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起草我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政府公共服务热线、政务服务数据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发展规划。
(二)负责全市“放管服”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负责规范全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行为,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负责对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环节优化、压缩时限,并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负责全市高频政务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动态管理。
(四)负责办理市各部门划转的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及关联事项(以下简称划转事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负责与业务关联部门的衔接、沟通、协调等工作。
(五)负责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建设和管理,会同市各相关部门研究拟订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部门(单位)及事项目录(以下简称“进驻事项”),并对进驻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负责对政务服务各分中心的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牵头制订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办事流程,并组织协调和督促进驻部门(单位)及分中心实施。负责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和服务信用的监管。
(六)负责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等工作;开展全市政务服务“一张网”建设工作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指导全市统一的“互联网+”监管平台。
(七)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监督、指导、协调。
(八)负责政务服务信息资源和数据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政务服务资源数据归集、共享。
(九)负责对进入市政务服务平台的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及其他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投诉举报的承办、转办、督办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负责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指导乡镇(街道)政务服务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便民服务站)的建设和运行进行检查、考核。
(十一)负责“12345”政务服务热线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厘清“审”“管”职责,建立“审”“管”衔接机制方面的职责分工。
(1)市行政审批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依据《泰兴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首批划转事项目录清单》,依法履行审批职能,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审批后的监管负责。
(2)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建立健全日常工作衔接机制,实现行政审批、监管、执法信息相互推送,集成共享。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为市行政审批局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及时向市行政审批局传达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相关事项的工作部署、业务培训,转送上级部门涉及行政审批相关的文件,协同市行政审批局与上级部门进行业务对接。
2.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批业务方面的职责分工。
(1)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在历史文化区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经省、市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实时更新成果或有关核准文件。
(2)与市城市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在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前,由市城管局提供经市政府批准、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关规划,实时更新成果。
(3)与市水务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在核发取水许可决定书和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前,会同市水务局实施现场联合踏勘,市水务局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市行政审批局在进行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前,会同市水务局实施联合踏勘。
(4)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考评员到现场考评并提供考评结果。
(5)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实行卫生许可证告知承诺制的公共场所,市行政审批局在承诺制许可、发证后,申请人提出事前公共场所卫生现场指导需求的,由市行政审批局根据需求组织开展现场指导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在一个月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处罚,并书面通知市行政审批局撤销审批决定;市行政审批局在进行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前,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实施联合踏勘。
(6)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职责分工。市行政审批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备案、办理工程质量及安全监督手续、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及施工现场开工条件勘察、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及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证明。市行政审批局商品房预售许可发证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预售楼盘及房屋信息进行初步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