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府规〔202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办),各市委、办、局,各市直单位,驻泰单位 :
《泰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兴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6日
泰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2008年第51号令)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是指济川、延令、姚王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协调及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民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管理、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年度建设计划的核查、报批和下达;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审批、监督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选址、征地报批、土地供应,核发规划许可手续;负责提供申请家庭不动产登记信息。
市财政局负责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核查、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情况等信息。
市公安局负责核查申请家庭的户籍信息和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负责提供并核查申请家庭成员车辆信息,包括车型、车牌号、品牌、排量、首次登记日期、新车购置价、是否营运、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并核查申请家庭成员投资兴办市场主体(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业等)的相关信息,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注册资本(资金数额)、成立时间、相关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提供并核查申请家庭成员养老保险缴纳信息,包括缴纳社保单位、首次缴纳时间、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等。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督促引导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支持经济适用房建设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泰兴市税务局负责提供并核查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月前12个月个人报税、完税信息,包括工作单位、缴纳总金额、年收入等。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兴分中心负责提供并核查申请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以及贷款信息,包括缴存单位、现帐户余额、缴交基数、缴交比例、月缴存额及贷款、支取情况等。
济川、延令、姚王街道办事处及下辖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材料进行初步核查。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应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合理布局,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九条 建设和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用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贷款利率的优惠政策按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在出让地块上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配套建设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均应在项目用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应控制为中小套型,中套型单套的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小套型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为60平方米左右。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执行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应按规定交纳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照不高于3%核定。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收取项目费用时,应当填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核查、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在本市城区实际居住的一对夫妇为一个申购家庭(含单亲家庭),且一方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满5年;
(二)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年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人均收入标准以下;
(四)省、地级市以上有规定优先购买条件的从其规定。
同一住房多家庭共同居住,其中符合申购条件的家庭在两个及以上,若一家庭申购成功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将超过公布人均住房困难面积标准的,家庭之间应协商一致,确定一个申购家庭。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下列家庭成员可以作为分摊家庭收入的人口和分摊家庭住房面积的人口:
(一)申购家庭夫妇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
(二)正在服义务兵役的子女;
(三)在外地就学的未婚子女;
(四)正在服刑的未婚子女。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核准保障建筑面积标准为:1-2人户65平方米;3人户7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85平方米。以上面积是购房控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面积标准。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等内容,并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采取核查并公示的方式认定。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填写《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含其他家庭成员)、家庭户口簿、现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实际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以及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房屋被征收人家庭,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一年内,向所在房屋征收项目部申请,房屋征收项目部、街道(社区)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状况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公示,符合优先购房资格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查其住房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配售。逾期未按规定程序申请的视为放弃优先购房资格。
(二)社区将受理的申请材料提交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书面核查、入户调查、信息查证、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及婚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核查意见。
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申购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内容在申请人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公示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申购材料转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信息汇总并提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兴分中心等联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泰兴分中心出具核查信息并反馈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汇总信息转交市民政局。
(四)市民政局会同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核查收入情况和家庭财产等信息,并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核定证明提交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民政等部门核查意见并复审。复审无异议的出具复审认定结果;复审有异议的会同审计、民政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复审认定。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复审认定结果在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保障或轮候。存在提交虚假材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行为的,取消该家庭本次的申请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复审认定后,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已获准待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根据当年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情况,通过公证选号的方式确定当期购房资格及选房顺序。
获得当期购房资格的购房家庭,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的相关通知,到建设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购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标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购买。
未取得当期购房资格的轮候家庭可直接参加下一期公证选号,确定购房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经核准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自核准之日起5年内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如仍需购买,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十条 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照规定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并注明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参照商品房价格购买的面积。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未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满5年后,按以下标准缴纳土地收益价款方可上市转让。
应缴纳土地收益价款=(申请完全产权时该套住房市场价格-购买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50%
市场价格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以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的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评估。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经济适用住房每户限购一套。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罚。
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限期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4月3日印发的《泰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设暂行办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