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842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7-25
文 号 时 效

杭某甲、杭某乙不服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146号

发布日期:2025-08-06 10:41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杭某甲。

申请人:杭某乙

被申请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泰兴市文昌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栾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曹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朱兴亚,江苏博事达(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5〕9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以下简称94号答复告知书)不服,于同年6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94号答复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重新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经审查补正,本机关于7月1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杭某甲及杭某乙称其二人的房屋分别位于泰兴市XX镇XXX路XX号XX幢X室和XX号XX幢X室,二申请人的房屋被纳入泰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行为的合法性,二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材料,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同年5月16日,其二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书》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宽泛,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非等价关系,要求明确上述信息具体指什么材料”。申请人依据该《补正告知书》于5月19日向被申请人寄出补正说明:“1.申请人所述申报材料至少包括(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3)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5)其他涉及此次征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文件。2.申请人另需申请公开包含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在内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后,二申请人于6月10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告知书》,称:“一、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本公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其他涉及此次征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文件被申请人不掌握,相关信息可向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取。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信息不存在。三、‘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完全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未完整、准确公开申请内容属于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负有公开案涉地块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申报材料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未依法进行公开的行为属于怠于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泰兴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所申请的“一书两证”、相关申报材料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被申请人履职过程中存在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公开。

具体到本案,案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系市县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上述规定应当对案涉地块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其申报材料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备案。被申请人依法应当公开。然,被申请人在《答复告知书》中称该信息不存在。案涉《答复告知书》的第二项、第三项内容答复错误。

二、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告知书》违反法律规定,并未依法进行完整、准确公开,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针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应该尽到合理检索义务,并提供进行合理搜索的证据。

具体到本案,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材料,被申请人仅对第一项材料指明另行申请公开的对象,对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两项材料均未公开。被申请人作出案涉《答复告知书》并未实际尽到检索义务,未能说明不公开信息的理由,属于行政不作为,已经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国办函〔2021〕132号《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被申请人答复政府信息予以公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否完整、准确。请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完整、准确公开相关内容。

三、申请人提出本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复议权利或者复议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申请人在6月10日收到案涉《答复告知书》,因此申请人提出本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6月10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已违法,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其复议请求。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权属证明;

3.《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单据;

4.《补正告知书》;

5.泰自然资依复〔2025〕9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向其提交相关政府信息申请,故其具有答复的相应法定职权。

二是94号答复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其于2025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内容为:“申请人位于泰兴市XXX路XX号XXXXX、泰兴市XXX路XX号XXXXX的房屋,因相关建设项目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收的合法性,特申请如下信息,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3、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其于5月14日,经电话对接,确认申请人申请的是2024年房屋征收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材料,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要求对“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进行补充说明。后于5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确认“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为“申请人所述申报材料至少包括(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3)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5)其他涉及此次征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文件;并额外申请公开包含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在内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该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第五项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其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已被记录保存,客观存在,未保存或不存在的信息如实告知即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主体主要职责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制定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办法等。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经补正后确认为:一、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其他涉及此次征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文件等。上述信息均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信息,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其告知申请人向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取相关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二、“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政府信息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信息,其经充分检索后未找到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答复不存在,并无不当。

三是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其于2025年5月9日收到申请后,于5月14日电话确认申请人申请的信息。在仍不明确的情况下,5月15日向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要求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进行补充说明。5月21日,其收到申请人的《补正说明》,6月9日作出94号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答复期限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所作94号答复告知书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以下证据、依据:

1.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单》;

2.档案系统信息查询截屏;

3.泰自然资依复〔2025〕9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附件及EMS寄件查询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二申请人于2025年5月7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请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泰兴市XXX路XX号XXXXX、XXXXX号的房屋地块纳入征收范围,申请公开:1.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2.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3.建设项目的“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同年5月14日被申请人向二申请人出具《补正告知书》,该《补正告知书》载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申报材料内容宽泛,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并非等价关系,要求明确上述信息具体指什么材料。5月19日,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正说明》,说明前述提及“申报材料(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至少包括:(1)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3)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4)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5)其他涉及此次征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文件。申请人另须申请公开包含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在内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6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二申请人送达案涉94号答复告知书,载明:由于你们的房屋位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及公告;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块涉及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以及其他涉及此次征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文件”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向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取相关信息,并告知联系地址以及联系电话。“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6月10日申请人签收案涉94号答复告知书后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表》《补正告知书》及其邮寄单据、94号答复告知书及EMS 寄件查询单以及档案系统信息查询截屏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等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获取的、客观存在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没有为当事人制作、收集政府信息的义务。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此外,根据《征补条例》第一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项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相关材料;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入户调查通知、调查结果、认定结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论证结论、征求意见情况、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其他涉及此次征收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文件及其房屋所在地在内地块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信息,根据《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四条第五项,《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兴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但没有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职责,故,对于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结合前述《征补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称不掌握,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泰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取相关信息,于法有据,并无不当。至于建设项目申请人申请公开:“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经被申请人检索,并提供泰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一体化平台、江苏省建设用地全程跟踪管理系统的相关检索截图,认定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告知,亦无不当。被申请人已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

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应当对案涉地块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其申报材料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备案,依法应当公开”的理由,本机关认为,这是申请人对案涉地块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及其申报材料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等信息存在的推定,而非客观存在,且被申请人答复前已尽到检索义务,故对申请人的上述理由,不予采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7 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经补正通知及申请人反馈补正说明,于同年6月9日作出并向申请人邮寄送达案涉94号答复告知书,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5〕9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9日作出的泰自然资依复〔2025〕94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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