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849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11-14
文 号 时 效

江苏某升降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泰兴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202号

发布日期:2025-11-25 16:10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江苏某升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江苏某升降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泰兴市应急管理局,住所地泰兴市长征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国,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然,江苏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苏泰泰)应急罚〔202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同年9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本机关于9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听取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关于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苏泰泰)应急罚〔202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申请人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情况属实的认定存在瑕疵。被申请人于同年6月30日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告知书》时,申请人公司进行过陈述申辩,说明涉事人并非该公司焊工人员,其从事打磨抛光工作,应急主管部门执法检查时,其出于好奇操作焊枪试点焊接,拟报名参加作业培训,而不是上岗作业。所以被申请人认定其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事实认定错误,同时对该公司决定给予人民币贰万肆仟元的处罚结论不当。

保护民营企业需要从多个层面协同发力,完善法治保障,确保民营企业在财产权、经营自主权等方面得到平等保护,强化政策支持,遏制滥用行政权力和手段以罚代管,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对国家、对社会所作的贡献。故特具申请,请求泰兴市人民政府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再次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苏泰泰)应急责改〔2025〕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听取意见期间,申请人补充提交辞职报告(肖某)、2025年5-6月份员工日计件生产工资表(肖某)、江苏某升降设备有限公司叉车制造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

被申请人提出以下答复理由,一是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行政处罚的职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作为泰兴市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有权作出行政处罚。

二是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5年6月20日,其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肖某正在车间东侧从事升降机护栏的焊接作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显示其“没有查询到相关证件信息”。特种作业人员肖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该事实通过现场检查记录以及对申请人的调查笔录可以确认。

三是其案涉行政处罚决定,法律适用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根据上述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具有法律依据。

四是其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自由裁量适当。申请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发现1人,应裁量为一档,处罚档次为一档(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的);裁量阶次为一档(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单位已立即采取措施纠正,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逢查必考”中考试分数为58分未达到90分,该公司属于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以外的企业,但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且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积极组织或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该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为“处”且处罚档次一档处罚下限为0,代入公式计算:S1=3-(3-0) *1/5=2.4万。其给予申请人人民币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五是其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2025年6月20日其接举报,同年6月24日其予以立案调查。7月10日,其按照法定程序将案件延期至90日,并于8月14日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在此期间,其依法到现场检查,对申请人进行询问,调取相关证据。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其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赋予申请人陈述、申辩权。

六是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肖某非申请人公司焊工人员,肖某从事打磨抛光工作,在被申请人执法检查时,肖某出于好奇操作焊枪试点焊接,拟报名参加作业培训,而不是上岗作业。但是申请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在对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时,其已经认可该人员系其工作人员,从事焊接作业。申请人在复议过程中的陈述,有违“禁止反言”规则,应当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自由裁量适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依法维持其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同时提供以下证据及依据:

1.12345政风行风热线办理单;

2.立案审批表;

3.现场检查方案;

4.现场检查记录;

5.《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苏泰泰)应急现决〔2025〕10号】;

6.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截屏图片照片(4张);

7.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界面照片;

8.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肖某)复印件;

9.营业执照复印件;

10.肖某、陈某甲、陈某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11.调查询问笔录;

12.《关于无特种作业证人员的整改措施》;

13.《行政处罚告知书》【(苏泰泰)应急告〔2025〕12号】及送达回执;

14.陈述与申辩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意见书;

15.案件延期审批表;

16.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

17.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

18.整改复查意见书;

19.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20.案件处理呈批表;

21.《行政处罚决定书》【(苏泰泰)应急罚〔2025〕12号】及送达回执;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经审理查明,2025年6月18日晚8时许,市民向泰兴市12345政风行风热线举报,反映位于XX镇XXXX的申请人,即江苏某升降设备有限公司:1.没有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2.场内喷漆未处理好排放的废气导致附近气味刺鼻;3.焊工没有焊工证等问题,要求有关部门督促整改。次日,该市民反映的前述问题移交被申请人调查处理。同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到申请人单位组织现场检查并拍照取证,收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身份信息、申请人与肖某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及肖某的居民身份证的相关证据资料,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该笔录载明,经现场核查,朱某、陈某丙、周某及白某已取得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现场焊接作业人员肖某(32102519760703XXXX)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未取得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现场核查时肖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当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制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载明,现场检查时,申请人单位有“焊接作业人员单位肖某(32102519760703XXXX)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且未取得有效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在车间东侧从事升降机护栏的焊接作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焊工肖某焊接作业,整改期限截至同年7月20日。期间,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查询页面显示没有查询到肖某相关证件(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上述“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页面截图打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交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工作人员签字。

经核查,被申请人于6月23日决定对申请人的前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对申请人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人陈某乙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该笔录载明:“申请人单位自2012年成立,经营场所位于(XX镇)XXXXXXX组,目前进行简易升降机及升降平台制造、销售,该单位近三年没有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该被询问人清楚‘被申请人于6月20日对申请人进行执法检查的事情以及检查发现的前述问题,即申请人单位的从业人员肖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证,上岗从事焊接作业’。肖某大概在两个月之前到该单位上班,签订有用工合同,具体时间不太清楚,目前安排在焊接岗位。目前肖某已离职,公司已联系不上他。对照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肖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没有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证。申请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本次逢查必考业务考试成绩为58分,申请人未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积极组织或者支持安全生产公益活动。”6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关于无特种作业证人员的整改措施》,载明: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人员于6月20日对该公司进行生产安全检查,现场查到该公司打磨工肖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焊工位进行网片的焊接工作,这是一起严重的安全问题,针对此问题,其立即采取果断措施,给予该同志调离焊接岗位,在未取得特种作业证之前不允许从事焊接工作。针对以上问题,其将引以为戒,对全体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使全体员工充分认识到对特种工种需要持证上岗的重要性,同时将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所有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并定期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坚决杜绝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上岗,确保特种作业安全,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肖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拟给予申请人2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7月2日,被申请人将前述《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申请人。次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陈述申辩书》,主要载明肖某系申请人其他岗位的职工,并非从事焊工工作,被申请人执法检查时发现肖某在进行电焊操作,系未经许可的个人行为,肖某从事电焊并非其安排。肖某无证操作,表明其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管理不到位,安全意识不强,将对肖某进行批评教育;其法定代表人考试不及格,表明申请人对安全教育存在重大缺陷,将就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改,但认为拟给予24000元罚款太重,请求减轻或不予处罚。

7月10日,被申请人决定将本案延期至9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截止时间为9月21日。次日,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载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述称,肖某系其员工,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6月20日执法人员发现肖某正在制作车间从事焊接作业,但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目前经营困难,处罚会影响申请人信誉,目前有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规定,希望减轻或不予处罚。7月14日,被申请人出具《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7月18日,被申请人形成《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认为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取得作业证上岗作业不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清单内,不符合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及请求不予采纳。7月2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复查当日,申请人单位从业人员肖某已从该单位自行离职”的复查意见,7月30日,被申请人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同日,被申请人就本案进行集体讨论。8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并向申请人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4000元,并告知其救济途径。

上述事实有:12345政风行风热线办理单、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方案及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截屏图片照片、安全生产知识考试界面照片、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肖某)、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肖某、陈某甲、陈某乙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无特种作业证人员的整改措施》、《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执、陈述与申辩书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意见书、案件延期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以及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职权,其具有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体资格。

其次,关于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其中,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以及第六十一条等条款对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陈述、申辩及听证、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法制审核及办案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予以明确。本案,被申请人接12345政风行风热线办理单后,先后履行现场核查、立案、调查、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前法制审核、延长行政执法办案期限、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作出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等行政执法程序,其行政执法程序符合前述相关法律规定。

再次,关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以及被申请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法律。本案,被申请人接市12345政风行风热线交办单后,到申请人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核查),发现申请人的职工肖某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在车间从事升降机护栏焊接作业,该事实有现场检查照片及视听资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调查询问时的陈述以及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述申辩时的陈述,以及申请人出具的《关于无特种作业证人员的整改措施》等予以证实,本机关予以确认,需要指出的是,申请人虽然提出肖某系其单位打磨工而非从事焊接作业,出于好奇操作焊枪试点焊接,其进行电焊操作系未经许可的个人行为而非申请人安排,但同时还承认肖某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从事焊接作业,是一起严重的安全问题,这些表述均证实肖某在申请人的工作场所从事焊接作业的事实。此外,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接受被申请人调查询问时称“肖某目前安排在焊接岗位,且与肖某签订有用工合同”,其法定代表人则在陈述申辩笔录中称“未与肖某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调查期间却提供申请人与肖某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及肖某的居民身份证,结合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的前述相关表述和行为自相矛盾,且申请人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排除其职工肖某无特种作业证进行焊接作业的事实,故本机关难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本案,被申请人结合申请人前述违法事实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已综合考量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基于经责令申请人整改,申请人的员工肖某已自行离职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本次逢查必考业务考试成绩为58分等相关因素,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五章第一百零八条关于该违法行为的“处罚档次”的规定,即一档: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1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2.9万元以下罚款。鉴于申请人已经采取改正措施,故,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4000元,该处罚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4日作出的(苏泰泰)应急罚〔202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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