于2015年8月14日前,将填写的相关统计表(见附件2)报送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87711814。邮箱:245386198@qq.com
2015年2月4日
附件1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于2015年1月前将清理规范工作总结报送中央组织部,并填写《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汇总表》《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中共中央组织部
2014年6月25日
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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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退(离)休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有关情况统计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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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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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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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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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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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原任职务 |
出生 年月 |
职级 |
退(离)休时间 |
清理前 |
清理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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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 数量 |
兼职时间 |
兼任职务 (如兼法定代表人 需注明) |
是否报批 |
目前 |
是否继续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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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 |
××局原局长 |
1949.11 |
正科级 |
2013.04 |
2 |
2009.08 |
××协会副会长 |
是 |
2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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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 |
××协会顾问 |
否 |
1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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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目前兼职届数”一栏,如属第一次兼任有关职务的,填写为“1”,换届后兼任第二个任期的填写为“2”,依次类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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