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213/2026-00306 分 类 财政资金信息
发布机构 泰兴市财政局 发文日期 2026-01-27
文 号 时 效

财政金融协同政策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发布日期:2026-01-27 10:37 信息来源:泰兴市人民政府 访问次数:

一、支持对象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创业者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居住和生活(包括在我省创业的外地户籍人员);

(2)在我省市场监管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承包土地开展规模化经营的创业农民提供土地流转协议);

(3)有具体创业经营项目;

(4)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为重点就业群体。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1)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2)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就业群体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非红色及以下;纳税信用评级非D级。

二、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者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每招录重点就业群体1人可申请30万元,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贴息标准

1.对于借款人为重点就业群体或小微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当地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2.对于展期、逾期创业担保贷款,自展期、逾期之日起不予贴息;贷款期间,自市场监管登记注册信息中经营者姓名、土地流转协议中承租方等个人创业者关键信息变更之日起不予贴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借款人为重点就业群体或小微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按不高于该类贷款月均余额的2%给予当地财政部门奖补,其中省与市县财政共同事权分担比例第六档县(市)奖补标准上浮10%。对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省财政按不高于该类贷款月均余额的0.5%给予当地财政部门奖补。

4.对于超出本办法规定贷款额度、贴息支持范围、贷款利率上限、贷款期限等条件的贷款,不纳入省财政奖补支持范围。

四、相关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金〔2025〕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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