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897/2015-00378 分 类 法规公文
发布机构 泰兴市曲霞镇 发文日期 2015-01-31
文 号 曲政发第【2】号 时 效

关于印发《曲霞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1-31 00:00 访问次数:

各村:

现将《曲霞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月1日

曲霞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和泰委办发[2013]9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为加强村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集体资金的使用和结报,确保集体资金不流失,从根本上杜绝乱支乱用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增收节支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的意见》,以及泰兴市《关于印发“泰兴市乡镇公共资源交易方式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财务“双代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财务管理,严控村级不良债务发生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非生产性支出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精神,结合我镇农村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第二条 本镇范围内的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本制度的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村党组织书记是执行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扎口管理、审批把关的工作责任,对任职范围内涉及本制度的执行负总责。

第四条 村会计负责本村的财务管理,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本村的财务状况,严格履行集体资金管理职能,实行村集体资金、账据、合同、档案交镇“四代管”,坚持村务公开,规范会计核算,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二章 财务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五条 村级年初必须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年终根据实际收支情况搞好决算,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必须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六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严格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严禁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编制,必须先由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方案,排定当年可实现的村经营收入、发包上交收入、投资收益、财政转移资金等固定收入,按先保运转,后搞建设的步骤安排当年支出,并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

第八条 村级当年支出,原则上按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列支的原则安排,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支出的,必须由村两委会提出修改方案,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民主理财小组参加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村级年度收、支决算,结合年度财务清理进行。对照年初预算情况,分析结余和超支因素,并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同时在村务公开栏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三章 村组集体资金管理

第十条 村集体资金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切收入必须在收入实现的三日内解缴镇“双代管”中心,填写缴款凭证,由“双代管”中心收款人加盖公章和收款人印章。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备用金限额制度。村级备用金控制在2000元以内,单独核算的组控制在500元以内严禁村坐收坐支,凡会计记账凭证上出现“借:现金、贷:各类收入;或借:各类支出、贷:各类收入”情况之一的,一律视为坐收坐支。

第十二条 市、镇各有关部门结算或补助到村的所有款项,严禁直接支付现金,必须通过转账的方式转镇“双代管”中心,实行“双代管”一个账户核算,分村统一管理,需要使用时再履行相关的付款手续到“双代管”中心付款。凡支出额度在2000元以上的原则上须通过转账形式支付。

第十三条 集体资金的付款

1、村级流动资金的付款:由村会计开具《付款凭证》,注明用途,加盖村经联社公章和会计印章,村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后,经镇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由村会计到“双代管”中心办理付款。

2、组级流动资金的付款:经所在组的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形成会议记录,村会计开具《付款凭证》,注明用途,加盖村经联社的公章和村会计印章,所在组的村民代表及村分工兼职组长分别在《付款凭证》上签字,村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后由村会计到“双代管”中心办理付款。

3、一事一议筹资付款:工程实施结束竣工验收合格,附施工协议及《竣工验收决算报告》,村会计开具《付款凭证》,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经镇分管负责人审批,由村会计办理转帐到施工单位。

4、物资采购、往来结算款项,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

5、土地征用费的付款:土地征用费原则上按市政府[2005]1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确需分配的,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经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分配的方案及社会保障的解决办法,并张榜公示。

(2)按讨论的分配方案搞好归户计算并张榜公示。

(3)归户计算表逐户认定,由户主签字盖章,并逐户填写户主身份证号码。

(4)由参与征用费分配的农户作出“社会保障由自己负责,与政府无涉”的书面承诺。

(5)凭上述资料由村会计开具《付款凭证》,注明农户分配的用途,加盖相关印章,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由村会计到“双代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6)土地征用费的分配不得付取现金,由开户银行逐户办理存款存单或打入农户《一折通》,由农户凭身份证到银行办理付款。

第四章 收支行为管理

第十四条 村一切收支,由村会计统一办理,其他任何人不得保管现金和票据。

第十五条 村一切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严禁自购市场收据收款。

凡使用市场收据收款的,一律作违纪处理,追究纪律责任。

省制收款收据实行领、销制,领用时由“双代管”中心登记起讫号码,领用人签字,对已开收据在月度结报账时进行核销,凡入账收据在收据存根上加盖“已入账”印章。

第十六条 村一切购买力,不分数额大小,必须取得合法的外来原始凭证,严禁使用《支出证明单》,外来原始凭证必须要素齐全,包括日期、购买物品的名称、单价、数量等大、小写金额要相符。

第十七条 村集体购买力如使用《支出证明单》的,双代管中心拒绝入账。

第十八条 村一切支出凭证,必须注明用途、经办人签字、知情人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党组织书记、村主任一肩挑的,由村集体讨论明确一名村主要干部)审核,村党组织书记审批。

第十九条 下列支出必须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把关:

1、超过200元的支出证明单;

2、上争资金用费;

3、招待费支出;

4、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5、集体用工支出;

6、困难户救济;

7、村干部工资、奖金;

8、村干部借款;

9、交通差旅费支出。

第二十条 对村集体非购买力的支出,使用统一制式的《支出证明单》。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支出证明单》的支出,必须安排村民经办,详细注明支出原因、项目地点、标准、数量及金额,并由4个以上知情村民(代表)签字证明,村委会主任审核,民主理财人员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坚决杜绝由村干部经办、村干部证明、村干部审批的支出证明单入账。

第二十二条 《支出证明单》的审批:500元以内的由村支部书记审批,500元以上的支出由支部书记签注“属实,转请审批”意见,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 村一切收、支严格执行收、支结报不隔月的规定,严禁报支隔月发票。

第五章 非生产性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刊征订费。以村为单位不得超过2000元的标准。

村级报刊征订费,原则上以党报党刊为主,严禁公费订阅娱乐性报刊、杂志。

第二十五条 通讯费支出。严禁用公款或变相补贴的方法安装个人住宅电话,公费电话机必须安装在村办公室,不得与住宅电话串线使用,月公费电话开支标准控制在150元以内(含网费)。超过上述标准的部分,谁批准、谁承担,村级不得报支。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通讯费报销标准:村级到账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上的村,每人每月限额标准为:支部书记100元,正村级(含村会计)80元,副村级60元,一般干部40元;村级经营性收入20万元以下的村:支部书记80元,正村级(含村会计)60元,副村级50元,一般干部30元。

第二十七条 交通差旅费支出。村干部因公外出所发生交通差旅费支出,按照年初预算方案严格控制,除重大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不得擅自租用车辆。

第二十八条 村级公务接待原则上实行零招待管理。确需公务招待的,全年招待费总额不得超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的10%。

第二十九条 限额以内招待费的发生,支出凭证必须详细注明招待事由,由经办人签字,民主理财人员核实,并加盖理财专用章,村委会主任审核,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报镇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第三十条 村级没有集体经营性收入的,严禁发生招待费。村党组织书记必须严格把关,凡变相的招待费支出,一律由支部书记承担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规范上争资金收入的计算口径。总的原则是,凡是上级党委、政府确定到村的项目均不得列入上争项目,下列项目获得的收入不得列入上争资金计算:

1、上级机关挂扶获得的挂扶资金收入;

2、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3、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补助资金;

4、星级康居村创建补助;

5、镇财政列支的各类补助款;

6、绿化示范村补助;

7、生态村补助;

8、村组集体兴办的各类合作社补助等。

第三十二条 用于上争资金、招引项目等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总额应控制在村级集体实际到账资金的15%以内。

第三十三条 外出学习考察支出。原则上村级不得自行组织村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外出学习考察,确因工作需要的,须经镇党委批准,并报镇纪委备案,严控费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 捐助、赞助、贺礼支出。村级集体不得以捐助、赞助、贺礼等名义向外单位捐款,确需捐赠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六章 困难户救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关注弱势群体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农村困难户的救济,原则上在春节前按规定程序实施,平时不得支付困难户的救济补助。特殊情况发生救济的,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集体讨论通过,张榜公布,公示无异议后,由理财人员在救济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报分管农村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六条 各个时期涉及困难户救济的支出,必须附集体讨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否则不予入账。

第七章 村干部工资、奖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村干部的报酬一律根据村级目标管理考核结果及各自的岗位责任制结果结算,凭镇统一审核审批的工资表列支,村级不得擅自变动镇核工资标准。

第三十八条 奖金发放。凡是上级考核发放到村的奖金,村必须出具《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结算凭证》,通过账面“应付款——应付奖金”科目核算,根据责任轻重、贡献大小,坚持兼顾公平、有利调动工作积极性的原则,考核发放到人,由各自签字后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镇考核发放到村的招商引资奖金,必须剔除村级用于招商引资的支出后方可分配,并在同一凭证冲减上述支出。

第四十条 严禁奖金分配不入账或少数人私分,否则,一律作为贪污论处。

第四十一条 未经镇批准,村级不得自行制定发放专项考核奖金。

第八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村组账面债权,要区别不同情况,落实工作责任,制定清收措施,对有偿还能力的债权予以清收。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新的债权增加,严禁无偿占用集体资金,对擅自发生集体资金无偿借出的,按借出资金的10%予以处罚,其中村党组织书记、村会计分别承担60%、40%,在限期追回借款的同时,追究批准人的违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承包合同上缴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规定的上缴期限足额上缴,特殊情况造成的尾欠,必须经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与讨论同意,并由承包人作出书面限期还款的承诺,经理财人员签字盖章、党组织书记签批意见后方可入账。

第四十五条 关于村干部借款。原则上村干部不得借用村组集体资金,确因家庭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出具报告,说明原因、归还时间,经村两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集体讨论同意,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并附讨论记录复印件,报镇分管农村工作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借款,否则不予入账。

第四十六条 规范账面债务的管理。建好债务台帐,登记每一笔债务发生的时间和形成债务的原因。

第四十七条 严禁举债兴办公益事业,严格控制新债发生。村级确需举债的,必须经镇政府批准,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出方案。由村两委会集体讨论,提出举债项目、用途、举债对象,形成书面意见。

2、代表讨论。由村两委会将初步方案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听取代表意见,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

3、公开公示。由村委会将经代表讨论修改的方案在村务公开栏内向全体村民公布,并注重收集群众意见。

4、申报审批。由村委会将经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的方案、讨论记录、申报审批表及责任书,上报镇经济服务中心审核后,报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审批。

5、实施跟踪。经审批同意后,村级将举债资金全额解缴镇“双代管”中心代管,使用时,凭真实、合法、有效的、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字盖章的票据到“双代管”中心申报拨付资金。

6、公布结果。项目实施结束后,将项目决算情况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布,接受全体村民监督。

第四十八条 对未按上述程序规定而擅自举债的,除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外,按举债额的3%予以处罚,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各承担40%、30%、30%。

第九章 集体公益事业用工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益事业用工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政策规定执行。年初编制筹劳方案,逐级履行报批程序后,按劳分解到户,并填发《农民负担监督卡》。

第五十条 一事一议筹劳实行平时用工记载、按月汇总、按季公布、年终结算平摊的程序进行。

平时用工记载:以村或以组为单位,对平时出工情况按实记载,记载内容主要包括户主姓名、出工日期、出工人员姓名、用工项目、标准工日数等。

按月汇总:月度终了,对当月出工情况以户为单位进行汇总登记。

按季公布:对上季度各个月度各个农户出工情况,列入村务公开的内容,分别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凡以集体资金支付集体用工的,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

1、坚持一事一报,严禁多种用工合并支账或平时不支,年终一次性支账的方式支帐。

2、公用工支出必须按月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村组用工必须公开透明。报支用工费用时,必须注明用工的原因、地点、出工农户姓名及出工工日、工价,由出工农户签字或盖章、民主理财人员核实签字并加盖理财专用章,村委会主任审核、党组织书记签注意见,报镇分管负责人审批。

4、公用工支出实行打卡发放到户,原则上不得付取现金。

第五十二条 对用工不明细的公用工支出,“双代管”中心拒绝报支。已作资金支出的,除追究相关人员违背财经纪律的责任外,按支出金额的4%予以经济处罚,并按党组织书记、村会计、分工负责的村干部分别承担30%、30%、40%的比例处罚到人。

第十章 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程序

第五十三条 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项目交易前,必须经镇分工片片长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项目必须纳入镇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范围:

1、建设工程项目: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公用房屋、建筑安装、装饰、绿化、道路、桥梁、泵站修建、河道疏浚、硬渠建设)等费用超过1万元的项目。

2、集体的林地、水面等自然资源的承(发)包。

3、集体土地的出让、转让、租赁、流转。

4、公用房屋的出租。

5、集体资产的产权转让,包括公用房屋、泵站及其他固定资产的出售。

6、一事一议项目、上争资金、募捐资金实施的项目。

7、村、组单件超过500元办公用品的添置。

8、其他必须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一款低于1万元的项目,第七款村、组单件5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的添置必须经村两委会、村务监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讨论通过形成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五条 涉及第五十三条中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村两委会提出初步方案,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加,讨论确定资产的发包(租赁、出售)底价、报名方式和期限、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数额。

2、涉及集体房屋的出售权属是村级的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权属是组级的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

3、张榜公示、组织报名:在全村人流量较大的显眼位置张贴公告(每个自然村不低于2处)。公告内容包括:发包(租赁)、出售资产的名称、数量、上缴方式、承包上交或出售的底价、发包(租赁)的期限、竞价方式、收取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截止时间等,同时安排专人接待报名,收取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

4、书面通知参加报名的承包(租赁)人,并签收书面通知回执。书面通知的内容包括:参加公开竞价日期、报到时间、地点等,同时通知其带足竞价款。对已报名而不参加竞价或未带足竞价款的,除取消参与竞价资格外,没收其保证金。

5、招标发包(租赁)或出售:由镇公共资源交易办公室牵头,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资产发包(租赁)、出售村的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参与竞包(租、售)的报名人参加,采取三轮竞包(租、售)的方式进行,以第三轮出价高的中标,承包上缴或出售款一次性兑现并解缴“双代管”中心。

6、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及违约责任等,一式三份,村及中标方各执一份,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存档。

第五十六条 涉及第五十三条中的第一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村两委会研究初步方案,提出该资源建造(购买)、建设的原因、资金来源、建设方案等,属村级的必须经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人员集体讨论,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组级必须经该组村民代表讨论报全体村民会议通过后方可立项预算。

2、逐级履行审批手续,由村填制《曲霞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项目申请备案表》,并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复印件,报镇职能科室审核,分管负责人审批。

3、张榜公布。凡房屋的建造、路道等基础设施建设等,必须在显眼位置张贴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施工要求、工程量及造价、施工期限、竞价方式、收取报名费及投标保证金数额、报名地点、联系人、联系方式及报名截止时日等。

4、公告期满,书面通知各报名施工单位并签收通知回执,书面通知内容包括:参加公开竞价的日期、报到时间、地点、逾期责任等。

5、公开竞标。由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镇纪委、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参与,项目实施村的全体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报名竞价的施工单位参加。竞标程序:

(1)由主持人宣布竞标项目名称、纪律和竞标操作规程;

(2)由纪委、监察、审计三部门的负责人审核施工资质,无施工资质或资质不合规的不得参与竞标;

(3)项目实施村的主要负责人介绍项目的实施概况、具体要求;

(4)征求竞标人意见,对施工要求的认知度;

(5)公开竞标;

(6)签订书面协议。

第五十七条 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中标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认真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交工程竣工验收申请,由实施主体组织村监委会成员、理财小组成员、部分老干部、老党员代表验收合格并形成《竣工验收决算报告》,工程款的结算一律实行转帐方式至施工单位,工程合同无预付款条款的,竣工验收之前不得支付预付款项。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收取时必须全额解缴“双代管”中心,中标者缴纳的发包(租赁)招标保证金抵算承包上交,中标者缴纳的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应无息退还。

第六十条 村、组两级集体的固定资产、财产物资,要建立明细登记,明确存放地点,落实保管人和保管责任。每年应对财产物资进行至少一次的全面盘点,确保账物相符。

第六十一条 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各类合同、协议必须统一交村会计归档管理,同时报镇经济服务中心备案,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管、扣押、隐藏合同或协议。

第六十二条 严格按承包合同规定的上交标准和上交时限,明确工作责任,切实抓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兑现,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私自决定承包上交款的减免,严禁发生合同尾欠。

第十一章 民主理财、村务公开

第六十三条 村、组集体的财务必须坚持民主监督,确保广大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六十四条 民主理财工作由民主理财人员代表村民进行,民主理财人员必须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经济服务中心备案,村级理财小组一般3-5人,组级3人左右,其成员必须具有一定的财务知识和文化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一般与村委会同届,现职村干部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不得参加民主理财组织。

第六十五条 民主理财按照月核、季审、年度清理的程序进行。

月核: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帐的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凭证逐一核实,查收入是否入账、支出是否属实,收、支单据是否按本规定第四章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四条规定履行相关手续,核实认可的,由理财人员在单据上签字并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对手续不齐全、程序不规范、标准超限额的,“双代管”中心一律不得入帐列支。

季审:对每个季度的村村务公开资料,由理财人员逐项审查,确保财务收支逐笔公开,其他内容公开齐全,未经理财人员审核签字的资料不得公布。

年度清理:由理财人员对年度内的各类财务事项进行清理、界定、分类、汇总、公布。

第六十七条 财务清理的内容:

1、盘点清理截止时日的现金、交镇代管款、有价证券,查是否账、款相符;

2、检查村内各类收入的入账情况,有无隐瞒转移收入;

3、对照本规定,清各类支出有无违纪现象和超限额的支出,有无利用时间差重复支出;

4、清理各类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兑现情况,核有无足额兑现入账;

5、对照农民负担方案,清一事一议筹资和支出的去向,是否按年初方案专项使用,专款专用;

6、清理债权债务,是否达到账账相符,有无虚列债权债务、有无回收的债权不入账的情况;

7、清理各类投资,看当年收益是否入账,有无人情投资和无收益的投资,弄清事实真相;

8、清理各类补助款:包括土地征用补偿收入、三项资金划拨、镇财政有关项目补助、市级有关部门的补助、资助等资金是否全部入账,有无账外账、小金库现象;

9、清理救济款的发放,是否严格按村民代表讨论、张榜公布的程序进行,有无截留,是否全部、足额发放到困难农户;

10、清理集体的财产物资,看账、物是否相符,资产变价是否公开透明,有无人情买卖;

11、清理村干部工资的发放,是否按镇统一考核的标准、统一审批的工资表支账,有无擅自增加工资、奖金的现象;

12、清理集体的用工。一事一议筹劳是否执行年初方案,是否坚持专工专用,有无人情记工,违规用工;是否坚持平时记载,月度汇总、季度公布,年终按劳结算平摊。清理集体资金支付的用工是否坚持一事一报,有无虚报冒领现象。

第六十八条 清理的方法坚持五个结合:一是账内清理与账外核对相结合;二是清理与公布相结合;三是专业清理与听取群众反映相结合;四是重点项目的清理与一般内容的清理相结合;五是清理与建章立制相结合。

第六十九条 民主理财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清理记录,监督村两委会做好清理疑问的解释和处理,村党组织书记负责召集,有关当事人必须在接到理财人员要求释疑的五天内抓好有关清理疑问的解答和处理,民主理财人员必须做好财务清理的定性,作出书面理财结果报告,并报镇经济服务中心备案,同时抓好清理情况的公布。对村干部不能解答和处理的疑问、问题,由镇经济服务中心进行界定,非账理因素的,直接转镇纪委核查处理。

第七十条 必须按季度搞好村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按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农工办、市监察局、司法局、民政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泰民[2009]82号《关于印发“泰兴市村务公开目录”的通知》执行,所有公开内容必须在季末次月的五日前公布上墙,公开资料经村务监督委员会及理财人员审核签字后公布,镇、村两级同时归档。

第十二章 审计监督

第七十一条 村级财务工作必须接受镇财政和经济服务中心的审计监督,原则上每两年轮审一次。组级财务工作接受村两委会的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委托镇财政和经济服务中心审计。村组级的财务管理均要接受所在村、组的群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村干部离任前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接受审计,未经审计或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处理前,现职干部不得调至新的工作岗位,退职、退休干部不得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档案包括:会计账册、凭证;土地承包清册及其原始丈量记录;各类年报;农民负担资料;各类经济合同、协议;村干部岗位责任制及考核结果;村支部、村委会会议记录;村民代表会、村民议事会会议记录;会计交接清单;各类统计资料;会计报表;村、组财务预(决)算方案;村务公开资料;民主理财资料以及上级规定保存的资料。

第七十四条 村级档案由村会计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为:会计月报、季报、期满失效的经济合同及跨年度存放的统计资料等保存五年;会计凭证、账簿、土地档案等长期保存,保管期已满的会计档案可以继续保存。

第七十五条 村会计档案由镇、村两级负责管理。当年度的档案由镇经济服务中心管理,第二年年初移交村级管理。

第七十六条 镇村两级均应设立档案室,购置档案橱,落实好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好档案保管、调阅登记簿,做到完整无缺,摆放有序,方便查阅,管理规范,达到“四防”要求。

第十四章 财会队伍管理

第七十七条 一个村设一名村会计,负责村、组资金出纳,及时抓好资金收、支的结账,按照五天一次的时间要求,及时编制记账凭证,依据原始凭证记好现金日记账、交镇代管款明细账、往来明细账、固定资产财产物资明细账。并按规定日期到双代管中心搞好月度结报账。村会计是村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更是票据审核的主要责任人,按照制度规定必须做好票据的初审工作,严格把好票据审核第一关,在支出票据上签署“已核”并签名确认。

第七十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本制度,遵守财经纪律,爱岗敬业,坚持原则。

第七十九条 村会计接受镇经济服务中心的业务辅导。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兼任村会计,村会计的变动必须征询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五章

第八十条 “双代管”中心承担村组财务收支的事前把关、事中监督和事后跟踪的责任。凭证审核人员负责支出凭证的审核把关。

第八十一条 本规定中凡涉及经济处罚的条款,均由“双代管”中心在月度结报账考核及审计工作中予以记载,年终在村干部工资中结算。

第八十二条 本规定由镇经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各村可结合实际,经村民代表、村务监督委员会、民主理财人员参与讨论,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镇经济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意见、通知和补充规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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