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14442352/2025-281812 分 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泰兴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5-06-13
文 号 时 效

封某不服泰兴市审计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2025〕泰行复第109号

发布日期:2025-06-24 16:03 信息来源:泰兴市司法局 访问次数:

申请人:封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申请人:泰兴市审计局,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6号。

法定代表人:熊亚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容, 江苏信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泰兴市审计局工作人员。 

本机关于2025年5月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2025年3月15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是否已经依法履职完成对“XX河东侧、XX路西侧(XX组)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审计及审计时间。经审查,本机关于同年5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是申请人与审计结果具有利害关系。2019年泰兴市人民政府对XX河东侧、XX路西侧XX组实施征收,申请人是XX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独立户口簿,拥有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征收方在实施征收时,未依据《房屋动迁补偿方案》第五条第1项“4人以下168平米按户确权”规定给予申请人安置补偿,申请人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征收补偿遵循的是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审计相关信息,能充分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申请人作为利益受到侵害的被征收人,有权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之规定,被申请人对XX地块征收补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负有审计监督及公布审计结果职责,XX组被征收结束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公开审计结果。

二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XX地块已于2023年由泰兴市XX置业有限公司完成开发备案并动工,2024年底商品房已完工交付。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通过泰兴市人民政府网站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书面公开是否已经依法履职完成对“XX河东侧、XX路西侧(XX组)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审计及审计完成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申请人至今未收到被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亦未收到延期答复告知书,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法向泰兴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

3.联系地址确认单。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是被申请人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封某2025年3月15日通过泰兴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在2025年5月16日确认收到申请后,于同日给予了答复。

申请人2025年3月15日通过泰兴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未及时知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之规定,2025年5月16日在确认收到申请后,被申请人2025 年5月16日,通过EMS向申请人邮寄了泰审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就“XX河东侧、XX路西侧(XX组)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收动迁项目”的申请信息进行了答复。

二是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的“XX河东侧、XX路西侧(XX组)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收动迁项目”审计信息,经检索查找被申请人处无相关信息,即被申请人并不掌握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

综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贵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的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信息公开申请办件详情截图;

2.泰审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及邮件交寄单复印件;

3.检索内容截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在泰兴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为:“2019-2021年泰兴市人民政府已完成了对XX河东侧、XX路西侧(XX组)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收动迁。2023年6月16日泰兴市XX置业有限公司已完成该地块(XX南路西侧、XXX沟南侧)建设项目备案,并于2023年12月动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请泰兴市审计局公开是否已经依法履职完成对‘XX河东侧、XX路西侧(XX组)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审计,及审计完成时间。”同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泰审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经审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被申请人于同日向申请人邮寄案涉《答复书》,申请人于翌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信息公开申请办件详情截图、泰审依复〔2025〕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告知书》、邮件交寄单及检索查找相关截图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据此,被申请人依法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主体适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和利用政府信息的权利。其中,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结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明确指向“XX河东侧、XX路西侧(XX组)周边地块集体土地征收项目的审计结果”,被申请人根据关键词“XX路西侧(XX组)”“XX”在其业务系统中进行检索查找,检索查找不存在上述信息,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3月15日收到申请人网上提交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直至2025年5月16日被申请人才作出答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书面答复,亦未延长答复期限,属违反法定程序。本机关经核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对于信息公开申请人提交成功后,会立即反馈“您的申请已提交成功,相关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您的申请”,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因此,对于被申请人辩称“其于2025年5月16日确认收到申请,依法按期履行了告知义务”,本机关不予认可。鉴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故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进行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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