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857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4-28
文 号 时 效

张某不服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82号

发布日期:2025-05-13 16:33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印皓,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5〕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13号答复告知书)不服,于2025年3月11日向本机关邮寄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3号答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2025年4月2日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因发现所要求公开信息之地没耕种物、大量抛荒,故于2024年11月20日要求涉地土地信息公开(土地权属、土地性质)。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1日给予答复(泰自然资依复〔2024〕228号)中就轻避重,仅回答了第一项,第二项一带而过,未详尽公开所申信息(要求土地变更前后的所有过程和土地权属、性质的证明文件及变更记录)。故申请人又于2025年1月13日向被申请人申请2019年前该片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和土地权属等信息公开:即2019年土地信息,此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前的所有土地信息及相关土地性质时间(含出让信息、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的信息、土地使用权转让信息进行公开),明人一看就知道与第一次申请信息公开不是一回事,而是两个时间点、不同性质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做到能公开尽公开。在收到申请人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要依法审查、审慎履职,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的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具有法定理由、掌握确凿证据,应当正确理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不予重复处理的规定,应当正确判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的规定,而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进行公开,却只是简单地以同一个事件(不以该事件的不同时间段发生的申请事由)为由作出13号答复告知书,完全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为幌子,让程序空转,当事人的诉求未能得到实质回应,其行政行为违反上述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在无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不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的内容,且有玩文字游戏和偷梁换柱的概念。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公开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支持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申请人复议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13号答复告知书;

3.股份证书(编号:32128311421000XXXX)。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其具有相应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相关信息申请,故被申请人具有答复的相应法定职权。

二、13号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如XXX以南、X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原XXX组、X组)土地信息,是什么时候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转变之前土地是普通农用地还是基本农田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人曾于2024年提出过相同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告知其不予重复处理,并无不当。另外申请人的申请实质属于咨询,并非信息公开申请,但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被申请人仍以泰自然资依复〔2024〕2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提供给其相应的信息。

三、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后,在2025年2月10日作出13号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泰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

2.泰自然资依复〔2024〕2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邮寄单号;

3.13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单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如XXX南、X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原XX七组、八组)地块性质:1.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若为国有土地,是在哪一年变更的;2.上述地块变更前的地类类型告之。”同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4〕2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主要载明:“经查,上述查询信息属于本部门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本部门按照您要求公开地块情况:1.如XXX以南、X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范围内,XX路东侧有51620平方米国有土地(其中涉及原XX七组493平方米,不涉及原XX八组);XXX西侧有12003平方米国有土地(其中涉及原XX七组4489平方米,涉及原XX八组3252平方米)(详见附图),其余未征收土地为集体土地。上述国有土地分别于2018年、2019年征收(征收批文附后);2.原XX七组4489平方米和原XX八组3252平方米的地块,在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前,地类均为建设用地;原XX七组493平方米的地块,在征收为国有土地之前,地类分别为建设用地(401平方米的村庄)、农用地(92平方米的农村道路)。”同日,被申请人将上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通过邮政EMS邮寄送达申请人。

2025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如XXX以南、X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原XX七组、八组土地信息,是什么时候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转变之前土地是普通农用地还是基本农田性质?”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为“纸质”。同年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13号答复告知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该告知书主要载明:“经审查,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泰自然资依复〔2024〕228号)。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机关不予重复处理。”申请人收到案涉13号答复告知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泰兴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泰自然资依复〔2024〕2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及附件、邮寄单号、13号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单号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据此,从所有权层面,土地可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该条明确规定将土地按照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大类。因此,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用途性质属于两个维度的概念。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为“如XXX以南、XXXX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北,原XX七组、八组土地信息,是什么时候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转变之前土地是普通农用地还是基本农田性质”,集体土地为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之一,建设用地为土地的用途之一,该问题实质上仍是指向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案涉地块土地性质及地类类型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指向的内容与其2024年11月2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基本一致,被申请人已于2024年12月11日对申请人作出泰自然资依复〔2024〕228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并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案涉13号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于法有据。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2月10日作出13号答复告知书并通过邮政EMS邮寄送达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13号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2月10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5〕13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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