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6-281859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6-02-05
文 号 时 效

李某不服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告知行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266号

发布日期:2026-02-11 16:06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猛,泰兴市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告知行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告知,责令被申请人限期立案调查。经审查,本机关于同年12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听取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于2025年12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事实和理由如下:因其在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举报小程序举报泰兴XX加油站(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防静电鞋和衣服,加油机为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物品。后收到被申请人的反馈,其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并认为:其举报该站后于2025年12月5日收到程序平台的回复,内容为根据其提供的影像资料去现场检查。白底款鞋子为该单位今年12月28日购买的新款防静电鞋子,在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放置的垃圾桶为可燃物,而非易燃物,应当针对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物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但被申请人在作出回复后电话与其联系后加了微信,然后其向被申请人索要并获得防静电鞋子的检测报告,但该检测报告鞋子图片与其所举报的鞋子完全不一致。后其再次指出其中一个该站工作人员未着装防静电服和鞋的问题,被申请人表示会再次继续核查清楚。2025年12月8日其通过微信收到被申请人的回复,内容为:再次检查后服装和鞋均为防静电。被申请人于12月2日检查时明确回复该单位配发的防静电鞋子有两款,但在12月8日又发另外几种款式,上次回复共两款防静电鞋,这次又多出几种款式,且回复部分有合格证部分没有,部分时间问题遗失等,12月2日为两款,12月8日增加两款,且没有采购凭证及检测报告。另,其中一个工作人员紫色鞋子和米白色冲锋衣紧身裤未作回复,只把一个白色的防静电服装回复,该白色防护用品与本人所举报的衣服款式等完全不一致。后又发一双回力牌的防静电鞋子图片,其向购物平台问询得知不具备防静电功能,且可明显看出防静电标识为自行粘贴。被举报人的员工未着装防静电鞋子和衣服的行为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第4.2条,被举报人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物品的行为违反第6.1.1条,对应罚则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被申请人在平台回复及再次回复亦漏洞百出,在平台回复时明确告知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放置可燃物品。本案,被申请人明确回复该加油站有违法行为后应当立案。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举报详情及反馈信息截图(2页);

3.微信聊天截图(11页);

4.检测报告(编号:QJ/BM25-1782)复印件;

5.照片打印件(15张);

6.XX京东自营旗舰店咨询及回复截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申请人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其复议申请应当被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前述“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是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情形。换言之,只有直接利害关系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才应予以受理,如果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的投诉或者举报,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反射性利益,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人系河南省XX市XX县XX镇人士,且其在文书中陈述为获取奖励对江苏泰兴的诸多加油站进行的举报,显然不属于利害关系人,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驳回申请。

二是其反馈意见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的举报内容为涉案加油站存在“加油站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着装防静电鞋服,穿戴静电服外的挎包易因摩擦产生静电,增加安全事故几率,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放置易燃物品,此行为已对本人和周围居民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其接到举报后,于2025年12月2日,至被举报人现场进行核查,举报人(申请人)所拍摄的加油站工作人员,所穿戴的服装和鞋均为防静电款。被举报人配发的防静电鞋白底款为该单位于同年9月28日购买的新款防静电鞋,工作人员使用的腰包均有“防静电”标志,加油机危险区域放置的垃圾桶为玻璃钢材质,已提供购买记录及其产品测试报告。12月8日,其根据举报人补充现场照片资料进一步核查,照片对应的服装及鞋均有“防静电”标识。被举报人另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等证据予以佐证。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举报人)所举报的违法事实的发生,其反馈意见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和复议请求均应当被驳回。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编号:SM3XXXXXXX);

2.视频截图打印件(7页);

3.高德地图XX加油站地址截图打印件1份

4.现场检查记录;

5.调查询问笔录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刘XX、顾某、钱某各1份);

6.劳动合同复印件(2份,刘XX、顾某各1份);

7.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及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泰兴市XX加油站有限公司)

8.XX加油站劳动用品发放登记表(含防静电腰包、防静电工作鞋、防静电工作服,共9份)复印件;

9.营业执照(泰兴市XXXX加油站)及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10.女款加油站防静电鞋子(纯黑色)订单信息及其检测报告复印件(编号:QJ/BM25-1782)、足部防静电鞋合格证复印件、防静电服及合格证照片、着防静电服照片;

11.玻璃钢垃圾桶交易记录及测试报告(ZBF-01-043-2016)复印件;

12.《足部防护安全鞋国家标准》(GB21148-2020)。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称其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程序实名举报被举报人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防静电鞋服,穿戴静电服外的挎包易因摩擦产生静电,增加安全事故几率,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放置易燃物品,此行为已对其本人和周围居民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请求查处及奖励。2025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前述举报事项制发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同年12月2日及12月8日,被申请人指派行政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案涉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该检查记录载明,11月13日,该局接到举报后,12月2日,该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影像资料赴现场进行核查,举报人所拍摄的加油站工作人员,所穿戴的服装和鞋均为防静电。该单位配发的防静电鞋有种款式,白底款为该单位今年9月28日购买的新款防静电鞋,工作人员使用的腰包均有“防静电”标识,加油机危险区域放置的垃圾桶为玻璃钢材质,已提供购买记录及产品测试报告,12月8日,根据举报人补充现场照片资料,进一步核查,照片对应的服装及鞋均有“防静电”标识。检查期间,被申请人调取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劳动用品发放登记表、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及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劳动合同、部分防静电鞋订单信息及其检测报告、足部防静电鞋合格证、玻璃钢垃圾桶测试报告等相应资料,并拍摄被举报人工作人员的防护服及着防护服的照片。被举报人前述劳动用品发放登记表载明,被举报人于2025年1月份、6月份及11月份防静电腰包(工作鞋、工作服)发放及领取情况;被举报人于2025年3月份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中亦有“加油作业期间,员工必须按要求穿戴加油站统一配发的防静电劳保服装和鞋具”的记录。被举报人的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规定,加油加气站工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操作。工作人员不准穿铁钉鞋,非防静电服装进行加油加气及卸油操作和设备维修,不准带火种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上岗。12月5日,被申请人通过前述安全生产举报程序向申请人予以反馈,反馈内容为:接到交办单后,该局高度重视,2025年12月2日下午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影像资料赴现场进行核查,举报人所拍摄的加油站工作人员,所穿戴的服装和鞋均为防静电。该单位配发的防静电鞋有两种款式,白底款为该单位今年12月28日购买的新款防静电鞋,工作人员使用的腰包均有“防静电”标志,加油机危险区域放置的垃圾桶为可燃物而非易燃物。

12月9日,被申请人分别对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两名员工进行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其中,被申请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调查询问笔录载明,其清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单位进行核查的情况,被申请人核查时其全程在场。根据执法人员提供的视频资料,被举报人已经提供对应的有“防静电”标识的服装、鞋以及腰包,执法人员亦拍摄取证,加油机区域垃圾桶不是易燃物,经查找当时的购买记录及测试报告(出示报告),被举报人购买的玻璃钢材质的垃圾桶,是阻燃的。经观看举报人补充提供的视频,视频上显示的米黄色服装,系因光线所致,其实是白色的,被举报人有员工的白色的服装(出示工作服),里面有“防静电”标识。被举报人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品种较多,而且分季节,还有的是员工为方便合脚,自行购买防静电鞋,通过举报人视频及执法人员的截图,其不知道是哪一款?其库房里有一款白底黑面的鞋(出示),也有“防静电”标志。被举报人已经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工作服,红色上衣藏青裤的工作服、绿边灰面鞋系被举报人配发(出示发放记录)。其他的是员工自行购买的,都是防静电的。被举报人规章制度规定加油员进行加油作业,需要着防静电服及防静电鞋。被举报人基本每月都针对员工上班加油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油作业需要穿戴防静电服鞋、熟悉加油机的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并对员工违反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作业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对违反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处罚。被举报人的员工刘XX的调查询问笔录载明,11月12日举报人拍摄的视频中的从业人员是其本人,视频中其所穿戴的防静电服装为防静电,就是执法人员拍摄衣服(经查看照片)。通过视频比对其穿的衣服,颜色不一样的原因是,根据视频应该是下午拍摄,天空有雾蒙蒙的感觉,背景都是黄色的,被举报人公司有关于加油站加油作业时必须要穿防静电鞋服的规定,被举报人按照春、秋、冬季为我们配发的服装和鞋。视频中11月12日其穿着的服装系其自己购买的,是防静电的,被举报人没有规定加油作业时必须穿着被举报人配发的防静电服鞋,但要求必须是防静电的。被举报人的员工顾某的调查询问笔录载明,11月12日举报人拍摄的视频中的从业人员是其本人,视频中其所穿的鞋是防静电鞋,11月12日举报人拍摄的其所穿的鞋因已穿坏而扔掉。被举报人有关于加油站加油作业时必须要穿防静电鞋服的规定,一般一个月一次针对员工上班加油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如需要穿戴防静电服鞋、加油机的操作规范、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的培训,按照季节为我们配发防静电的服装和鞋子,视频中11月12日其穿着的鞋系其自己购买的,是防静电的。被举报人没有规定加油作业时必须穿着被举报人配发的防静电服鞋,但要求必须是防静电的。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举报详情及反馈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检测报告、照片、回力京东自营旗舰店咨询及回复、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视频截图、高德地图XX加油站地址截图、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及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劳动用品发放登记表、营业执照及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加油站防静电鞋子订单信息及其检测报告、足部防静电鞋合格证、照片、玻璃钢垃圾桶交易记录及测试报告等证据资料证实。

由于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回复的职权依据及举报回复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机关结合申请人的申请及被申请人的答复,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案涉举报回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现针对上述争议焦点,结合阐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条件之一即“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具体到举报领域而言,举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维护他人、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举报事项能否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关于举报事项的具体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综合评判,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了举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的规范目的在于保障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举报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据此。安全生产领域内的相关举报主要是为行政机关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其规范目的在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非直接保障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举报查处结果与举报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本案,申请人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程序,举报被举报人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着装防静电鞋服,穿戴静电服外的挎包易因摩擦产生静电,增加安全事故几率,加油机危险区域内放置易燃物品,此行为已对其本人和周围居民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请求查处及奖励。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案涉举报之后,经调查核实,并通过安全生产举报程序向申请人反馈。该反馈告知行为未创设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本案,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案涉举报反馈内容不服,前已述及,该反馈及其内容与申请人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提起案涉行政复议申请,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六年二月五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