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退役军人事务的方针政策和省委、泰州市委、泰兴市委的相关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服务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政策并组织实施,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承担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就业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
(三)组织指导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协调扶持退役军人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并组织落实。
(五)组织协调落实移交地方的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组织指导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拟订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相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拟订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八)根据上级规定,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褒扬、军人公墓管理维护、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市级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建筑物名录,总结表扬和宣传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及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拟订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十)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加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体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