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投资项目在核准后2年有效期内,已经取得了合法的开工许可手续并实质开工建设,但竣工前,核准文件核发已经超过了2年,这类情况下,核准文件是否继续有效?
答:核准文件2年有效期中“有效期”的界定标准为开工时间。
2.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如何办理手续?
答: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4.重大项目是不是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有无文件规定重大项目范围?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对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范围作了规定。其中,《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5.项目申请报告是否需要有资质的单位编制?
答:不需要。项目申请报告可由第三方编制,也可自行编制。
6.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还是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
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使用预算安排资金的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为企业投资项目,按照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7.分公司是否可以进行项目核准备案?
答:不可以。根据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才能进行项目核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8. 国有企业子公司或参股企业利用自筹资金投资项目,是按照审批还是备案?
答:按照《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